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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建议您从如下方面查找:
1、虽然您填写的实际报表中A106000第11行第2列=表A100000第19-20行
但在18年发生了税局查补以前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追补以前年度未能税前扣除的实际资产损失等情况的,按规定应该进行相应调整,按照相应调整后的金额填报。而您没有把这部分考虑到。
2、表A100000第20行根据表A(A107020)填的,所以和表A107020是有逻辑关系的,您可以从这张表入手查找原因,看填写是否全都正确。
3、和表A100000第21行也是有逻辑关系的,第21行=表A106000第11行第9列,而第9列和第2列之间也有逻辑关系,如果数据有冲突也会提示,您也可以检查一下这张表。
如表第9列第1-10行和第11行的关系,9列11行和第2列11行的逻辑关系。
相关表间的逻辑关系如下,供您查找时参考:
A、A100000表第19-21行的行次说明与表内、表间关系:
行次说明:
第19行“纳税调整后所得”:填报纳税人经过纳税调整、税收优惠、境外所得计算后的所得额。
第20行“所得减免”:填报属于税收规定的所得减免金额。本行根据《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填报。
第21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可在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数额。本行根据《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填报。
表内关系:
第19行=第13-14+15-16-17+18行。
表间关系:第20行:当第19行≤0时,第20行=0;当第19行>0时,
(1)第19行≥表A107020合计行第11列,第20行=表A107020合计行第11列;
(2)第19行<表A107020合计行第11列,第20行=第19行。
第21行=表A106000第11行第9列。
B、表A106000说明:
第2列“当年境内所得额”:第11行填报表A100000第19-20行金额。第1行至第10行填报以前年度主表第23行(2013年及以前纳税年度)、以前年度表A106000第6行第2列(2014至2017纳税年度)、以前年度表A106000第11行第2列的金额(亏损以“-”号填列)。发生查补以前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追补以前年度未能税前扣除的实际资产损失等情况的,按照相应调整后的金额填报。
第9列“用本年度所得额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使用境内所得弥补”:第1行至第10行,当第11行第2列本年度(申报所属期年度)的“当年境内所得额”>0时,填报各年度被本年度(申报所属期年度)境内所得依次弥补的亏损额。本列第11行,填报本列第1行至第10行的合计金额,表A100000第21行填报本项金额。
表A106000表内关系:
当第2列<0且第3列>0时,第3列<第2列的绝对值;当第2列≥0时,则第3列=0。
第9列第11行=第9列第1+2+3+4+5+6+7+8+9+10行;当第2列第11行≤0时,第9列第1行至第11行=0;当第2列第11行>0时,第9列第11行≤第2列第11行。
表A106000表间关系:
1.第11行第2列=表A100000第19-20行。
2.第11行第9列=表A100000第21行。
3.第11行第10列=表A108000第10行第6列-表A100000第18行。
打个比方,您买了一台电视,您恰好有事外出,您的朋友帮您付款,您回来后还钱给您朋友。您归还朋友钱这个环节当然不用发票。但是显然,这台电视是您买的,商场开具发票是给您开的,而不是给您朋友开(否则就是您朋友买了),您朋友只是帮您付款。
我想您已经明白了我的意思,也知道您这个问题的关键了。
您好,这个只能与您的专管员确认,建议您联系专管员。2018年陆续出台了很多的优惠政策,比如小微小企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5%或10%),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变为月销售额10万,10万以下免税),还有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可以减免50%等)等都有优惠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六条相关规定,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相关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相关规定,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二)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四)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五)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六)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如上所述,“每股净资产1.4元,……依每股1元转给小王”,“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须向主管税务机关说明正当理由,否则可能需要依法进行纳税调整。另外,分红也是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此项政策乃是抵减应纳税额,并未实际增加进项税额(只是以此计算)。根据财政部会计司关于《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您好,项目由两个独立核算的公司承建,成本不是以公司设置二级科目的。
“开发成本”账户,为了核算各项开发成本,房地产企业要设置“开发成本”总账科目。该科目借方登记房地产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贷方登记开发产品完工后结转到“开发产品”账户的开发产品的实际成本。期末借方余额反映的是正在开发,尚未完工的各开发项目已发生的实际成本。
该账户应按开发产品的不同内容设置开发成本二级账,在二级账内,设置“土地开发”、“房屋开发”等二级账户进行分类核算。如:
开发成本—土地开发
开发成本—房屋开发
开发成本—配套设施开发
开发成本—代建工程开发
印花税采取正列举征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第三条 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具体税率、税额的确定,依照本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如上所述,加工承揽合同和购销合同皆列于《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属于上述应纳税凭证,应当依法缴纳印花税。
您好,已安排老师与您电话沟通。
您好,个税税率并没有涨。只要是税务局开具的发票都能用。
2018年个税改革后,有些税务局代开发票不再代扣代缴个税,改为由个人自己申报或者支付的单位代为申报。代开发票现在也分为两种:一种按综合税率核定一个百分比只征一部分个税,剩下的由个人自己交。另一种是税务局按20%的预缴税率先征收,由个人在次年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多退少补。您可以打当地12366确认下,当地的个税是采取何种方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三)项、第(八)项规定,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税务机关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YD”字样。
参考“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定义,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安装服务,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以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被安装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以及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
综上所述,安装服务属于建筑服务范围,开具发票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相关规定进行备注。
您好,如果是税务局不再代扣代缴,那么是由您在次年做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一起申报。
您好,增值税方面:目前对于《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第三条明确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但如果是非集团企业提供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方面: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综观上述,对于这两个非集团企业但实控人为同一人,实际为关联企业,拆借资金应按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并进行会计核算计税,否则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五)利息收入。
2.关联企业融通资金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二)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
第五十五条纳税人有本细则第五十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调整计税收入额或者所得额:(一)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的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二)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价格所应取得的收入和利润水平;(三)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四)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
第五十六条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支付价款、费用的,税务机关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3年内进行调整:有特殊情况的,可以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调整。
就在2019年2月2日,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财税【2019】20号(以下简称20号文),其中第三条明确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