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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方涉及增值税、附加税费、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
一、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第四条相关规定,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二、附加税费
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按照增值税一定比例附征。
三、印花税
按照合同(成交)金额,税率万分之五。
四、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相关规定:
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如果房屋评估价已经包含了地价,当然不能重复扣除)……(三)……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七条对转让旧房准予扣除项目的加计问题作出了如下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计算扣除项目时“每年”按购房发票所载日期起至售房发票开具之日止,每满12个月计1年。超过1年,未满12个月但超过6个月,可以视同为1年计算。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二、对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5条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五、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此属于“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购买方涉及契税、印花税
六、契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相关规定,房屋买卖,契税的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契税税率为3-5%;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七、印花税
与卖方缴纳计算公式一样。
以上乃是法定纳税义务,至于资金哪方负担,可以自行约定。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定义,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
上述情况显然属于销售折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如上所述,销售方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发票,冲减销售收入及销项税额;购买方依法冲减采购成本及进项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相关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您可根据业务金额、司机情况自行判定一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一、关于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房产税问题: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至于土地使用税,则无明确规定。根据《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15号)四、关于纳税人的确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此处是指法定土地使用权,即相当于其他资产“产权”,因为单位或个人不能取得土地所有权;并非承租方因租赁而取得租赁使用权利)的单位或个人缴纳。具体由谁承担,双方可以自行约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因此,如何缴付、何时出资,股东可以自行约定,并写入公司章程;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执行即可。
您好,单独销售门禁卡,应按销售货物计税。如果是计入物业费中一起收取,不另外收取费用,则应按物业服务计税。
您好,根据2019年39号公告的规定,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在计算销售额占比的时候,收取的水费、电费应当按转售处理,不应当作为生活服务的收入(如符合代收代付要求,则按代收代付处理)。如果贵司计算的占比符合要求,则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因此,行政、司法类罚金、罚款、滞纳金、没收等不得税前扣除;银行罚息、滞纳金属于经营活动范畴,可以依法税前扣除。
您好,这要看劳动关系是否变更。如果劳动关系不变,A派出员工为B服务,应当按规定向B收取劳务费(技术服务费等),并向B开具发票,取得收入入账进行纳税申报,而派出员工的工资由A发放并作为相应的成本扣除。
您好,到税务机关代开材料发票,各地政策有所不同,但一般情况下,是按次征收3%增值税及附加税,附征1.5%个人所得税。并且很多地方已经明确,代开发票环节已经不再附征个人所得税,而是在代开发票的备注栏中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所得方依法履行扣缴义务”。所以,应当不存在个人代开材料发票需要征20%的个人所得税的情况。建议向当地主管机关咨询确认。
您好,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企业所得税实行季度预缴,年度汇算清缴方式进行缴纳,也就是说企业所得税是一年清缴一次。但我们在进行季度纳税申报时,如果超过申报期限申报,为什么还要交纳滞纳金呢?如我公司4月16号申报缴纳今年一季度的企业所得税,却被告知要交纳滞纳金,这是为什么呢?
关于企业未按期预缴所得税加收滞纳金问题,国税函发[1995]593号文件规定,对纳税人未按规定的缴库期限预缴所得税的,应视同滞纳行为处理,除责令其限期缴纳税款外,同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