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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然,上述装修费用虽然“为扩大销售,打开市场”,但与未来销售并无必然的数量关系,因此可以作为销售费用处理。
您好,增值税只能按发票注明的价格申报。为客户承担购置税,保险,上牌等一切费用,应计入销售费用,且无须视同销售(财税【2008】875号:三、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贵司该业务,实际上相当于是向客户赠送现金用于促销,并非购进增值税应税服务,所以,无须以发票作为扣除凭证,而是以相关合同协议、付款凭证、收据等作为扣除凭证。
您好,如果属于生产企业,误做征税申报,应该冲减应税申报,同时在增值税主表“(三)免、抵、退办法出口销售额”中申报;如果属于商贸企业,误做征税申报,应该冲减应税申报,同时在增值税主表“(四)免税销售额”中申报。
如果不调整,现进行免抵退或免退税申报,对于一笔收入,重复申报了。
您好,涉及增值税(9%)、城建税(纳税人所在地为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为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1%) 、教育费附加的税率是3%、地方教育费附加的税率是2%、企业所得税(25%)、土地使用税(大城市l.5~30元; 2.中等城市1.2~24元; 3.小城市0.9~18元; 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12元)、房产税(房产税税率采用比例税率。按照房产余值计征的,年税率为1.2%;按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年税率为12%)、印花税(根据不同税目适用不同比例税率或定额税率)。
您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以下简称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需要说明的是,这是税务处理,会计处理仍应当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相关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企业执行“两则”启用新账簿后,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若个体户参考相关会计制度(准则)设置会计科目,则其“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合计金额即应依照上述规定缴纳印花税。
您好,我们国家现有会计职称:初级、中级和高级,初级职称有会计员、助理会计师,中级职称有会计师,高级职称有高级会计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俗称会计证、会计上岗证,是具有一定会计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资格证书,曾经是从事会计工作的唯一合法凭证,是进入会计岗位的“准入证”。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作出修改,取消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将第三十八条修改为:“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一、关于管理人员话费补贴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一、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税前扣除问题: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二、关于在差旅费报销中按照标准支付的话费补贴,可以按照上述规定执行,则不必取得发票。
三、既然实报实销,则并非员工取得所得,不用扣缴个人所得税。
关于个人抬头发票,没有直接、明确的规定,有两个省级税务答疑可供参考:
(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所得税处《2010年汇算清缴政策问答》:对于个人名头的电话费等支出,与取得收入没有直接相关,属于个人消费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
(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题解答》问:企业为员工个人报销的通讯费是作为职工福利费还是并入工资总额?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个人报销的通讯费未列入职工福利费的范围,因此其不能计入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从税前扣除。个人报销的通讯费,其通讯工具的所有者为个人,发生的通讯费无法分清是用于个人使用还是用于企业经营,不能判断其支出是否与企业的收入有关,因此应作为与企业收入无关的支出,不予从税前扣除。
您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一、增值税方面,发生收入作如下分录(因为当时并不确定是否符合免税条件)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月(季)末,统计当月合计销售额,若符合免税条件,则作如下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主营业务收入
注:有人认为应当结转“营业外收入”。个人认为转回本应确认收入科目较好:一、营业外收入反映非日常活动事项,这当然属于日常经营活动。二、此属于直接减免,并非政府补助核算范围。(《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除税收返还外,税收优惠还包括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形式。这类税收优惠并未直接向企业无偿提供资产,不作为本准则规范的政府补助。)转回原本所计收入科目,则与原本就是免税相符;假设有人给您10万块钱,如果从来没人说要纳税,您肯定认为收入了10万块钱,而不是收入了9万多,国家又给了您一部分。
二、至于附加税费,平时原本不用随收入计提。而当月(季)末时,是否免税已经知道;如果符合免征条件,直接不用计提即可。
三、我明白您所举数据例子,之前我也曾经为此纠结,直到明白《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的含义。事实上,增值税范畴的销售额即为“不含税销售额”,若为含税,则应直接注明“含税销售额”。也就是说,您不必说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两类,只需要说销售额、含税销售额二类,前者即为不含税销售额。打个比方,周一上班不必另下通知,按时上班理所当然;赶上放假另当别论。
至于政策,则是相当明确,按照“销售额”来算。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财税地字〔1987〕3号)一、关于“房产”的解释:“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显然,上述简易房既然作为仓库,必然符合“房产”定义,应当依法缴纳房产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因此,只要上述房产在城市、县城、建制镇或者工矿区范围之内,通常应当依法由甲公司缴纳房产税。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五、自2019年4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四)项第1点、第二条第(一)项第1点停止执行,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也就是说,如果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且非专用于法定不得抵扣情形,是可以按照规定一次抵扣增值税的。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本通知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因此,公司买房是不适用上述政策的。
三、买房环节,涉及契税、印花税;房屋持有环节,需要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若以后处置房屋,则涉及增值税、附征税费、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