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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20号)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三)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二、至于培训费之企业所得税处理,个人认为,可以作为职工教育经费核算。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一、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这个需要看工种及是否有法定缴纳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 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您好,您应该是替客户代交契税吧。
契税目前已知的是不能通过网上进行申报缴款的,因为需要审核合同及发票等资料,只能到税务局大厅的柜台进行申报缴款。
广州自2018年开始,对于一手房如不果享受契税优惠(契税优惠:首次购房低于90平方米,契税税率为1%;首次购房在90~144平方米之间,契税税率为1.5%),可以通过微信增量房(一手房)智能化办税服务完成契税的缴纳,但这个针对的是购房人且需购房人的身份证,而不是房产公司的代扣代缴。
因此,不属于上述情况的话,目前您还是需要去广东提交资料后当地缴纳的。详情您也可以咨询当地的税务局或拨打当地的12366进行询问。
您好,根据你的描述,你公司将生产中产生的废油处置给某环保科技公司,属于销售废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 :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销售废油应适用17%的税率,根据目前减税降费相关规定,4月1日以后税率为13%,因此你企业销售废油应按照13%缴纳增值税,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
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2号)“第六条规定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已由各省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各省国税机关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年12月31日后继续使用。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财政票据不属于税务机关印制的税收票证范围,因此可以继续使用。
假设您适用税率25%;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00
递延所得税资产 225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3500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3500
贷:银行存款 23500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00
一、如果会计上不需要视同销售,而税法需要;比如产品赠送给客户。
借:销售费用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计税依据须依法税法确定)
另外,申报企业所得税时,需要对于上述分录进行调整,确认视同销售收入、视同销售成本,同时销售费用金额随之调整。以下分录乃是申报参考(并非会计入账分录):
借:销售费用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二、如果会计、税法皆须视同销售;比如产品发给职工。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结转职工薪酬分录
借:成本费用(按照员工岗位)
贷:应付职工薪酬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目前并无相关政策规定公司支付给员工亲人的费用应如何缴税,如果公司支付给员工亲人的100元不属于上述任何一种个人所得范围的,那该亲属不属于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公司支付给员工亲人的100元可以理解为是因员工工作而给员工的奖励,个人认为应该并入该员工的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仅供参考。
一、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二十条的定义,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财会[2006]3号)第三条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
第四条 无形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与该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无形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基于以上定义,如果只是支付专用技术使用费,作为费用更加妥当,而不宜作为资产。
二、显然,“支付专用技术使用费”不过使用别人的技术成果,而非自行研发成果,作为研发经费也不合适。除非您“支付专用技术使用费、使用别人技术成果”的目的就是用于本公司研发项目。
区别在于“倒推”,不是直接计算。
打个比方(为了方便计算,以下例子不考虑其他因素,亦不考虑实际规定,只是出于理论讲解):单位支付员工利息10000元;假设税率20%。则应纳税额不是2000元(这个特别注意),而是10000/(1-20%)*20%=2500元。也就是说,还原为含税利息12500元,税额2500元,税后利息10000元。单位则就12500元确认利息支出,税额与自己无关。您如果简单地说,利息10000元,税额2000元,那就是按照利息10000计算出的,注意:是利息“10000元”,这时候“2000元在10000元之内”,只能认可利息“10000元”。得换算成“利息12500元”,这时候“2500元在12500元之内”,才能认可“12500元”。
这张发票本身没有问题,但是进项税额抵扣需要一系列条件。一般纳税人发生上述承租不动产业务,用于公司经营活动且非专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未发生非正常损失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按照规定流程认证、抵扣。
参考依据: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第二十五条,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一、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第三条、第四条相关规定:
(一)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二)小规模纳税人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若符合以上情况,可以按照简易计税方法5%税率开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