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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如果开具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您是可以正常抵扣进项的。
您好,根据2019年39号公告的内容,上述两个行业参照财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的解释: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现代服务,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
您好,仅就目前旅客运输允许抵扣的政策来看,在勾选平台以外允许扣除的主要是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三大类。以及财税[2017]90号规定的“纳税人支付的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进行抵扣。”
您好,总局答疑口径如下:可计算加计的进项税额,既不限于接受四项服务取得的进项税额,也不限于提供四项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只要纳税人按照一般规定正常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农产品加计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动产一次性抵扣后结转的此前尚未抵扣的40%部分进项税额、旅客运输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等等,都是可以计算加计的。
您好,根据2017年37号公告第四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扣缴企业所得税的,应当按照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非居民企业应 纳税所得额。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为相关款项实际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之日。增值税一般也应参照上述标准选定汇率。
您好,从增值税的原理来看,一般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提供劳务或服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那么应以航班的实际出发日期作为发生应税服务的标志,因此建议以航班实际出行日期作为能否抵扣的期限。
您好,增值税普通发票运输服务*包车客运,需要界定一是是否是允许抵扣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其次是否用于个人消费、集体福利(如班车),才能允许抵扣。从目前的口径来看,上下班班车应属于公司提供给员工的集体福利,不符合抵扣要求。
您好,租车费是指不提供司机的动产租赁费用,与运输服务完全不同,只要不用于简易、免税项目以及个人消费、集体福利,可以凭借专票抵扣。增值税普通发票运输服务*包车客运,需要界定一是是否是允许抵扣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其次是否用于个人消费、集体福利(如班车),才能允许抵扣。
您好,根据总局官方答疑口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也不能计提加计抵减额;出口和内销的进项税额能够分开核算的,出口直接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加计;对于出口与内销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如果企业满足加计抵减的四项业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要求,是可以就允许计提的进项税额进行加计扣除的。
您好,根据总局官方答疑口径,如果满足加计抵减的四项业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要求,不涉及出口的话,所加计的进项税额不需要再行分配,可以直接抵减。涉及出口则参照以下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也不能计提加计抵减额.出口和内销的进项税额能够分开核算的,出口直接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加计;对于出口与内销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来进行调整加计金额。
您好,目前上述无法在勾选认证系统查询到的可供抵扣的旅客运输票据,由纳税人自行计算后填入“其他”栏次进行抵扣申报。
您好,《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当期没有进项税额,自然不存在加计计提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