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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相关规定,若您是小规模纳税人,或者一般纳税人且上述公车购买时依法不得抵扣且未抵扣,(比如当时购入车辆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之类,或者购入时固定资产不得抵扣,或者购入时小轿车不得抵扣),则可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但如果您在当时并非由于上述原因,而是其他原因未能抵扣,比如您未依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从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处购买,则非上述“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不能适用上述简易征收政策,而应按照适用税率(13%)征收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六、纳税人适用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另外,销售上述车辆,还可能涉及附加税费(按照增值税一定比例附征计算)、印花税(按照购销合同金额万分之三)、企业所得税等。
严格来讲,这样的发票就算是违规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如上所述,既然要求“一次性如实开具”、“一次打印”,您因看不清楚,而“描了一下”是错误的。正确作法应当是依法作废或者红冲后重新据实开具。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五条规定,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寿命或者以不同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的,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也就是说,是否单独确认一项资产,关键在于其是否可以单独使用。
比如地面,如果位于屋内,则通常并入房屋价值;而若位于室外,则通常作为一项构筑物单独确认。围墙显然也是一个道理:房屋围墙当然属于房屋组成部分,院子围墙则是属于院子了。
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等文件相关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试点纳税人按照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
虽然政策并未对于扣除规定时间要求,但基于以上规定,早扣显然不可(因为没有扣除凭证),但若晚扣,则并无禁止。
既然给拆迁房买房,显然不可能先登记为您公司产权、然后重新过户,肯定是直接落户于对方。那么,您公司不必确认此项房产,直接确认拆迁补偿费即可。
借:开发成本——某项目——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
贷:银行存款
至于写谁的名字,与会计核算没有必然联系;至于协议清楚、避免异议即可。
涉及增值税、附加税费、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等。
我们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这个政策来分析一下。(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当然也属于小规模纳税人,但并非适用此条款。许多人只会看到“10万元以下”或者“30万元以下”,认为自己符合条件啊。却没有注意到“月度”或者“季度”二字。《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作为“其他个人”,显然没有每个月去税务大厅或者税务官网办理申报纳税手续、提交纳税申报表以及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给税务机关(即使没有收入,也得提交报表,进行零申报);也就是说,“月度”、“季度”之类期间并不适用于“其他个人”。如此,个人只有按次作为纳税期间;而按次纳税,起征点则为每次(日)300-500元(各省自定、报备,多为500元)。
至于其他税种,也谈不上明确的税收优惠,最多就是计算方式不同而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如上所述,既然派出单位发工资,而在借调单位干活,可能影响税前扣除:因为对于派出单位来讲,上述工资是与本单位取得收入没有关系的。
我须先增加一个假设:上述“拍卖收入300000”元乃是含税金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六、纳税人适用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即:销售额=300000/(1+3%)=291262.14元
应纳税额=销售额×2%=5825.24元
注:增值税“销售额”与会计“资产处置收入”不是一个概念。增值税“销售额”只是用以计算增值税,此处“资产处置收入”=300000-5825.24=294174.76元
会计分录如下:
(一)结转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270000
累计折旧 730000
贷:固定资产 1000000
(二)确认清理收入并计提增值税
借:银行存款 30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300000
借:固定资产清理 5825.24
贷:应交税费——简易计税(小规模纳税人:应交增值税)5825.24
(三)支付佣金
借:固定资产清理 3000
贷:银行存款 3000
(四)计提其他税费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应交税费
(注:其他税费涉及计算金额有所差别,又涉及或者期末一并计提亦不确定,因此只是列一下分录,金额就不考虑了)
(五)结转清理收益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资产处置损益
不能。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相关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因此,3月份取得进项税额,不能执行上述政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3 号)
一、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执行下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一)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1.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各级人大、政协、政府、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科协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新华社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军事部门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
上述各级组织不含其所属部门。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掌握在一个单位一份报纸和一份期刊以内。
2.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中小学的学生课本。
3.专为老年人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
4.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
5.盲文图书和盲文期刊。
6.经批准在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五个自治区内注册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
7.列入本通知附件1的图书、报纸和期刊。
(二)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先征后退50%的政策:
1.各类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但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出版物除外。
2.列入本通知附件2的报纸。
(三)对下列印刷、制作业务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1.对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的印刷或制作业务。
2.列入本通知附件3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印刷企业的印刷业务。
二、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比如:本月“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20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00万”。
月底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20万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0万
次月申报缴纳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0万
贷:银行存款 20万
这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都不会有余额了。至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各专栏,定期(比如年度)对冲即可。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20万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00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20万
如果反过来,本月“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0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20万”。那么月底什么也不用做。
定期对冲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0万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00万
仍有“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0万”挂于借方余额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