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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张发票本身没有问题,但是进项税额抵扣需要一系列条件。一般纳税人发生上述承租不动产业务,用于公司经营活动且非专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未发生非正常损失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按照规定流程认证、抵扣。
参考依据: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第二十五条,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一、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第三条、第四条相关规定:
(一)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二)小规模纳税人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若符合以上情况,可以按照简易计税方法5%税率开票。
您好:(因篇幅过长,主要罗列文号和相应条款)
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方面的新政策如下: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一、减轻企业税费负担,提升民营企业竞争力(一)加大减税力度中规定:房产税从价计征的减除幅度由10%调整为30%(待《内蒙古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修订后实施);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各市、旗县人民政府原则上按照现行标准的80%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我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相关地方税费的通知》: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我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优惠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号)第二条对供热企业有相应的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优惠。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16号)对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2018年12月31日之前已完成转制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可继续免征五年房产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承租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62号),对物流企业承租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关于修订《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5号发布,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修改)规定了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具体情形和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发布,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修改规定了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相应情形。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也有仍然有效的关于房产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免规范性文件。
一、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一)上述政策仅限于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一般纳税人。
(二)上述政策包括房产税(限于小规模纳税人)。
二、另外提示两点:
(一)若增值税依法免征(即: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免征增值税),附加税费(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自然免征。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此文件并不包含城建税,但适用于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而非仅限小规模纳税人)。
一、卖出方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累计摊销
贷:无形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营业外收入
即以净值确认营业外收入即可。
另外,其他税费单独计提或者期间一并计提,而不必并入上面分录。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印花税、附加税费等
二、对于买入方来讲,直接按照公允价值入账即可(注:上述银行存款理应为公允价值,否则涉及纳税调整),并非账面原值或者账面净值。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七、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按照以下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纳税人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目前,“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凭通行费发票计算抵扣”的“过渡期”(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已过,应当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若依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则按规定抵扣乃是理所当然,自不必说)。
并没有专门针对这两个行业的印花税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25号)规定“对铁路、公路、航运、水路承运快件行李、包裹开具的托运单据,暂免贴印花”以及《国家税务局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0〕173号)规定“新建铁路的工程临管线运输。为新建铁路运输施工所需物料,使用工程临管线专用运费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似乎也不是您所需要的。而比如“《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则是针对各行业(小规模纳税人),而非专门针对上述两个行业。
事实上,一般情况下,季初值即上季末值;比如第二季度季初值,即4月1日刚上班时资产余额,同时也是3月31日昨下班时资产余额。
多说一下,假设第一季度,按照上面公式,即1月1日刚上班时资产余额,同时也是上年12月31日昨下班时资产余额。但若涉及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或者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则须调整(本年度)资产负债表年初数及(本年度)利润表上年数;这样,1月1日刚上班时资产余额,与上年12月31日昨下班时资产余额就不一样了。
先写一下分录吧。
(一)确认收入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对方还账
借:固定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符合抵扣条件且已认证通过)
贷:应收账款
您须明白,对方以房产还您钱,与给您货币资金还您钱,其实并无不同。这与企业所得税筹划也没有什么直接关系。
我们先来看两个定义: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二十条: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第三十三条:费用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
也就是说,如果上述石头以后还可以卖掉换钱,或者以其他比较明确的方式为企业带来利益,则可确认为固定资产。否则,可以直接费用化,计入管理费用(如果有明显的宣传企业或者企业产品、服务等功能,也可计入销售费用)。
至于发票开具,您可据实对照《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查阅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