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其实并无特殊之处。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需要留存备查资料: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投入研发,满足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即使没有形成无形资产,发生的研发费用也可以加计扣除的。
我把研发费加计扣除相关政策发给您,可以参考学习一下。
1.https://www.pds.gov.cn/contents/22451/134029.html
2.http://tianjin.chinatax.gov.cn/11200000000/8000/800012/80001204/p20190314135533369.shtml?eqid=b86192bd000203be0000000264759db9
需要的,也就是a和b除了投资关系,还形成了借贷关系,需要按市场利率约定有偿借贷,出借方按利息收入缴纳增值税,否则即使无偿,增值税也需要视同销售。
享受即征即退政策前,需要持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到税务部门填写《税务资格备案表》,办理登记备案。
给客户账号密码,客户使用这个软件,我们收使用费,这个情况属于销售软件。
买赠行为增值税上是否需要视同销售,没有统一规定,比如河北明确不需要视同销售,按公允价值在俩项商品之间分摊确认收入就可以,所以如果不需要视同销售,你的账务处理就是对的,只是需要在俩商品间分摊一下确认收入,同时分别结转成本就可以。
捆绑销售和买赠行为处理一样。
比如福建明确需要视同销售,那么增值税就不是按30元倒算,而是应该按40元倒算了,10元对应的税款计入应交税费科目贷方,借方计入销售费用。
关于发票开具,发票管理办法以及实施细则、《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等文件有“一次性”、“项目齐全”等要求。关于这项要求的把握口径,以下一个来自于省级税务机关答疑,可供参考、借鉴。
问题内容: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运输服务-运费增值税普通发票未填单价数量可以入账么?(留言时间:2020-06-04)
答复机构:辽宁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0-06-05
答复内容(节选、整理):
只要您的发票是一次性如实开具的,并加盖了发票专用章就可以。
一、出售时需要计提销项税额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其他)业务收入或者固定资产清理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二、若购买时未取得发票,则相应成本不得税前扣除,汇算清缴应当调增。
增值税属于价外税,说白了,就是消费者除了支付价款还要支付货款,比如一个商品价款100,如果税率10%,就要支付110=100*(1+10%)。这个就是增值税的基本原则。如果你要加税点,就按这个原则计算,但双方肯定对于不含税价100还是有个博弈的过程。
一、您的账务处理是正确的。主营业务成本,核算与取得主营业务收入相关的支出。您是检测公司,取得检测收入,委托检测支出,自然就是您的成本了。
二、税法方面,并无“劳务检测费”一说。劳务就是劳务,即加工和修理修配。检测属于服务(在增值税,五个大项乃是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劳务、服务是并列的),准确而言,属于“现代服务——鉴证咨询服务——认证服务(指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利用检测、检验、计量等技术,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业务活动)。
上述发票开具不准确,建议作废或者红冲后重新开具。
您的理解非常正确。您只需要理解为,给员工“涨工资”了即可。会计核算、账务处理并无区别,只是金额有所调整而已(涨工资了呀)。
请问是住房还是商铺?
收到即征即退增值税,应当计入“其他收益”(企业会计准则)或者“营业外收入”(小企业会计准则)科目。
至于能否作为“不征税收入”,则取决于能否同时满足“财税〔2011〕70号”文件规定的三个条件: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