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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1: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2: (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2:企业所得税:根据财税〔2009〕59号文件:六、企业重组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四)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 3.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4.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3:土地增值税:根据财税〔2015〕5号 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 二、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我们认为:本次重组符合上述规定,房屋权属、土地使用权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不缴纳土地增值税。
4:契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7号)三、公司合并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六、资产划转 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您好,出口货物应根据成交总价开具增值税普票开具,如按CIF金额开具,在备注栏上写上海运费以及保费的金额,录入退税系统时按FOB金额录入。
税务机关定期会同外管局进行数据交换,发现未按规定期限结汇的,按规定进行处理。
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规定:“三、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外支付下列外汇资金,无需办理和提交《备案表》:(三)境内机构发生在境外的进出口贸易佣金、保险费、赔偿款……”
因此,贵公司对外支付内容属上述规定的,不需要办理和提交《备案表》。
您好,应按实际收汇金额办理出口退税,未收汇部分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超过免税申报期限,视同内销征税。
您好,您的问答与已答问题相似,详见:https://www.bolue.cn/question/toquestion/21703
对于卖方,涉及增值税(9%税率计算销项税额或者5%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且不得抵扣进项税额)、附加税费(按照增值税一定比例计算附征)、印花税(万分之五)、土地增值税(按照增值额计算,30%-60%超率累进税率)、企业所得税(25%)。买方涉及契税(3%-5%)、印花税(万分之五)。
酒店行业并非特殊行业,而属于一般行业,您适用《企业会计准则》或者《小企业会计准则》所附会计科目表,根据业务实际情况设置会计科目即可。
主营业务成本核算与取得主营业务收入相关的支出,比如厨师服务员工资、食材支出、厨房水电耗材等。
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第六章 特别纳税调整”明确规定了关联企业间应当按照独立原则进行税务处理。也就是说,关联企业间无偿提供资金借贷,应当依法进行纳税调整,缴纳企业所得税。
不可以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十、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海关缴款书,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也就是说,您应当申报抵扣于认证当期,否则即会失去抵扣权利。
既然法院判决向此员工支付,相当于认可此笔支出乃是属于公司费用,理应由公司报销。如此,则公司应当作为费用(管理费用或者销售费用)报销、入账。公司自然有义务向员工支付(报销)此笔款项;而作为报销规定之一,员工有义务向公司提供合法发票。
员工离职,收取培训费,应该理解为原已经计入成本费用科目的培训费用由个人来负担,直接冲减原计入成本费用科目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