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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分别核算。无法划分的则按销售比例划分。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手续费收入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中第六项“三代”单位收取的手续费收入应单独核算,计入本单位收入,用于“三代”管理支出,也可以适当奖励相关工作人员。
对于企业取得的该项手续费返还收入应计入企业所得税收入中,对于用于该项工作的支出也同时计入到支出中。比如您单位可以把手续费收入用于发放办税人员奖金,而根据财税【1994】20号文规定,个人取得的这块收入是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所以,您把这块收入最终发放给了办税人员,就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了,而取得这部分收入的个人,这部分收入也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代手续费是纳税人接受税务机关委托或法定,为税务机关代征税收给予的服务费,属于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的“经纪代理服务”范畴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如未开具发票申报时作“未开具发票收入”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因此,银行的汇款手续费属于上述政策规定的“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必须取得银行开具的发票才能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二、(五)财政性资金的处理: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
参考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6]317号)三、(五)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
1、上岗和转岗培训;
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
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
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
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
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
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
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个人认为,上述费用若与教育培训直接相关,可以纳入职工教育经费核算。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九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一条: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根据G113010《年度关联交易财务状况分析表(报告企业个别报表信息)》填报说明:本表适用于本报告年度所属期间内编制个别财务报表的企业填报。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企业应当依据财务会计核算明细准确划分境外关联交易、境外非关联交易、境内关联交易、境内非关联交易。无法准确划分的,应当确定其他划分方法,并说明具体的划分标准。
因此,这里通常按照会计口径填报即可。
不好意思,未能帮您查到相关免征契税政策。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第三条(一)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虽然“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但这是限制“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36个月内不得变更”,而非“选择一般计税方法不得变更”。
二、需要注意的是,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摊销后的余额。
一、“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上所述,购入产品用于展览,并非不得抵扣情形,不必进项税额转出。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展出当属此列,可依法税前扣除(作为固定资产,依法计提折旧)。只是依据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上述折旧计入销售费用——广告宣传费),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相关规定, 2018年度符合以下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截至税款所属期末,按照税收规定享受的减免企业所得税的本年累计金额。本行根据《减免所得税额明细表》(A201030)填报。
A201030 《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第1行“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并符合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条件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本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9行×15%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