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财务信息系统与数字化
- 财务共享中心
- 数字化应用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一、需要支付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七条: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二、需要一并代扣个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八条相关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三、若无发票:
(一)若对方属于非经营性单位或者小额零星经营个人(每次不超过500元),可以使用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入账。
(二)若对方属于个人,您公司可以自行开具或者代开发票。
(三)若以“业务费”名义向员工支付补贴,则可按照职工薪酬处理;但须一并代扣个税。
(四)若非上述情形,则必须对方提供发票。若对方坚持不给,我可以为您打个比方:您到商场买件衣服,索取发票是您的权利,开具发票则是对方义务;若对方不给,您可以不给他钱,或者不买他的衣服。这里道理一样。
主要参考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办法》第十九条所称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是指下列情况:(一)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二)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其他需要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入账报销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九条: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建议2019年业务支出,应当及时入2019年账;若恰好处于年底,来不及入账,2020年入账时,也应追溯调整2019年损益。
麻烦您补充一下,企业注销之时,上述“土地”如何处理?这个企业肯定已经不存在了,则“土地”必有一个下家的。
您好,前30秒是音乐,音乐结束后会有管理会计中级综合习题。
一、增值税从来没有4%的税率。过去许多年前(十年前),曾有一档4%(针对商品流通环节)的征收率(税率、征收率不是一个概念:税率适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销项税额;征收率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额),又有一档“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比如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不得抵扣且未抵扣的固定资产)的优惠政策。
但这是许多年前的事情了。目前4%征收率已经并入到3%征收率里,而“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也改为“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
二、至于其他税种,比如契税、房产税,倒有4%税率或者优惠税率;但据您提及“哪些行业”,估计您问的不是这些税种,多半就是增值税吧。(这些税种税率与行业无关。)
您不必纠结于此(营业执照范围),只要确实发生建筑服务(工程),据实开具即可,关键是“票实相符”。
关于“超经营范围”,请参考以下两个答疑
(一)5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解答政策组发言材料
“9.一般纳税人发生超出税务登记范围业务,是自开发票还是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答:一般纳税人一律自开增值税发票。”
(二)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营改增期间增值税发票相关问题解答
“四、增值税发票的开具范围
纳税人的经营业务日趋多元化,在主营范围以外也会发生其他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经营活动。所以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或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时,不受其营业执照中的营业范围限制,只要发生真实的应税业务均可开具增值税发票。”
两个税务答疑可以佐证,超出经营范围开票,是为税务机关所许可,只要业务属实、票实相符则可依法开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当然,如果主管税务机关认为需要增加经营项目,其实也无不可;不过一个程序而已。(如果只是临时性开票,而非经常性经营此项目,则只是开票系统增项,不必增加登记经营范围。如果属于经常性业务,则需要增加登记经营范围,同时开票系统增加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