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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指导车间工人工艺”,可以按照职工教育经费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
劳务报酬所得需要依法取得相应发票,但取得发票与履行个人所得税义务并不矛盾。根据《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八条相关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时,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劳务报酬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即原先税法劳务报酬所得税率及加成征收计算方法)。
若向个人支付上述款项,应当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若代开发票时已缴纳个人所得税,则实缴部分可以减除。如原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明确,对个人取得不属于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的所得,不论取得收入的个人是否申请代开了发票,也不论申请代开发票时是否预缴了个人所得税,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在支付时,均应按照该项所得的适用税率依法代扣个人所得税。支付方在代扣税款时,将纳税人申请开具发票时已预缴的个人所得税作为已缴金额予以抵减。(当然,若代开发票未代征个人所得税,自然不能减除了。)
根据财政部会计司关于《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近期,我部、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印发了《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第39号公告”),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现就该规定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的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按照最新财务报表格式修订新增项目说明: 《利润表》4.“其他收益”行项目,反映计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补助等。该项目应根据“其他收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这里您其实只要明确一个概念即可:企业所得税范畴,只有一个纳税人,即“总机构”;分公司在企业所得税上并不存在,这只是总机构的组成部分。如此当然,企业所得税当然由母公司计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根据《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三)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对前款所列第(三)项情形,应在办理注销登记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综上所述:
一、土地增值税清算对角乃是“房地产开发项目”,而非“公司”;也就是说,与何时合并无关。
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点取决于上述文件规定,不能自行决定“是否先行吸收合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
劳务报酬所得需要依法取得相应发票,但取得发票与履行个人所得税义务并不矛盾。根据《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八条相关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时,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劳务报酬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即原先税法劳务报酬所得税率及加成征收计算方法)。
若向个人支付上述款项,应当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若代开发票时已缴纳个人所得税,则实缴部分可以减除。如原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明确,对个人取得不属于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的所得,不论取得收入的个人是否申请代开了发票,也不论申请代开发票时是否预缴了个人所得税,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在支付时,均应按照该项所得的适用税率依法代扣个人所得税。支付方在代扣税款时,将纳税人申请开具发票时已预缴的个人所得税作为已缴金额予以抵减。(当然,若代开发票未代征个人所得税,自然不能减除了。)
居民个人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应当依法计算劳务报酬所得收入额,并入年度综合所得计算应纳税款,税款多退少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六条相关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注意,是并入以后的综合所得扣除上述各项;并非劳务报酬扣除一次、综合所得扣除一次,那样就重复扣除了)。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也就是年度口径的工资薪金所得税率表)。劳务报酬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根据《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第二十一条,扣除项目应符合下列要求:1、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扣除。
如上所述,既然对方属于公司,个人认为还是应当取得发票。您也可以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了解一下。
您好,您的问题描述的不清楚,请补充~
您好,根据税法规定,您的处理正确。B项目算销售,A项目算成本,计入拆迁补偿费。
相关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六条关于拆迁安置土地增值税计算问题(二)规定:开发企业采取异地安置,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自行开发建造的,房屋价值按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计入本项目的拆迁补偿费;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购入的,以实际支付的购房支出计入拆迁补偿费。
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
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
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规定: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这个文件并不限制纳税人类型。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优惠政策。这个文件是限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才能适用的。
您好,公务用车补贴这个您可以在当地政府网站查找:省级或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或者您也可以打当地的12366进行询问。有些地方允许差旅费津贴在当地政府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免征个税,但有些地方仍旧需要征,建议您先与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再看看是否可以不用缴个税。
电话费补贴是没有相关规定的,都需要缴纳个税。
您好,您说的人数和资产总额,是小微企业的条件,不是小规模。
小规模纳税人的条件是一年或连续12个月或连续4个季度的销售额小于500万元,小微企业则需满足资产(不超过5000万)、人数(不超过300人)、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等条件。
1.增值税:
增值税若用3%简易征收,它的基数是取得的含税销售额/(1+3%),交完附加后没有其他税。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月销售额小于10万,可以免税。
具体规定如下: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和企业是一样的:收入-费用,具体哪些费用可以税前扣除,哪些不能税前扣除,建议您看看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
若您符合小微企业条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在企业所得税税率方面可以享受优惠,可以按5%或10%的税率缴纳。
具体规定如下: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3. 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基:
对于学校,一般是可以免征这两个税的,建议您问问当地税务机关是否可以免税,不能的话,按以下计算:
房产税税基:若房子是您自有的,税基是房子建成时的价值(包括土地的价值),可以有20%到30%的扣除,按1.2%征收。具体您可以咨询专管员,在核定税种时,专管员也会要您填写具体资料的。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基:按土地的面积征收,至于一平方米的税额是多少,各地规定不一样,您得和主管员确认。
是小规模纳税人的话,这两个税种都会有一定的优惠。
4. 小规模纳税人的其他优惠:根据财税〔2019〕13号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小规模纳税人还可以享受其他优惠,具体规定如下: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5.除了上述税种,还有印花税,如果有签订合同的话,会涉及到,可以看看印花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
您好,这个是混合销售,如果对方是一般纳税人,销售门窗和提供安装服务的税率不同(税率一个是13%或16%,一个是6%),如果购进门窗和安装服务不能区分销售额,应该全部按购进门窗来开发票。如果两个可以区分,那么可以分开开具发票。建议您和门窗公司确认后,再索要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