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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非关联企业资金出现资金拆借,无利息收取,如果短期内非关联方之间不收利息,我觉得很正常。但如果你表面看上去不是关联企业,并且资金拆借长期不收,我觉得实质上税务机关会通过其他方式调查。企业以盈利为目的,长期不收利息很不正常,很容易引起税务机关的关注。税务局会先看你们两个的股权情况,如果股权上看上去不像关联企业,税务机关肯定会再进行调查。但如果最终你们两个没有丝毫关联企业的迹象,这种情况下税务机关让你做纳税调增是没有道理的,因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企业所得税法里面都强调,在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不公允时,税务机关才可以要求做纳税调整。所以前提条件是税务机关必须要认定为关联企业,只有认定为关联企业之后才可以在下一步评判是否公允,如果税务机关拿不准你是不是关联企业,也就没有下一步了。
您好,你公司属于居民企业,居民企业来自于全球的所得都要在中国交税。但是你现在是双软企业两免三减半,这个收入是免税的。如果是免税,实际上不存在抵免,本来就不交税。但如果是减半期间,这个时候就有问题了,因为减半期间还要交税,但是你没有纳税证明。我们知道如果你在境外缴税,必须要取得对方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证明或者类似于纳税证明的相关证据,如果没有税务机关就会视同没有在境外交税。
您好,那么如果你是免税的话,中国跟香港之间肯定有个双边安排。双边安排里面提到,如果因为境外违法征税的,误征的税款我们中国税务机关不承认抵免,所以如果说这个税确实应该免税,但香港也是代扣的。这种情况下你说你找中国税务机关来退,不可能给你退的。
您好,2018年国家税务总局第28号公告里面强调发票必须在汇算清缴期之前取得,如果没有取得的话,一律作纳税调增。但是如果在往后五年取得发票,可以在之前所得税申报表再做调整。
您好,如果没退才存在抵,因此如果退给你的话,就直接做银行存款。如果税务机关不同意退,当然可以抵。
您好,上年计提的未发放的奖金在本年的汇算清缴期前没发放,本年做调增,上年汇算清缴时也对以前年度计提的奖金进行调增。奖金实际上属于工资,年度计提了但是没有发放,造成账载金额大于发放金额,要做一个相应的纳税调增。你想一想,汇算清缴期之前没发放,现在不能拖欠工资,之后肯定发是吧?只有发放额,没有账载额,对不对?但是借方把它发掉了,这就会出现实际发放额大于账载额。这样你做一个纳税调减,实际上不是个问题,属于暂时性差异。
您好,首先来判别你这个服务收入到底是不是免税,如果是免税的,你现在申报上去还是免税。但如果我们知道申报不是有个4月15号之前、5月15号之前吗?你的境外服务收入本来是可以享受免退或者免抵退,但你在4月份之前没有申报,那么到5月份就变为免税收入,五月份还没去申报的话,那就改为视同内销,作为征税收入。所以我觉得首先判别服务收入到底是不是免税的,如果是免税的没问题,你现在申报上去还是免税,只不过会按照你未按规定时间提交相关免税备案资料对你进行处罚。现在基本上我们各地税务机关都推出一个叫做首违不罚,即第一次违法可以不罚。
您好,基础信息表我们知道是填2018年的,2018年变动的就填2018年的所属期表,19年变动就填19年的表。19年的股东比例变更,你就不要再填到18年去,19年股东比例变更你到2020年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候再填。
您好,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按照工资总额的2%把钱拨出,由此产生两种方式:1.工会收取,则需要开《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2.税务局收取,则需要开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二者必有其一,如果都没有的,则做纳税调增处理。
您好,分支机构预缴时候要填申报表,汇算清缴的时候也要填申报表,只不过数字不是你算出来的,而是总机构算出来的。
您好,17年清产核资对16年成本调增,这个所得税应该属于16年,今年是2019年,五年期间应该没超过,这种情况可以更正申报的。但你清产核资时成本调整了5000万的原因要捋清楚,你不要只说清产核资按照公允价值进行调增。这一块税务机关基本上对国有企业更为认同,因为国有企业搞清产核资,如果公允价值比账面价值多的,往往国有企业规定一方面做成本增加,另一方面作为国资的投资,作为资本公积,他们倒是可以。但你一般私营企业按照公允价调整库存成本,税务机关是不认的。
您好,是。2012年57号公告的规定,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