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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税额抵扣,与资金来源性质无关。
虽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虽然取得政府补助款项,企业可能不能付出对价;但与取得股东出资类似,既然此款已经取得,则已属于企业。
也许您与另一政策有所混淆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二、(五)财政性资金的处理: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
但这只是企业所得税政策而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既然上述租金、采暖费是用于员工福利的宿舍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此一政策并未改变。企业自建员工宿舍,属于集体福利性质,购买材料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您好,该笔交易可以这样理解:平台对外卖给C端客户的最终售价是含税价100,这笔售价包含了需要支付给平台的手续费及销售人员按比例提取的提成。后面两笔费用可以看作是您向C端客户收取产品价款之外的价外费用。
1.增值税明确规定了增值税的销售额包括销售产品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因此,增值税的不含税金额(即增值税的计税收入)应该是100/(1+适用税率),不能按差额的90计算增值税。按目前税法规定,这类情况也不可能进行差额征收。
2.销售人员的个税在您支付时有代扣代缴个税的义务的,若是您公司员工,可以按工资薪金所得按月代扣代缴。若非您公司员工,则可按劳务所得代扣代缴(可选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年度终了后,相应的销售人员在次年可以去做个税汇算清缴,个税多退少补。
3.
增值税的计税收入是100/(1+适用税率),发生的成本分为两块,一个是销售人员提成,一个是支付给平台的手续费,平台手续费可要求平台开具相应的发票,若能开具专用发票,您是可以进行进项抵扣的,即可以抵掉一部分您已缴纳的增值税销项税。
销售人员提成,若是公司员工,无需开具任何发票,支付后直接作为费用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若不是公司员工,需要至税务局代开发票,凭发票作费用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一、增值税方面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相关规定,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至于申报缴纳期限,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按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二、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第四十条: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一、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没有“私营合伙”一说。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同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相关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这也需要区分情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三)按次纳税的(个人不太可能定期申报),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您好!
已被废止的2003年1月6日国务院公布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中第四条第(四)款规定“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由此营业执照经营期限过期后没有申请延续经营属于事实上的“无照”状态,2017年新出台《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没有对“无照”行为进行具体限定,如果仍按无照状态处理,那么依照新的办法,主要惩戒手段是记入信用纪录,并依法公示相关信息,最高处罚额度也由原先的2万元、5万元、20万元及50万元降低为5000元、1万元,因此建议及时与工商部门沟通,争取以行为轻微且是首犯为由免于处罚。
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银行收取贷款利息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因此企业需要取得银行开具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您好,您可以供代垫差旅费的服务。但若是明确了是代垫,那么就应该是收付一致原则,您替国外人员支付了多少的差旅费就应该向国外公司收取多少的金额,不能在此基础上增加税点。增加税点反而会被税务局认为是您提供服务而收取的收入,增加税务风险。
您可以与国外公司签订代垫协议,代垫协议中要明确代垫的原因,同时您需保留国外人员的机票、酒店发票及入住记录、国外公司支付记录等材料,国外公司在支付这笔金额时最好和佣金分开支付,且支付的金额要和代垫协议的金额一致。但因为您同时还收取国外公司的佣金,即使您准备了充足的材料,也可能会被税务局认为这笔代垫费用是因为您向国外公司提供了服务而收取相应费用的风险,会涉及比较多的解释工作。
比较好的做法是签订佣金合同时将差旅费考虑进去,直接约定一个佣金总额,以佣金的形式收回来。
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八、关于董事费的征税问题 个人由于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性质,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二、关于董事费征税问题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八条规定的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方法,仅适用于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 (二)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新个税法执行后,董事费相关的征收方式和征收项目不变,需要汇算清缴的,将该工资薪金或劳务报酬所得在次年3月至6月,作为综合所得的一部分汇算清缴。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七: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通常,在另有文件明确前,上述收益难以符合上述条件;而且,上述优惠属于直接减免,并非政府给予资金,自然不会有资金拨付文件、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目前,对此应当没有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七(二):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