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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4月份新入职的员工,发放4月份的工资时,该企业在为此员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减除费用只能扣5000元。
【文件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六条规定: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您好,可以,并尽量于2019年6月30日前收齐单证。
【文件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三、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
2019年6月30日前(含2019年4月1日前),纳税人出口前款所涉货物劳务、发生前款所涉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在计算免抵退税时,适用税率低于出口退税率的,适用税率与出口退税率之差视为零参与免抵退税计算。
出口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时间,按照以下规定执行: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除外),以海关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非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以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以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六、一般纳税人注销时存货及留抵税额处理问题: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
二、固定资产报废,账面净值转入营业外支出即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三十条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二)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
(三)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材料;
(四)涉及责任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的说明;
(五)损失金额较大的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解答】您好!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1、个人收购公司100%股权,顺便接收该公司的所有资产,以市场价收购该股权过程中,除印花税之外,还是否涉及其他税种?(是否涉及房屋买卖中的契税)
【答复】转让股权不征收增值税、不征收土地增值税,转让所得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按规定缴纳印花税。购买股权一方不涉及产权变更,因此不缴纳契税。
但参考《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687号),个人收购公司100%股权且这些以股权形式表现的资产主要是房产,其经济实质是转让房产,因此可能有一定的风险。这也是有争议的问题。建议请示当地税务机关。
2、将该公司收购后,我公司如果将部分商铺出租,部分商铺自营,房产税是不是应该分别计算出租部分和自营部分?(出租部分以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自营部分以该部分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增值税是按不动产租赁服务9%的税率计算缴纳吧?
【答复】是的,房地产税要分别计算。增值税按不动产租赁缴纳9%.
3、未来如果我们不想经营,想将该批商铺出售。如果不能正常过户,只能将公司股权全部出售被别人收购(该批商铺只能自持自营,并且存在升值的情况)。那么该笔交易过程中,除个人所得税,印花税之外,还会涉及其他税种吗?
【答复】再次转让股权同第一个问题是一样的,同样存在经济实质问题。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麻烦您补充一下:
一、您与客户合同如何签订?是按照含税价签订还是按照不含税价签订?是否已经约定了税率调整同时调整价格条款?您是上述100万是含税价还是不含税价?
二、您与供应商方面合同如何签订?是按照含税价签订还是按照不含税价签订?是否已经约定了税率调整同时调整价格条款?
其实这个您并没有吃亏啊。打个比方:同样是100万,甲公司第一年一次扣除,后四年没有扣除;那么就是100×(1+50%)+0×4×(1+50%)=150万。乙公司分五年平均扣除,那么就是20×5×(1+50%)=150万。结果都是一样的。
至于如果赶上加计扣除率调整,那本来就是税法优惠。比如所得税税率原先33%,后来25%;您得理解为后来有了优惠,不能说以前吃亏了,而要求退税吧。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资料“挂靠在我们公司名下的这些车,他们加油的维修费的发票开给我们好呢,还是直接让这个挂靠的这些车开运费发票呢”。由于挂靠车辆车籍落在贵公司,因此,从法律角度属于贵公司的固定资产,这些车辆发生的加油、维修费的发票开给贵公司,不能开运费发票。如果要是他们都是个人或者个体工商户这种情况,他们给开的运费是普通发票的话,公司不能抵扣。
您好,对象化费用是专属于某个产品对象,比如说你要是生产某个产品发生的费用,然后这个费用呢,正好是针对这个对象发生的,这就可以对象化,但是有的费用,是没办法区分的,比如说一些日常的管理费用,买那些打印纸,然后打印纸发生的费用到底是用的哪个产品或者项目上的,这个是没办法区分的。
根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
自2019年1月1日起,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规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54号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因此,仍执行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政策。
您好。入其他收益科目吧。财政部关于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有关问题的解读三中关于具体报表项目的列报规定:
(二)关于代扣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的填列
企业作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收到的扣缴税款手续费,应作为其他与日常活动相关的项目在利润表的“其他收益”项目中填列。企业财务报表的列报项目因此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等的相关规定,对可比期间的比较数据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