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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的。每个协定只会有一种情况,要么是境内受雇协定,要么是境外受雇协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 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十四条 独立个人劳务 一、缔约国一方居民由于专业性劳务或者其他独立性活动取得 的所得,应仅在该缔约国征税。但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在缔 约国另一方征税: (一)在缔约国另一方为从事上述活动设有经常使用的固定基 地。在这种情况下,缔约国另一方可以仅对归属于该固定基地的所 得征税; (二)在有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结束的任何12个月内在缔约国另 一方停留连续或累计达到或超过183天。在这种情况下,缔约国另一 方可以仅对在该缔约国进行活动取得的所得征税。 二、“专业性劳务”一语特别包括独立的科学、文学、艺术、 教育或教学活动,以及医师、律师、工程师、建筑师、牙医师和会 计师的独立活动。 第十五条 受雇所得 一、除适用第十六条、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外,缔约国 一方居民因受雇取得的薪金、工资和其他类似报酬,除在缔约国另 一方从事受雇的活动以外,应仅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在缔约国另 一方从事受雇活动取得的报酬,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17 二、虽有第一款的规定,缔约国一方居民因在缔约国另一方从 事受雇活动取得的报酬,同时具有以下三个条件的,应仅在该缔约 国一方征税: (一)收款人在有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结束的任何12个月内在缔 约国另一方停留连续或累计不超过183天; (二)该项报酬由并非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雇主支付或代表该 雇主支付; (三)该项报酬不是由雇主设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或固 定基地所负担。 三、虽有本条上述规定,在经营国际运输的船舶或飞机上受雇 而取得的报酬,可以在经营该船舶或飞机的企业实际管理机构所在 的缔约国征税。 第十六
您好!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三章对成本计量的要求(采购成本、加工成本以及其他成本):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对于存货的加工成本,包括直接人工以及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制造费用。制造费用,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企业应当根据制造费用的性质,合理地选择制造费用分配方法。在同一生产过程中,同时生产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产品,并且每种产品的加工成本不能直接区分的,其加工成本应当按照合理的方法在各种产品之间进行分配。存货的其他成本,是指除采购成本、加工成本以外的,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由此看来,存货成本的计量原则应该是实际发生在上述存货并使其可以达到可用状态所发生的支出,您提到的优等品和合格品在生产成本上都是一样的,仅是在定价策略上有所不同,意味着在采购、加工环节的成本基本一致,而定价差异不属于其他成本中“归属于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的其他支出”,因此不建议列入优等品的成本里进行核算。
您好!
由于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所列明应征税的13个税目中并没有“委托理财合同”一项,从实务的角度出发,一般未在税法上列示的税目采取都是不予征税的规定,因此贵公司购买理财所签订的合同并不在应征税目当中,从法理上可以不需要缴纳印花税,但因该问题在执行口径上仍然存在争议,部分税务机关认同按照“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缴纳印花税,因此建议同当地税务机关沟通下具体执行口径。
根据《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八条相关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时,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劳务报酬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即原先税法劳务报酬所得税率及加成征收计算方法)。
劳务报酬所得需要依法取得相应发票,但取得发票与履行个人所得税义务并不矛盾。若代开发票未代征个人所得税,则支付单位根据上述规定计算扣缴即可。
您好,开出红字发票方。
一、增值税“销售额”与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不是一个概念。
二、增值税差额征收,只是修改了用以计算增值税的“销售额”。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三、其实,无论会计层面还是所得税方面,收入乃是全额,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等乃是成本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您好,除非是小规模纳税人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到税务机关代开等情况外,其他情况一般均需自行开具发票。所以,贵司如果提供贷款服务,可自行开具发票,如无开票项目,可向税务机关申请增加开票项目。
您好,基期就是指的比较的上期,比如今年1月和去年1月比较,去年1月的数据就是基期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四条相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统称应税销售行为。也就是说,增值税征税范围限于“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道理同上,虽然总公司给予资金,但若子公司并未因此给总公司提供上述销售行为,换句话说,若总公司给钱并非购买上述各项,自然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
二、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当然,如果基于股权关系,上述拨款作为出资处理,则双方分别确认长期股权投资、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这样就不涉及企业所得税;但受资方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增加,须依资金账簿按万分之五税率并减半计算征收印花税。
您好,没有这种操作。除非甲公司向乙公司捐赠货币或非货币资产,以弥补乙方亏损,但这种捐赠并不能在甲公司税前扣除。建议进一步理清问题的诉求,以方便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