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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业务属实、票实相符则可依法开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当然,如果主管税务机关认为需要增加经营项目,其实也无不可;不过一个程序而已。(如果只是临时性开票,而非经常性经营此项目,则只是开票系统增项,不必增加登记经营范围。如果属于经常性业务,则需要增加登记经营范围,同时开票系统增加项目。)
这个问题需要您补充一下:企业还是个体工商户?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自有场所还是租入?经营项目包括什么?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二、非货币投资,视同销售
(一)需要缴纳增值税,个人按照3%征收率计算。按照增值税一定比例计算附加税费。
(二)根据《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立据人应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三)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指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以及其他形式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交易过程中取得现金补价的,现金部分应优先用于缴税;现金不足以缴纳的部分,可分期缴纳。个人在分期缴税期间转让其持有的上述全部或部分股权,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的通知》(财会[2013]20号)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内部生成的会计凭证、账簿和辅助性会计资料,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以不输出纸面资料:
(一)所记载的事项属于本企业重复发生的日常业务;
(二)由企业信息系统自动生成;
(三)可及时在企业信息系统中以人类可读形式查询和输出;
(四)企业信息系统具有防止相关数据被篡改的有效机制;
(五)企业对相关数据建立了电子备份制度,能有效防范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人为破坏的影响;
(六)企业对电子和纸面会计资料建立了完善的索引体系。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八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单位内部形成的属于归档范围的电子会计资料可仅以电子形式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
(一)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来源真实有效,由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和传输;
(二)使用的会计核算系统能够准确、完整、有效接收和读取电子会计资料,能够输出符合国家标准归档格式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设定了经办、审核、审批等必要的审签程序;
(三)使用的电子档案管理系统能够有效接收、管理、利用电子会计档案,符合电子档案的长期保管要求,并建立了电子会计档案与相关联的其他纸质会计档案的检索关系;
(四)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电子会计档案被篡改;
(五)建立电子会计档案备份制度,能够有效防范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人为破坏的影响;
(六)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不属于具有永久保存价值或者其他重要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
同时,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以及附件《企业和其他组织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原始凭证保管期限为30年。
根据《公司法》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以及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以独立法人为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汇总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负责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统一计算企业的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税款。
因此,建议贵公司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总分机构汇总纳税事项,总分公司为一个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总机构负责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统一计算企业的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盈亏相抵。
一、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资料,购进材料高税率,销售服务低税率,造成进项税留抵属于正常留抵。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贵公司属于混合销售业务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不需要把材料费和服务费单独按不同的税率开具发票。
一、您可以选择按照兼营分别核算
(一)销售货物适用13%增值税税率;
(二)安装服务
1、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征收率3%(相应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2、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税率9%;
二、您可以选择混合销售处理,则视其主营业务,一并按照13%或者9%计税。
税法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六、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资料,建议两种方式处理:一是收购另一公司股权,形成全资子公司;二是农业公司吸收合并。由于您的问题需要我们进一步详细沟通、具体分析,需要贵公司更多的资料支持。如果贵公司需要,请联络我们客服。
您好,目前《发票管理办法》没有明文禁止纳税人“超经营范围开具发票”的行为。相反,《发票管理办法》强调纳税人应按实际经营业务情况如实开具发票,否则属于虚开发票的行为。国家税务总局也从未明确规定过超越经营范围发生的业务不允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部分省市针对“超经营范围开具发票”做出过具体规定。所以,当企业发生经营业务开具发票时,不论该业务是否“超经营范围”,都应按实际业务情况开具发票。为保证能顺利完成纳税申报,应该及时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加征收品目,严格按适用税率或征收率开具发票并准确完成纳税申报。
超出经营范围可以开发票,要不要变更企业经营范围呢?建议分两种情况处理:
临时性业务:向主管税务机关说明情况后,增加相应税目,自行开具发票。
经常性业务:先到工商部门变更经营范围,再由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核定相关税目,然后自行在开票系统查找、增加税目开具发票。
超出经营范围的临时业务,可以开具发票,但是需要注意保留业务资料备查。
根据《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规定:
企业的经营范围应当与章程一致,经营范围发生变化的,应申请变更登记,对于经常性的业务,建议企业变更经营范围,而对于其他一些临时、偶然发生的业务,不去变更经营范围的风险不大。
【政策依据】
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一、与所销售商品、服务同时赠送
这种情形其实属于捆绑销售、买一赠一之类,并非真正的无偿赠送,所赠送商品价值其实包含于所谓的主商品之内,因此不必另外单独视同销售。
参考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七、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三、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举例:
甲公司(一般纳税人)销售电视机一台,含税价11300元;销售时赠送电视柜一个。电视机成本8000元,电视柜成本1000元。
借:银行存款 113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这里包含电视机、电视柜二者收入,您可自行按照公允价值比例分摊)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9000
贷:库存商品——电视机 8000
——电视柜 1000
二、单独赠送,而与销售商品、服务没有直接关系
这种情形应当单独视同销售处理。
参考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十六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借:销售费用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另外,所得税方面,也要视同销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二、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此属于直接减免,并非政府补助,不必通过营业外收入;直接按照实际应缴金额计提即可。参考《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2018年):通常情况下,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不涉及资产直接转移的经济资源,不适用政府补助准则。如果已经按照未减半金额计提,则将原计提分录反向或者红字冲回一半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