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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应按劳务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一次劳务的收入不超过四千元,则减除八百元的费用,四千元以上的,减除收入的百分之二十,然后再按适用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款=劳务收入*(1-2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您好,员工取得的1000元所得,无论是现金还是非现金,均属于任职受雇取得的所得,应计入综合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您好,2014年67号公告第十三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问题所提到的、上述关系以外的个人间赠与股权,不具合理性,税务机关会按规定的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补片相应的个人所得税款。
您好,问题1:出资比例变动应按规定到工商局做变更登记。但只要是双方自愿达成的 ,股份转让协议生效。
《公司法》第七十三条 股权转让的变更记载
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七十五条 股东资格的继承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问题2:
只要是双方自愿达成的 ,股份转让协议生效。应按50%分配。
问题3:如果公司现在仍为去世的乙股东发放“工资”,不应以“应付职工薪酬”,应作为“营业外支出”,且因为此项支出与取得收入无关,不得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您好,没有明文规定不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如果是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则不允许抵扣。
普票的地址栏填写错误,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文件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您好,此业务是发生在营改增前,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纳税义务发生在营改增后,且提供的建筑服务是用于不动产,且此不动产不是专用于免税项目,则可按规定抵扣进项。
【文件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您好,企业按法定扣除比例依规定拨缴工会经费并取得相应的凭据,是工会经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充分必要条件。也就是说,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工会经费必须且只需满足以下三个条件,而无需再满足其他条件:
1.金额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2%;
2.按规定拨缴(向上级工会组织拨缴或向代收的税务机关缴纳,向本单位基层工会拨缴均可);
3.取得合法、有效凭据。
【文件依据】
2010年7月1日起,全国总工会启用财政部统一印制并套印财政部票据监制章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同时废止《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0号)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一、账务处理方面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第四条、第五条相关规定,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其他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等资产。
借款费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开始资本化:
(一)资产支出已经发生,资产支出包括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以支付现金、转移非现金资产或者承担带息债务形式发生的支出;
(二)借款费用已经发生;
(三)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已经开始。
二、土地增值税方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三、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问题
(一)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二)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没有利息支出的,按照以上方法扣除。
上述具体适用的比例按省级人民政府此前规定的比例执行。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既向金融机构借款,又有其他借款的,其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扣除时不能同时适用本条(一)、(二)项所述两种办法。
(四)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经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利息支出,应调整至财务费用中计算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也就是说,是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自行决定;但是若决定不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取得普通发票乃是法定义务。
您好,外贸企业,由于本身没有生产加工能力,所出口的货物都是外购成品后直接出口。所采用的退税办法为“免退”办法,依照出口退税政策,免退办法下的出口货物其采购发票品名必须与报关单一致才可以享受退税。
但是有时候外贸企业为了控制产品质量,会自行采购原材料并委托给工厂进行加工,向工厂支付加工费并收回完工产品出口。以上业务模式,称之为委托加工。委托加工货物应如何操作才能符合退税要求呢?
外贸企业的委托加工有两种业务类型:保税进口料件委托加工、应税料件委托加工
保税进口料价委托加工,是外贸企业以进料加工复出口模式操作的出口业务。指从境外采购材料,用进料手册保税通关,然后委托给工厂为其加工成品,向工厂支付加工费。
应税料件委托加工,指从境内采购应税材料,或从境外进口材料但通关时按一般贸易缴纳进口税,然后委托给工厂为其加工成品再出口,向工厂支付加工费。
操作模式:
保税进口料件委托加工:
原来该模式有两种操作方法,一是委托给工厂加工并支付加工费,工厂开具加工费发票;二是把原材料作价销售给工厂,工厂开具成品发票。自2012年退税改革后,财税2012 39号取消了作价加工模式(除非经海关同意方可作价销售),即购入的保税材料需要采用委托方式,工厂只收取加工费。对于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由于外贸企业需要退税,因此工厂开具加工费发票时需要注意,品名要开具成品名称,即与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显示的品名须一致。
应税料件委托加工:
在2012年退税改革前,外贸企业自购原材料并委托工厂加工后出口的,在退税时用购货的专用发票和工厂开具的加工费发票申请退税,即两票制,在退税数据录入时,一次录入出口数据,其对应的进货明细数据分两次录入,即原材料录入一次,加工费录入一次。但退税改革后,财税2012 39号第四条第(四)项规定:“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除外)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同时国税公告2013 12号要求出口货物报关单显示的品名必须与增值税专用发票显示的品名一致才可以退税。所以对于外贸企业来说,委托加工出口的货物要想符合退税要求,必须取得以该出口货物的名称开具的发票才行,即一票制。操作模式分如下两种:
1、外贸企业购入原材料后,把原材料作价销售给工厂并给工厂开具专票,工厂加工完成后,把加工费和原材料的合计金额一并开具成品发票给外贸企业。
2、外贸企业联系好原材料供应商后,以工厂名义采购,供应商开票给工厂。工厂生产完成后,把加工费和原材料的合计金额一并开具成品发票给外贸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如果高新技术企业同时符合“两免三减半”(比如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或者“三免两减半”(比如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条件,则免税期间自不必说;而减税期间可以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也可以选择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税,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