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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原公司法,还是刚刚实施的新公司法,都有“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之规定。您所讲“本分公司有独立法人资格”恐怕是不准确的——因为并不合法(公司法自然也是“法”)。
而企业所得税乃是法人税制,分公司本身不是独立纳税人,要合并到总公司一起来适用税收政策计算税额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相关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三)转让财产所得……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买卖股票属于金融服务)。
由此,若在境外购买境外上市公司股票,不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其实,这个问题,反过来分析一下,便知分晓:
比如说,如果“÷21.75”来算,那么,如果实际出勤23天,应发工资就是:2800÷21.75×23=2961元。问题来了,明明少出勤2天(25-23),反而多发161元(2961-2800)了。由此可知,“÷21.75”是不准确的。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关于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是按“次”计税。具体而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相关规定,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如果上述赠送活动,是以“买房”为前提,则并非“无偿”赠送,因而无须视同销售,也不涉及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因为客户并未白白获得这些物品,而实质上是自己花钱买的——比如买了100万的房子,赠了所谓10万的家具,实质上是花100万买了房子和家具)。当然,如果买不买房,都白给,那才是真的“赠送”,就要视同销售(货物13%,提供装修服务9%),也要按照市场价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了。
这只是个结算问题,本身并无影响。
借:固定资产
贷:短期借款
借:短期借款
财务费用
贷:其他应付款-法定代表人
借:其他应付款-法定代表人
贷:银行存款
不需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应税凭证,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
上述“互联网专线业务协议”不在列举征税范围之内,因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您的理解完全正确。“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
也就是说:
1-6月购入固定资产,当年即可一次扣除——文件说得清楚:并非“次月”,而是“次月所属年度”。
2023年12月购入,则应2024年一次扣除。
可以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医院收据也是合法凭证,可以据此入账。
确实,依照税法规定,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纳税人,仅就发生于境内所得征税。那么,基于您提供“工作地点在美国”这个信息,则无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但是,基于谨慎考虑,关于“工作地点在美国”这个信息的标准,建议您最好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这个是所得税对于经营租赁方式所得税的处理方式,如果有免租期情况下,是将租金在包含免租期的租赁期限内均与扣除的。
是实缴注册资本的减资吗?如果是,需要作减少注册资本的核算,并向股东退还减少的注册资金。减资不涉及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