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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 ) “ 第二条 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以下简称出租不动产),适用本办法。 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根据《税总纳便函〔2016〕71号》营改增问答(一),“关于转租不动产如何纳税的问题,总局明确按照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来确定。一般纳税人将2016年4月30日之前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可选择简易办法征税;将5月1日之后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不能选择简易办法征税。”因此,续租的不动产属于5月1日之后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不能选择简易办法征税。
一、账务处理方面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第四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相关规定,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应当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或确认为递延收益。确认为递延收益的,应当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应当分情况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一)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二)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按照《财政部关于政府补助准则有关问题的解读》:通常情况下,若政府补助补偿的成本费用是营业利润之中的项目,或该补助与日常销售等经营行为密切相关(如增值税即征即退等),则认为该政府补助与日常活动相关。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相关规定: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的余额,为企业的搬迁所得。企业应在搬迁完成年度,将搬迁所得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二、(五)财政性资金的处理: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
三、增值税方面
(一)土地
土地使用权补偿费不征增值税。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三十八)土地所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二)地上建筑物补偿
首先看一个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和个人土地被国家征用取得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有关营业税的批复》(国税函[2007]969号):对国家因公共利益或城市规划需要而收回单位和个人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标准支付给单位和个人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包括不动产)的补偿费不征收营业税。
虽然,现在已经营改增,上述营业税文件已经作废。但是我们知道,营改增目的是减税,其原则是过去营业税优惠都继续执行(或者改以增值税方式执行);而且,目前大形势也是“降税减负”。因此,个人理解,既然过去地上附着物(包括不动产)补偿费不征收营业税,现在从道理上讲也不会征收增值税。
(三)设备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也就是说,增值税征收范围限于上述“应税销售行为”;关键不在于是否收到钱,而在于是否“销售了上述应税行为”。
(1)如果企业收到钱,把相关设备交给政府,无论整体还是拆成零件,那就是销售行为,需要缴纳增值税。
(2)如果企业收到钱,但只是自行把设备拆走,没有交给政府,那显然此设备没有销售给政府。所得款项仅为“政府补偿”(对应企业把地腾让出来),而“应税销售行为”并未成立,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
总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四条相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统称应税销售行为。
也就是说,一项业务是否缴纳增值税,不仅在于是否收到款项(有时候未收款项也要视同销售),而在于是否发生上述“应税销售行为”。如上所述,公司虽然收到政府款项,但所对应的乃是“拆除房屋建筑物”,而非将其销售给政府;因此,并非销售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实际拆迁工作中,确实也未听说因为拆迁补偿费而缴纳增值税的案例(也许本人孤陋寡闻)。
四、土地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条例第八条(二)项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
五、印花税
根据《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立据人应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91)国税发155号文件十、“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如何划定? “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因此,“土地收储”并非印花税征收范围。
六、契税
《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根据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下列项目减征、免征契税:(一)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是否减征或者免征契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第三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征收居民房屋,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且不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注:以上分析可能基于个人理解,谨慎起见,也建议您持政府文件、相关协议等资料,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
您好,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两个独立法人之间提供无偿提供资金借贷,应视同销售服务。根据该文件第四十四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谋取税收利益为主要目的,通过人为安排,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增加退还增值税税款。”
因此,出借方应以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所得税方面由于没有借款利息收入,故不得税前扣除任何费用。
您好,根据目前政策规定,企业自行开具发票需要在备注栏填开内容的有运输服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99号),建筑服务、销售不动产、出租不动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第51号),单/多用途卡业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53号),差额开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因此,目前文件未规定车辆维修业务必须在发票备注栏填开相关内容,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是否在备注栏标明车牌号。
除印花税双方缴纳外,其他涉及增值税、附加税费、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个人所得税,法定纳税义务人皆为出租方。即使合同约定由承租方负担,也只是“负担”资金,相当于涨了租金而已。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15号)四、关于纳税人的确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此处是指法定土地使用权,即相当于其他资产“产权”,因为单位或个人不能取得土地所有权;并非承租方因租赁而取得租赁使用权利。此节立法、教研、企业等层面毫无争议)的单位或个人缴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若依照合约(这是租赁双方民事约定),承租方愿意代缴(只是负担资金,纳税人还是出租方),税务机关自然不会干涉。若无人进行申报缴纳,税务机关应当追责于法定纳税义务人,即出租方;至于租赁约定另有纠纷,则应依法(由出租人)纳税后,租赁双方自行依法解决。
也就是说,法定纳税义务人,不必通过合同约定,自当依照税法;即使合同约定与税法不符,则本来无效。合同只可约定哪方实际负担上述税款之资金;若未约定,则依税法,由出租人依法缴纳。作为承租方,无论是否负担资金,皆非纳税义务人,最多就是给出租方涨了租金。
通俗来讲,非常简单,税由出租方交,这毫无疑问。如果出租方觉得亏了,就给您涨租金;钱肯定是转移到您这儿负担的。
您好,此作法不合理。
首先,未报关出口,不满足会计准则规定的确认收入的条件,如果开具发票,即使出口不退税,也仅仅是发生了纳税义务,不能提前或滞后确认收入。
这样申报可能造成季度提前预缴企业所得税,提前占用企业流动资金,不利于企业生产经营。如果属于上市公司,还有可能因财务核算不实,造成虚增利润,可能受到有关部门的处罚。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
第四条 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
第五条 当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一)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
(二)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以下简称“转让商品”)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三)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
(四)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
(五)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其实,这业务并不复杂,就是承租、转租而已。即使涉及其他服务,也是一买一卖。商户给您开具发票,您再给单位开票,其差额即为所谓“管理”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显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范畴,皆无“主营业务收入”这个概念,这里只能是会计口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开具发票应当一次性如实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完全相符。只要业务金额与发票金额确实一致;至于报销多少,那是公司内部管理规定问题,并不会导致发票违规。
如您所述,“内部规定逾期一个月按90%报销,把规章附后面”是可以的。事实上,在许多机关或者企业事业单位,员工出差规定费用标准,但是人家员工喜欢吃好住好,那也没有关系,拿回来发票按照定额报销即可;这还是常见的。
(一)企业要加强税收政策研究
(1)准确理解税收筹划。我国税收增长幅度大于国民经济生产增长速度,由此可知企业的税负是呈现逐年递增的态势。税收是国家发展的需求,具有刚性,但企业可以根据相关的税收政策,进行合理的降税或者避税,真正做到不少交该缴纳的税款,不多交不必要的税款,这是国家提出税收筹划的本意。通过合理的税收缴纳政策,培养企业或个人良好的纳税习惯的同时,还能减轻企业的税负,促进企业的发展。
(2)正确处理税收法律法规及税收执行文件之间的关系。税收法律法规是政府颁发的指令,需要国家所有部门、企业或个人严格遵守,而税收执行文件是各级税务机关为落实税收政策制定的一系列决定、命令、通告或公告等,税收执行文件具有普遍约束力。企业应认真研究二者之间的关系,以便正确认识企业的税收执行情况,对于符合国家法律的可听从,而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可向税务机关索取相关依据,减少执法过程中由于盲从给企业带来较大的经济损失。
(二)组建高效的协税网络
(1)协税网络结构组成。协税网络组成人员应包括专业的财务人员和律师人员,其中财务人员直接面对税务部门,以便配合税收部门做好企业的税收工作;律师人员应利用专业的法律知识指导财务人员的工作,利用法律武器维护企业自身的合法权益,在解决企业和税务部门之间的问题时,为企业争取有利地位。
(2)培养高素质人才队伍。现代社会是一个知识性社会,企业之间的竞争与发展也将逐渐依靠知识与技术发展。市场经济是不断发展、不断深化的,企业处于多变的市场经济中应具备较强的适应性,随时面临新知识、新变化带来的挑战。另方面,学习可以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技能,提高工作效率。企业应加大财务人员的培训力度,通过专业的学习培训,培养一批精通税收法律政策,又具有务实精神的人才,提高协税网络的实用性。
(3)做好企业经济事项界定工作。协税网络人员应提高对企业经济事项界定的能力,研究各项税收依据,做好企业税收筹划工作。明确企业经济事项,有助于提高自身的工作效率,同时还能赢取税务部门对企业执行税收正常的信任,为企业赢取更为宽松的税收环境。例如,对可界定为服务业务、生产业务或兼营业务的企业,在进行税负计算时,应对税种进行综合比较,从而优化税收组合,最大限度的降低企业的税负。
(三)企业改变管理模式
(1)做好企业重组工作。税收筹划工作需从企业自身抓起,做好重组工作。企业重组在般情况下可减少企业赋税,有利于企业发展;但在特定情况下,则可能增加企业赋税,阻碍企业的良性发展。例如企业若有多个子公司组建而成,当子公司变为分公司时,可合并纳税,盈亏互相抵消后,能减少所得税的缴纳数目,降低企业的税负。当然,企业重组时,税负问题是需要考虑的问题之一,另一方面还要兼顾企业的长期发展,国家行业结构调整等问题。只有从整体和局部双面考虑,才能趋利避害,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生存与发展。
(2)企业经营各环节应考虑税赋影响。税赋是存在于企业经营各个环节中的,因此企业应在产品开发阶段、产品可行性认证阶段、投资项目可获取利益计算、产品价格制定等各个环节做好税收筹划工作。企业生存发展的基础是现金流入量大于流出量,其增加量包括合理的利润及税赋。在企业经营各个环节,尤其是源头阶段做好税赋策略,可有效提升企业的现金流入量,促进企业的发展。企业在对内部财务核算时,应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按照计算程序、费用分摊、利润分配的要求,对企业内部的资本 进行核算的活动,对成本、费用、利润进行合理分配,实现税收筹划的目的。例如,在购销活动中利用税收政策的区域性差异,在低税区设立企业分支机构,将销售产品转到分支机构销售,通过定价变动,减轻赋税。
税收筹划涉及企业筹集资本、投资、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是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应服从财务管理目标,即利润(税后利润)最大化。税收筹划方案理论上可实现降低税负的目的,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达不到预期目标,其中主要原因是方案不符合成本-效益的原则。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方案时,过分强调降低税收成本,忽视了方案引起的其他费用的增加或效益降低,因此导致企业或纳税人综合效益减少。因此,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应做到统筹兼顾,从整体利益出发,制定合理的税收方案,以提高企业整体的经济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