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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也就是说,这种情形应当由销售方(出租方)按照规定程序开具红字发票。出租方冲减销售额及销项税额,承租方冲减租金支出及进项税额。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第一条规定,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上述文件已经明确:
一、是否免税,与使用什么资金无关。
二、是否免税,取决于向什么人(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参与疫情防控人员)发放、发放标准是多少(第一项执行“政府规定标准”,各级政府皆可;第二项执行“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为什么发放(疫情防治、疫情防控)。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第一条规定,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上述文件已经明确:
一、是否免税,与使用什么资金无关。
二、是否免税,取决于向什么人(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参与疫情防控人员)发放、发放标准是多少(第一项执行“政府规定标准”,各级政府皆可;第二项执行“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为什么发放(疫情防治、疫情防控)。
其实,除了企业所得税,其他所有税(费)基本都应当在项目地缴纳。即使企业所得税,也有可能需要在项目地分摊税额。
具体情形,建议向注册地、项目地主管税务机关直接沟通一下。
准确来讲,上述员工有义务也有权利进行汇缴。
一、有义务进行汇算清缴。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4号):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或者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居民个人可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存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的情形除外。
如上所述,既然“全年少预交个人所得税148元”,则无法享受“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待遇。
二、有权利进行汇算清缴
如您所述,既然有“预缴数”,而“全年工资总额为11300元,没有其他收入”,则经汇缴可有退税(单止费用扣除就60000元),即已缴税额可以退还。既然如此,当然有权利通过汇缴申请退税。
您好!以下回复供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规定了受票企业的救济手段,从前期内部文件来看,一般核实周期在90个工作日(相当于近半年)以内,如果税局超过上述时间点仍未明确核实结果并告知企业,建议通过相应的途径向其上级部门或效能部门反馈要求其给出结论:
(四)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且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办理出口退税或抵扣消费税的,可以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出口退税或消费税抵扣相关规定的,可不作进项税额转出、追回已退税款、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等处理。纳税人逾期未提出核实申请的,应于期满后按照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作相关处理。
(五)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认定的异常凭证存有异议,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者重新申报出口退税;符合消费税抵扣规定且已缴纳消费税税款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消费税税款。
这没有问题。
发票税率或者征收率,取决于销售方,而非购买方。
对于一般货物来讲,小规模纳税人执行3%征收率,当然给您公司开具3%征收率发票(另有规定则执行之);而您公司是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当然是13%,而应当按照13%税率开具发票。
一、无论是否免税,皆应据实开具发票。
二、若适用免税政策,或者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服务等,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仍然应当据实开具普通发票。
三、谁是实际购买方,发票开具给谁。当然,这里您说的“个人付款”,需要区分是个人购买货物、服务等并付款,还是公司购买货物、服务等而由其员工之类个人代付款。总之,发票是开给实际购买者。
您好,您的问答与已答问题相似,详见:https://www.bolue.cn/question/toquestion/25316
您这个问主要是来源于什么呢?税法哪个部分有财产的描述?能收一下您想解决什么问题吗?
一、关于“六个月”
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若已办理过留抵退税,按照规定再次满足退税条件的,可以继续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但规定的连续期间,不得重复计算。
二、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
第30行“(十七)其他”:填报其他因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扣除类项目金额,企业将货物、资产、劳务用于捐赠、广告等用途时,进行视同销售纳税调整后,对应支出的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金额填报在本行。若第1列≥第2列,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第1-2列金额。若第1列<第2列,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第1-2列金额的绝对值。
根据上述公告相关规定,在汇算清缴时已经明确由于会计处理和税收处理不一致的产生的差额在30行其他行次填写。你说的自产产品用于宣传,会计上按照60万作为销售费用,但税法按照公允价值80万作为宣传成本的支出,因此有20万差异,在其他行次进行了调整,调整之后针对该笔业务不会产生应纳税所得额,相当于收入和成本费用都调整了80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