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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所得税确认收入与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不一致时后,会出现财税差异导致的所得税年度报税营业收入与增值税年度报税收入。比如经营性租赁业务的处理,您看一下这个案例: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厂房租赁合同,合同约定,乙公司从2017年10月1日起至2018年9月30日租用甲公司厂房,乙公司一次性付清全年租金,甲公司收到租金后开具全额发票。那么,在此项业务中,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确认时间是否一致呢?
会计处理方面:《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财会〔2006〕3号)第二十六条:对于经营租赁的租金,出租人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确认为当期损益;其他方法更为系统合理的,也可以采用其他方法。此例中,租金收入应分摊至各月,在一次性收到全年租金时,应作预收账款处理。
增值税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第十九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此例中,甲公司已收款且开具了发票,增值税纳税义务为开具发票当天。
企业所得税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一、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此例中,合同签订的是一年的租赁期,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企业所得税的收入确认应分摊至各月。
您好,第一个问题,应按偶然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规定:
二、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个问题:购进用于赠送的奖品,直接计入销售费用,或者购进时计入库存商品,领出用于奖励时,计入销售费用;上述奖品对外赠送时,增值税应视同销售,视同销售价格可按购入价格,取得的进项可以用于抵扣。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
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个人承担的医疗单位部分”,这是什么意思?到底“个人承担”还是“单位部分”?
一、初次购买税控盘及各年技术维护费,皆可抵扣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二项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账务处理
(一)发生费用
借:管理费用等
贷:银行存款
(二)抵减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小规模纳税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管理费用等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二、(九)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的账务处理。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企业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您好,不属于印花税正例举应税范围,无须申报缴纳印花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借款合同是指银行及其它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并按借款金额的万分之零点五贴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六条相关规定,上述合伙企业份额(并非“股权”)转让,应属于“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这个问题规定不甚明确,实践中可能存在一些异议。以上乃是个人观点,也建议您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关键在于是否存在法定“客观原因”:
(一)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二)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导致逾期;
(三)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不能正常履行申报义务,或者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未能及时处理纳税人网上认证数据等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四)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及时传递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纳税人变更纳税地点,注销旧户和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过长,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五)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若存在上述情形,则可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8号)规定程序并提供相关资料补救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相关规定,非金融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一条相关规定,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也就是说,境外支出并非必须取得发票,比如收款凭证也可,关键是能够证明业务支出真实发生。
公司需要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这是法定义务,不是“帮”谁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二、扣缴义务人违反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其给予处罚外,应当责成扣缴义务人限期将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补扣或补收。
为了能够便于理解,我直接举例来说吧。
比如张三2019年分月取得工资奖金合计300000元,可以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30000元。另外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100000元,选择单独计税。
一、分月工资奖金全年应纳税额:(300000-60000-20000)×20%-16920=27080元
二、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税额:
(一)100000÷12=8333.33;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210元。
(二)应纳税额:100000×10%-210=9790元。
简单来讲,综合所得算法是就全年工资奖金,直接套用年度税率表。全年一次性奖金,则是除以12后按照月度税率表找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然后使用总额计算。
参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您好,如果是乙方开发票给甲方,丙方开发票给乙方。最好还是由乙方付款给丙方。一方面,三流可以一致,另一方面,乙方选择简易计税,是可以扣除支付给丙方的金额计算销售额的,若直接由甲方支付给丙方,乙方没有相应的支付记录。为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建议还是按业务实质,乙方支付给丙方。
事实上,样板房以及其装修费用,其前期主要目的是用于销售宣传(虽然最后也会销售)。因此,样板房及其装修费用,在其建造过程中并无特殊之处(因为要与其他商品房一并建造),不必单独理会。但是建造完成后,应当单独结转固定资产(而非开发商品),相应装修费用也是并入固定资产;销售宣传期间,计提折旧转入销售费用。待最后对外出售时,则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处理。
当然,以上乃是会计处理原则;实物处理中,因其最终对外出售,则不必先给其办证至公司名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