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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情节(备注栏内写着个人所得税有纳税人依法自行申报缴纳)本身合法、正常,没有什么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 第四条 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六)财产租赁所得;
(七)财产转让所得;
(八)偶然所得。
也就是说,目前个人所得税九个税目,上述八个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除了经营所得(这也没法扣啊,其应纳税所得额乃是税法口径利润,而非某笔支付款项)。
对方销售材料,属于经营活动,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合理合法;之前有的地方开票时预征,但也只是“预征”,仍须申报、抵减。
实务中,可以据实向下一租户或者房东索取补偿。具体开票可以参考一下江西省国税局营改增实务解答:
问:甲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需租赁个人店铺一间,除定期支付租金外,甲企业还需一次性支付给上一承租人丙18万元的“店铺转让费”,该笔“店铺转让费”如何征税。
答:店铺转让费按转让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征收增值税。
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相关定义,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配额、经营权(包括特许经营权、连锁经营权、其他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会员权、席位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域名、名称权、肖像权、冠名权、转会费等。
问题处理存在异议。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一、若每人每次(日)未超过500元,可使用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二、持相关证据(合同、协议、经办人身份证等)自行开具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办法》第十九条所称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是指下列情况:(一)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二)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其他需要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的。
三、要求个人依法代开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
您好,此进口样机支付进口增值税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如果比对相符,不属于规定的不得抵扣的情形,可按规定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政策依据】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应当按照其他业务收入入账,并计提税费。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预收账款(按照租期确认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全额计提)
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经营租赁服务,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注:在建建筑物属于不动产。)
需要区分税种项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 第八条 减除费用: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综上所述,虽然只有500元,如果属于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则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属于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则可能需要缴纳。
需要强调的是,无论是否需要纳税,但是必须进行申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 第二条 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
不是,此属于建筑施工收入组成部分,应当一并按照经营所得计税。
参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五)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第八条 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这需要区分两种情况。
一、如果依法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那么您可以选择依照3%征收率减按2%计算增值税。那么这种情况下,只能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如果依法可以抵扣(无论是否抵扣)或者已经抵扣,则应依照适用税率(13%、9%)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这种情况下,可以开具普通发票,也可以因客户索取而依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账务处理一样
借:银行存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应交税费——简易计税或者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
《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
一、如果您在异地确实属于“预缴”,本地自然仍然需要“申报”;申报、预缴是两个程序。但是,本地全面申报(包括异地预缴部分)后,计算出应纳税额,可以抵减已经预缴税额。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规定,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情况是“申报”;既然已经“申报”,当然并非“预缴”,也不需要重复“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规定,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建筑安装业省内异地施工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参照本公告执行。
因此,异地工程项目,应当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申报。
您好,车补也是工资性收入的一部分,需要作为社保的基数缴纳社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