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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签订私车公用协议,在协议里明确加油费用由公司承担,这样才可以开具公司抬头的发票在企业列支。同时,租车租金还要取得对方代开的租赁发票!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25号公告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第二十三条 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 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您可以根据你公司需要核销的预付账款,应付账款(是不是应收款?),还有个人备用金,按照上述文件准备资料,核销后可以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以及附件《企业和其他组织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原始凭证保管期限为30年。
发票显然属于原始凭证;个人认为合同也属于原始凭证。因此建议从长、按照30年期限保管较为稳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对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企业差旅费中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出差途中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是可以税前扣除的,这种保险单据确实是个人抬头的,是可以报销的。
根据国税总局2018年28号公告
第十四条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如果您能取得上述证明资料,您的材料费用可以计入成本税前扣除。
您好!
从增值税申报表的逻辑上来说,由于退货开具红字发票形成的销项税额负数并不参与到期末留抵税额的计算中(见期末留抵税额的计算公式为17栏-18栏,与销项税额11栏无关),因此将销项税额负数直接列入到留抵税额本身是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正常情况下应在应纳税额(24栏)形成负数税款,由纳税人申请相应退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上述将红字发票形成的负数销项直接转入留抵税款的,主要是部分税务机关为防范企业虚开发票而采取的管理手段,不能作为不退税款的依据。企业可以援引上述征管法条款,要求税务机关修改申报表后进行退税。
这主要涉及业务招待费扣除、调整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您可以了解一下实际情况,据实向主管税务机关反映一下。若确实如此,则依法进行纳税调整。
麻烦您补充一下:母公司工会是单独进行会计上独立核算,还是并入母公司财务核算?
这个没有统一要求,关键就是根据产品实际情况。
一般来讲,如果原材料投产时一次投入的话,则完工产品、在产品按照件数平均分配即可。对于其他费用来讲,可以将在产品按照一定比例折合成产成品数量,然后平均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