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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感觉,上述员工名字发票直接入账公司费用恐有不妥。
主要参考依据: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所得税处《2010年汇算清缴政策问答》:对于个人名头的电话费等支出,与取得收入没有直接相关,属于个人消费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题解答》问:企业为员工个人报销的通讯费是作为职工福利费还是并入工资总额?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个人报销的通讯费未列入职工福利费的范围,因此其不能计入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从税前扣除。个人报销的通讯费,其通讯工具的所有者为个人,发生的通讯费无法分清是用于个人使用还是用于企业经营,不能判断其支出是否与企业的收入有关,因此应作为与企业收入无关的支出,不予从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一、(二)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以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进项税额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应当与实际抵扣税款的纳税人一致,否则不予抵扣。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您不必如此纠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上述条款使用了“如实”措辞。如果确实“未发工资”,零申报是正确的;反之,您若编造一个数额申报则是错误的。总之,只要“确实”未发工资,“零申报”没有问题。
我们写一下会计分录。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贷:银行存款
借:成本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一、外购产品直接用于职工福利,不必作入库、出库处理。
二、上述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正确。但这是只增值税专用发票操作方面,先认证、后转出;会计分录上,直接不体现进项税额即可。
三、企业所得税方面,其实也不需要视同销售;上述分录不必纳税调整。当然,如果非要机械地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文件作为视同销售也无所谓。由于外购商品,则以外购价格(这当然是市场公允价格)作为视同销售价格,理应得到税务机关认可;即视同销售收入、视同销售成本一样,结果并无影响。
四、职工福利需要并入工资薪金所得一并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一、实事求是地讲,这并非税法问题。上述“一家单位不配合开红字信息表”,与“这家单位不给您支付货款”或者“您不给他支付退货款项”道理一样。履行义务是相互的:销售环节,发货并开票是您公司的义务,付款是他的义务;退货环节,配合开具红字发票是他的义务,支付退货款是您公司的义务。
二、如果确实如此,账面核算上也可经过公司审批流程,据实账务处理;但纳税申报时是不能冲减收入(销售额)及销项税额的。
可按以下规定选择其一:
(一)占地面积法。指按已动工开发成本对象占地面积占开发用地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
1.一次性开发的,按某一成本对象占地面积占全部成本对象占地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
2.分期开发的,首先按本期全部成本对象占地面积占开发用地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然后再按某一成本对象占地面积占期内全部成本对象占地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
期内全部成本对象应负担的占地面积为期内开发用地占地面积减除应由各期成本对象共同负担的占地面积。
(二)建筑面积法。指按已动工开发成本对象建筑面积占开发用地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
1.一次性开发的,按某一成本对象建筑面积占全部成本对象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
2.分期开发的,首先按期内成本对象建筑面积占开发用地计划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然后再按某一成本对象建筑面积占期内成本对象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
(三)直接成本法。指按期内某一成本对象的直接开发成本占期内全部成本对象直接开发成本的比例进行分配。
(四)预算造价法。指按期内某一成本对象预算造价占期内全部成本对象预算造价的比例进行分配。
详细情况可以参考一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四章相关规定。
参考《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第十八条:在资产负债表日,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根据合同完工进度确认收入与费用的方法。
比如:一项建筑工程跨两年完成,合同总收入1000万元,预计总成本800万元;本年完成60%,则本年确认收入600万元,成本480万元。
对于未跨年工程,若对于中期(月、季、半年)报表要求严格的话,也可以照此原则核算。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个税改革后如何申报88个问题》明确:
(1)(签订劳动合同,)按月正常发放工资的,“是否雇员”选择“是”,填写正常工资薪金报表;
(2)不按月发放工资或者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是否雇员”选择“否”,填写劳务报酬报表。
也就是说,如果社保在甲公司,则个人自甲公司取得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申报个人所得税;如果社保在甲公司,则个人自乙公司取得收入应当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申报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