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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理解不完全正确。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是指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全部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但不等于应税货物及劳务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销售额不用再分别核算。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 十一、本公告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第七条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二、《办法》第二条所称“纳税申报销售额”是指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全部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其中包括免税销售额和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或当季)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七、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货物及劳务”)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行为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标准,其中有一项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就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相关手续。
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条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您好,小编传话:
您指的“带单奖励”是不是类似于业务提成的性质?比如非企业员工介绍销售业务,给予他的奖励?一般情况下,应该是计入“销售费用”科目的。如果是给予奖励的对象是公司员工,不需要发票,按照工资薪金预扣预缴个税。如果给予奖励的对象不是公司员工,可做为劳务费支付,需要对方自行开具发票或者去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按照“劳务报酬”预扣预缴个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