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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建筑业简易计税办法下分包可以差额纳税,您说的劳务转包能否符合政策要求?如果符合就可以差额纳税。农民工的身份决定了是需要发票还是以工资表形式列支,如果农民工时你公司任职受雇人员,可以工资表,如果不是任职受雇人员,属于提供劳务的话,需要代开发票
农民销售自产农产品是免征增值税的,对于个人所得税没有直接对农民个人的减免文件,如果种植苗木销售,可以去税务局代开发票,或者收购方向农民开具收购发票。
您好,您的问题未提交完整,请补充完整~
etc充值时取得是不征税的发票,只能作为预付账款核算,不能直接计入成本费用。如果需要抵扣进项税,需要在充值金额使用之后根据使用记录登陆etc发票服务平台申请取得带通行费字样的电子发票进行增值税抵扣和核算,税前可以扣除。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三十九条 母公司在报告期内处置子公司以及业务,应当将该子公司以及业务期初至处置日的收入、费用、利润纳入合并利润表。因此,贵公司对处置的子公司,应当将该子公司以及业务期初至处置日的收入、费用、利润纳入合并利润表。
一般来讲,拆迁补偿发生于“政府出让土地,征地一方向原先土地上的居民支付款项”。而如上所述,既然“从另一工业企业取得土地”,则无论支付款项使用何种名义,其实皆为土地转让款项;若如此,应当按照“转让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开具发票。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您也可据实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个人以为,还是参考银行贷款利率签订比较合适。
一、如果低于银行贷款利率,收取利息一方会被认为价格明显偏低,而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二、如果高于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一方又面临不能税前扣除问题。
参考依据: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资料,“消费者在天猫消费时抵扣了积分,但公司收到是含了积分的金额,如顾客买了100元商品,积分抵扣10元,顾客支付90元”此项业务应按销售返利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 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贵公司应依据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给客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处理,而不是给天猫开具发票。
您好,按照餐饮服务征收增值税,适用税率6%。
一、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9%、征收率3%,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或收购发票(指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个人购买自产农产品,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收购发票,系统在发票左上角自动打印“收购”字样)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参考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您好,过保质期的商品,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文件规定的非正常损失,不需做进项税额转出。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2016年5月1日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开始改征增值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了营改增的财税〔2016〕36号文件,36号文附件1对于正常损失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范围规定如下: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通过上述规定可知,营改增业务非常正常损失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范围执行口径基本沿用了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但是增加了“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的非正常损失不得抵扣,需要我们企业在实际工作中尤其需要注意,此种情况的非正常损失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须做进项税额转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