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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成本应当配比结转。
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一)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下列方法:
1.已完工作的测量;
2.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
3.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
(三)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劳务成本。
您好,不征税收入会计上基本上就是政府补贴,政府补贴要看情况,正常情况下拿到这笔钱才做相应的收入。按照常规情况,政府这个钱肯定要给,那么可以在没有拿到钱的时候就做借应收账款或者借其他应收款,贷营业外收入或者政府给的其他收益之类。若你没有做账的话应该把账补做一下。另外,相应的支出已经发生的情况我不太理解。如果钱没到账,支出怎么好发生呢?所以个人觉得如果想享受不征税收入的话,最好借其他应收款,贷营业外收入,然后营业收入做纳税调减。我们知道作为不征税相应的支出又要做一个纳税调增,但如果说账面根本就没做不征税收入的话,不存在不征税收入的纳税调减。
您好,首先多缴所得税一定要有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里面有一条,纳税人发现自己多交的税款,自税款结算缴纳之日起三年内。你的所属期如果是2017年的话,结算缴纳税款所属期就是2018年做汇算清缴的那一天。比如你是2018年4月1号做汇算清缴的,那2018年4月1号加三年,只要在2021年4月1号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具体多交税款的原因、政策依据,写一个退税申请书发给税务局,目前按照规定税务局肯定退给你的。按照总局的说法,纳税人多交的所得税税务机关一律退还,或者经纳税人同意之后可以抵税。但我特别注意到上海市根本没有提到说纳税人同意可以抵税,上海市只有一个字,退。所以目前你赶紧把相应的退税申请书给税务机关,按照规定税务机关应该是30天之内把钱退给你。
您好,现在企业所得税的申报系统实际上都是电子化的,如果是灰色的话,肯定填不进去的。肯定不符合税法的相关规定,比如永久性差异怎么填?
关于分割单,这种情况下建议先抓紧时间找对方给开分割单,只要在5月31号之前搞到分割单就可以扣除。但如果现在就要做汇算清缴,首先我们纳税调整有个主表,主表第一栏是收入类调整,第二栏是扣除类纳税调整,扣除类纳税调整里面肯定有个其他。因为没有取得分割单,属于没有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没有取得合法有效凭证在这个表里面没有对应项,就把它放到其他。像我们开增值税发票一样,在找商品服务分类编码的时候,如果没有找到对应的项就放到其他里面去直接做一个调整。政策规定,纳税人应该取得合法有效凭证没有取得的,在未来五年之内如果取得,可以追溯调整。所以如果之后拿到分割单,就再把申报表拿过来重填,更正申报,再做个纳税调整,这个税也就被抵掉了。
您好,首先我感到很疑惑的,预收款实际上按照核定征收的话,无非是要么按收入乘以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按照成本除以1减应税所得率算所得,还没听说过预收款作为核定依据的。预收款作为核定依据的我想只有一种情况,即会计上作为预收款但是税法上把预收款作为收入的,就是我们的房地产行业。如果是房地产行业的话,预收款税务机关是视同为收入已经核定的话,你在2019年收入结转成本的时候,你这个已经交了税了是吧?你之后进入反弹周期的时候,实际上就不涉及了,因为这个已经交过了,事后不涉及。那么2019年在算所得税的时候,把收入做调减,成本做调增,也就是说不要考虑这一块。但是假如说你不是房地产行业,税务机关把你应收款作为核定征收的依据实际上就是一个错误。既然是错误的话,你得提供依据,找税务机关把这钱给退回来,这样你2019年结转收入成本就按照查账征收来。
您好,这一块要看2018年总局28号公告,其他个人提供劳务按照28号公告规定,可以由其他个人去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如果是起征点以下的可以不需要发票。其他个人因为没有办理税务登记工商营业执照,所以他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时候,税务机关是按次申报的,按次申报增值税起征点是500块钱。因此如果是其他个人自然人跟公司签劳务协议的话,500块钱以下既可以去代开发票,也可以凭据双方相应的签字或收钱付钱的条。但超过500块钱必须要凭发票。
您好,以前银行基本上都是国有银行,向银行付的贷款利息,很多情况下银行都是开自制的凭据,上面根本没有税务机关的监制章,不是发票,但是以前是默认的。2018年总局的28号公告发布之后,我们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的相关领导在国家税务总局召开的在线访谈当中明确,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都已经发布了,里面提到只要属于应征增值税的行为,除了起征点以下一律要开具发票。而且里面提到如果是办了税务登记的,更要取得发票。银行肯定办了税务登记和营业执照,所以一定要索取相应的发票。
您好,第一个问题很抱歉,上海具体怎么做的我不太清楚。但是我经常看文件,对于研发加计,很多地方税务机关都是与科技部门做了一个衔接,因为税务局不太懂什么叫研发,纳税人有时候也不太懂属不属于研发,中介机构懂,特别是科技局,所以税务机关会跟当地科技部门都有很好的政策衔接。税务机关如果对你的研发项目不太懂,也不知道你到底真研发假研发,税务机关可以找研发机构做鉴定。因此对于企业,为了防止税务机关事后不认为是研发产生争议,建议企业不要等税务局找研发机构,直接找科技局做鉴定,做完鉴定之后你就放心大胆的按照相关政策规定行事。
第二个问题是职工薪酬,我们申报表里面有个项目叫账载金额,有个项目叫实际发生额。应付职工薪酬账载金额就是你的贷方,实际发生额就是应付职工薪酬的借方。借方跟贷方有的时候会出现不一致,特别是12月份的工资。12月份工资12月底计提,次年发放。但是税务局现在也网开一面,只要具体的工资在汇算清缴期之前发掉了,税务局照认。这里的口径大家注意一下,不太一样的地方就是贷方账载金额,数字取自2018年12月31号,但实际发生额取值取到你的汇算清缴期,比如2019年4月1号你把工资发掉了,可能数字就是2019年4月1号的。另外如果两个数字不一致,税务机关只认可实际发生额,所以如果2018年全年计提工资200万,但是到汇算清缴期只发了180万,有20万需要做纳税调整。
您好,关联企业交易里面的相关文件有一句话说的非常透彻,叫交易还原。所以你的应收应付是分开看的,不能抵减。你欠我多少,我欠你多少,应该把我欠你的、你欠我的作关联交易,而不是按照余额,否则可能出现只有一方欠另一方,建议分开看。
您好,非关联企业资金出现资金拆借,无利息收取,如果短期内非关联方之间不收利息,我觉得很正常。但如果你表面看上去不是关联企业,并且资金拆借长期不收,我觉得实质上税务机关会通过其他方式调查。企业以盈利为目的,长期不收利息很不正常,很容易引起税务机关的关注。税务局会先看你们两个的股权情况,如果股权上看上去不像关联企业,税务机关肯定会再进行调查。但如果最终你们两个没有丝毫关联企业的迹象,这种情况下税务机关让你做纳税调增是没有道理的,因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企业所得税法里面都强调,在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不公允时,税务机关才可以要求做纳税调整。所以前提条件是税务机关必须要认定为关联企业,只有认定为关联企业之后才可以在下一步评判是否公允,如果税务机关拿不准你是不是关联企业,也就没有下一步了。
您好,你公司属于居民企业,居民企业来自于全球的所得都要在中国交税。但是你现在是双软企业两免三减半,这个收入是免税的。如果是免税,实际上不存在抵免,本来就不交税。但如果是减半期间,这个时候就有问题了,因为减半期间还要交税,但是你没有纳税证明。我们知道如果你在境外缴税,必须要取得对方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证明或者类似于纳税证明的相关证据,如果没有税务机关就会视同没有在境外交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