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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应当作为固定资产。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三条 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
(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二、《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十五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
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您好,您的问题已在电话和您沟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
也就是说,只要确实发生相关业务,可以据实申请代开发票;当然,代开发票时,税务机关可能会依照税法规定征收税款。
显然,“挂靠”并不合法。
所谓“挂靠”,只能视为资质公司员工(项目部)之类。打个比方:张三挂靠甲公司从事业务,只能视为张三作为甲公司员工,代表甲公司开展业务;一切收入及权利属于甲公司,一切支出及义务也属于甲公司。张三之收益,只能视为甲公司向其支付的工资、奖金。
比如A项目,甲公司委派张三负责(只能这么认为)。张三对外销售1000万,则甲公司收入1000万;张三支出600万,则甲公司支出600万;张三交税100万,则甲公司纳税100万。剩余300万,张三交给甲公司100万,自己留存200万,则需要换个说法:剩余300万(全是甲公司的),甲公司向张三支付工资奖金200万,甲公司毛利100万。
如果税务系统已经维护此项规费为“定期申报”,则若不用缴纳,需要在规定期间内进行零申报。如果税务系统并未维护此项规费,或者维护为“按次申报”,则若不用缴纳,即不必申报。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也就是说,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才可以差额计税。
如上所述,既然采取一般计税方法,则不能差额计税。当然,进项税额可以依法抵扣。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 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账务处理方面,全额确认收入并计提销项税额;分包部分依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确认成本并抵扣进项税额即可。
您好,办理备案并审核通过后,备案表上有主管税务机关注明的生效日期,生效日期后即可有总公司合并缴纳(预缴)企业所得税。
对于2019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57号)规定:第十条 ,由汇总纳税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由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缴应退税款,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税款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应缴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一、“长期零申报未必会带来税务问题”,只要确实没有业务发生,则不必担心。
二、既然没有业务,分公司不必升成一般纳税人;当然,如果想要如此,则税务也不禁止。
三、分公司通常无法与总公司合并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相关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这个问题可能有些异议,各地执行口径未必一致;我谈谈个人看法。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八条: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14年修订)》第十六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如果股东未按照章程约定履行出资义务,其他股东可以对其分红权利作为相应限制。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您也可参考一下律师意见。
一、集团企业钱从何处出,与此业务是否缴纳增值税无关。
二、既然“分公司为集团的工程项目服务”,理应缴纳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您好,1,根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车辆年检年审应有财政部门监制的发票作为报销凭证。
2和3;根据2018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使用有关事项的公告》要求,二次维修费 及检测费需要相关公司开具的国家税务总局监制的正规发票,明目为维修费及检测费即可
4,通行证一般不收费,如果是政府机关收取的,附件为财政票据,如果是公司,应为国税局监制的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