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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到款项
借:银行存款 50万
贷:递延收益 50万
二、用于研发,比如本年支出30万
借:研发支出 30万
贷:银行存款 30万
借:递延收益 30万
贷:研发支出或者其他收益 30万
递延收益余额20万元仍然挂账即可。
另外,如果估计研发能够形成资产,也可先不结转递延收益;待形成无形资产后,随无形资产摊销期结转其他收益。
是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第六章 特别纳税调整”明确规定了关联企业间应当按照独立原则进行税务处理。也就是说,关联企业间无偿提供资金借贷,应当依法进行纳税调整;一方确认利息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当然,另一方依法确认利息费用,进行税前扣除。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所称合理方法,包括:
(一)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是指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往来的价格进行定价的方法;
(二)再销售价格法,是指按照从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方的价格,减除相同或者类似业务的销售毛利进行定价的方法;
(三)成本加成法,是指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进行定价的方法;
(四)交易净利润法,是指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往来取得的净利润水平确定利润的方法;
(五)利润分割法,是指将企业与其关联方的合并利润或者亏损在各方之间采用合理标准进行分配的方法;
(六)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
麻烦您确定一下,上述拨款是否指定用途?指定(具体)用于什么方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 第二条: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个税改革后如何申报88个问题》明确:
(1)按月正常发放工资的,“是否雇员”选择“是”,填写正常工资薪金报表;
(2)不按月发放工资或者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是否雇员”选择“否”,填写劳务报酬报表。
综上所述,个人认为,这种情况是需要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申报个人所得税的。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一、(一)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举例说明:张三取得奖金120000元,选择按照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单独计税。
(一)120000÷12=10000元
(二)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210元。
(三)应纳税额=120000×10%-210=11790元
这需要区分情况。
一、如果收取利息
依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这属于贷款服务,应当依法开具发票、缴纳增值税。
二、如果不收取利息,又要区分:
(一)企业集团内关联企业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既然免征增值税,且不收取利息,自然不必开具发票。
(二)虽具有关联关系,但并非企业集团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视同销售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因此,若向非关联企业无偿提供资金借贷,则应视同销售服务,依照本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1、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2、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3、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既然视同销售,可以按照上述视同销售确定的销售额依法开具发票并计算缴纳增值税。
您好,如果税务局要求按非居民所得处理,您扣缴工资的税率表改为月度即可,和您现在的税率表没有太大差异,除了非居民不能享受六项专项附加扣除。具体您可以参考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年第6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但非居民收入的计算比居民要复杂,如果她2018年有入境,计算收入需要区分待在境外时间和境内时间。具体计算公式可以参考文件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关于年终奖的规定,也可参考文件中关于数月奖金的规定,文件第五大条也对居民转非居民的税金情况进行了明确。
由于从居民变为非居民,可能涉及到需要补税。2019年的汇算清缴,后续会出规定,您可以关注下,待规定明确后参照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因此,社保分为单位缴纳的统筹部分和个人缴纳部分,单位缴纳统筹部分,就按单位工资总额缴纳,所以贵公司如果按临时工雇佣保洁、门卫支付的报酬,属于工资工资薪金,按规定缴纳单位统筹部分社保;如果按临时劳务(非连续劳务)支付的报酬,不属于工资工资薪金不需要缴纳社保,但按规定开具发票支付。
所谓“打样费”,其实也是“包装费”组成部分,一并按照“包装费”开票即可。打个比方:您买了辆小车,4s店给您开具发票,发票肯定只会写“某某小轿车”多少多少钱,而不会写“车胎多少、大架多少、发动机多少、玻璃多少、员工工资多少(这当然得从车价里出,要不老板赔上)、老板利息多少”。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增值税范畴下,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猜想您问的是“其他个人(自然人)”,而非个体工商户吧?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实施第二批便民办税缴费新举措的通知》(税总函〔2019〕243号)第一条规定,全面推行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总局将进一步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范围,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第二条、第五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代开专用发票是指主管税务机关为所辖范围内的增值税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代开。所称増值税纳税人是指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増值税发票的通知》(税总函〔2016〕145号)第二条第(四)项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税务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也就是说,个人出租不动产,可以到税务机关代开増值税专用发票,但是个人发生的其他应税行为,税务机关是不得为其代开増值税专用发票的。而个人(自然人)没有开票条件和资格,也不可能办理开票手续。
我想,您可以基于之前营业税“施工地纳税、开票”的要求而有此问。事实上,目前建筑服务,对于正常纳税人来讲,一般也是注册地开票。
注:虽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九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但这儿原本针对小规模纳税人无法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按照目前政策,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也可以开具专用发票,自然应当注册地据实开具。
当然,作为其他个人(自然人),仍然需要代开发票;然而,对于一个自然人来讲,道理上、法律上一般没有资格承揽施工工程的。所以,理论上这种情形也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