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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相关规定,简易计税仅适用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部分符合规定条件的固定资产。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对于一般物品来讲,增值税适用税率13%。
参考《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相关规定,劳动保护的各种支出包括:工作服、手套等劳动保护用品,解毒剂、清凉饮料,以及按照国务院1963年7月19日劳动部等七单位规定的范围对接触有毒物质、矽尘作业、放射线作业和潜水、沉箱作业,高温作业等五类工种所享受的由劳动保护费开支的保健食品待遇。
常理理解,上述西瓜、水果之类不太属于劳动保护用品。还是作为职工福利较妥;既然职工福利超标,理应依法进行纳税调整。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 (财税〔2016〕12号)
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这个政策适用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民工工资发放有特殊性,主要是保证不被挪用,因此需要开立工资专户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按照你所描述,工资专户开在总包名下,实质是支付给你劳务公司,只不过是通过总包公司账户发放,这时你需要开具发票,因为你是给总包提供劳务的公司,基于民工工资的特殊性,必须有总包发放。总包拨付你款项时,你开具发票同时确认你的收入,你支付给总包由总包代为发放时,计入你的成本入账。为了证明事情的真实性,你公司需要留存收款记录,转款给总包的记录,或者委托付款说明,还应该留存民工签字记录。
您好,课程右下方有本次课程的资料可以下载。
您好,划出方按冲减所有者权益处理
借:资本公积
贷:长期股权投资(划转的股权)或资产
划入方按接受投资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划转的股权)或资产
贷:资本公积
依据:《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第一条(四):受同一或相同多家母公司100%直接控制的子公司之间,在母公司主导下,一家子公司向另一家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划出方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划出方按冲减所有者权益处理,划入方按接受投资处理。
承租方不需要缴纳房产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承租方并非房屋产权所有人,则非房产税法定纳税义务人,不需要缴纳房产税。即使租赁合同约定承租方承担房产税,也只是以此作为金额依据,给出租方增加租金而已;法定纳税义务人仍然是出租方。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一、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个人以为,上述房子乃是一项固定资产,不能将“3室1厅”分开。既然此项租入固定资产,既用于办公(前提企业增值税一般计税),又用于员工宿舍(福利),则依据上述文件,可以依法全额抵扣。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进货退回和存货报损是两个完全不同的业务。
如果是进货退回,如果在当月连同发票一起退还对方,对方直接作废发票,收取货物就可以,你方无需进行处理。如果是次月退回,你公司需要发起红票开具流程,然后对方开具红字发票,并将红字发票抵扣联和发票联提供你方,你方蓝票时计入存货增加,红字发票冲减存货就可以了。
如果是存货报损,需要你方管理层出具相关决定,并进行存货报废清理,最后根据报损结果,根据2011年25号公告,留存相关证据资料,进行损失税前扣除。购买存货时进行增加存货账务处理,报损时减少存货处理。
一、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讲解》第十八章第二节一、(三)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已经开始
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已经开始,是指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实体建造或者生产工作已经开始,如主体设备的安装、厂房的实际开工建造等。它不包括仅仅持有资产但没有发生为改变资产形态而进行的实质上的建造或者生产活动。
【例18—5】某企业为了建设厂房购置了建筑用地,但是尚未开工兴建房屋,有关房屋实体建造活动也没有开始,在这种情况下即使企业为了购置建筑用地已经发生了支出,也不应当将其认为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活动已经开始。
企业只有在上述三个条件同时满足的情况下,有关借款费用才可开始资本化,只要其中有一个条件没有满足,借款费用就不能开始资本化。
因此,房地产企业利息资本化不应自购入土地开始计算,应自实际进行房地产开发开始计算。(注: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定义,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也就是说,房地产开发绝非只是“取得土地”,关键还得“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四)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经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利息支出,应调整至财务费用中计算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