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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向购买方收取的价款以外的各种费用、租金、补贴等。包括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
你单位收取的延迟利息属于价外费用,应合并到销售额中一并缴纳增值税,计入营业收入科目,你开发票,对方以发票作为入账凭证,对方可以计入购入产品的成本。
是的,批发零售鲜活肉蛋产品和蔬菜是免增值税的,因此开票也是免税的发票
1、增值税加计抵减是当期有需要缴纳增值税的情况下,按照当期可以抵扣的进项税一定比例计算的金额抵减应缴纳的税金;进项留抵是当期进项大于销项产生的,如果产生留抵说明没有税需要交,也就涉及不到加计抵减的问题了,所以这个不存在先后顺序的问题。如果您本期进项比较多,建议您少勾选一些,然后缴税金额和勾选抵扣进项的10%基本相当,您就不用交税,也就不存在留抵了,下期可以在进项的勾选。因为加计抵减政策有时限,免得浪费了加计抵减金额。
2、加计抵减平常是不需要计提做分录的,只有真正抵减增值税的时候才需要计入其他收益,因此不存在到期应交税费-加计抵减与其他收益冲回的问题
增值税加计抵减是当期有需要缴纳增值税的情况下,按照当期可以抵扣的进项税一定比例计算的金额抵减应缴纳的税金;进项留抵是当期进项大于销项产生的,如果产生留抵说明没有税需要交,也就涉及不到加计抵减的问题了,所以这个不存在先后顺序的问题。如果您本期进项比较多,建议您少勾选一些,然后缴税金额和勾选抵扣进项的10%基本相当,您就不用交税,也就不存在留抵了,下期可以在进项的勾选。因为加计抵减政策有时限,免得浪费了加计抵减金额。
您好!以下回复供参考。
1. 未分配利润分配给个人股东,的确需要按照“股息、红利所得”2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 未分配利润如果用于直接投资于本公司: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投资于非本公司,相当于取得现金或资产再投资,借:长期股权投资,贷:银行存款或固定资产(增值税略)
3. 目前《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102号,以下称《通知》)规定,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用于境内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但上述政策仅适用境外非居民企业,非居民个人股东不能适用。而境内个人如果取得股息红利所得,除非是上市公司可以通过持有时间来节税以外,目前并没有太好的避税方式。
您好,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已经进行了社保缴纳,要等待后续政策了。目前还没有出具体的政策,或者关注当地根据国家层面制定的社保减免政策。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因此发票所有项目都应如实准确开具,因此最好重新开具。
您好,第一种方式下,就是直接转让所持有的土地,正常按资产处置进行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取得的收入记入营业外收入,相应的成本及交易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如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相关附加等)记入营业外支出。购进土地方开发完再支付剩余2400万元,这属于已计入营业外收入的应收账款。
第二种情况下,是以土地作价投入到被投资企业,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要视同销售,也就是按正常销售计算相应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其中企业所得税,转让时产生的所得额可以分五年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购买税控装置可以全额抵减应缴纳的增值税,所以就不能再抵扣进项税额了。
这个问题目前没有明确文件进行规定。
一种认为税前扣,因为如果是罚款说明该员工的应发工资就是扣除罚款以后的数,我们是按照应发工资计税的,所以相当于税前扣了
另一种认为税后扣,原因是个税法中税前扣除的项目没有明确列示罚款,谨慎性的话应在税后扣。
在没有明确的情况下,建议还是和当地税务部门沟通一下。个人建议在税后扣,因为在税前扣除,你在进行申报的时候没有地方填这个扣除项,可能需要将罚款填在其他扣除栏,这样很显眼,如果不被税务认可就需要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