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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目前能够确认的定额发票的基本判定方法主要是以下三种:
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以下简称23号公告)规定:根据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继续使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因此印有地方税务局监制章的地税定额发票最迟的使用期限为2016年8月31日,之后发生的业务事项不能使用以上发票报销。
2. 根据《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32号公告)的规定: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已由各省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各省国税机关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年12月31日后继续使用。意味着印制有“国家税务局”字样的定额发票监制章发票最长使用期限不能超过2018年12月31日。
3. 除了以上由国税总局制定发票统一换版的通知以外,各省、市监制的定额发票也可能存在各自的换版通知,因此建议留意各地税务机关网站上的通知公告,对于报销过程中存在疑问的定额发票,也建议登陆各省、市税务机关官方网站开通的定额发票真伪查询栏目中进行核查真伪和有效期。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十、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基于以上规定:
一、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不用认证(确认)。
二、抵扣限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国际机票”不在抵扣范围。
三、关于出租车票,若为“注明旅客身份信息”,则可抵扣;否则不得抵扣。
车船税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捕捞、养殖渔船免征车船税。
进口环节增值税:根据财税字[1997]64号《关于远洋渔业企业进口渔用设备和运回自捕水产品税收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远洋渔业企业的渔船在公海或按有关协议规定的国外海域捕获、并运回国内销售的自捕水产品(包括自捕水产品的加工制品),视同为非进口的国内产品,不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国内销售环节增值税按现行规定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七条: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至于信息采集,只要不影响依法申报,信息并未变化,可以尽量较长。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适用何种税率、据何税率开票,取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营改增项目)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您可依据上述规定,按照业务实际情况,确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此确定开票时点及适用税率。个人理解,只要施工开始而收款或者约定收款日期、工程完工、依法开具发票,其中一项发生,即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而应依其发生日期适用税率执行。您也可依据相关规定与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沟通一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一条: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您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判定一下。
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一)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下列方法:
1.已完工作的测量;
2.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
3.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
(三)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劳务成本。
这方面,税法规定、账务处理、报表填报并无差异,皆应如上处理。
您好,解决办法有两种:1单项换汇成本高,可以分别标注关联号并将进项发票价格做调整,与美元价做配比保持换汇成本在5—8之间。2.与报关行协调改单,如是2019年业务,在2020年4月15前申报都可退免税,无需发函。
您好,撤资5000万,如果全部是减少的实收资本,则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如果部分减少的是留存收益,则对该部分应作为股息红利分配处理,对于居民企业公司股东属于免税收入,对于非居民公司股东需源泉扣缴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10%(有协定的可适用协定税率),对于个人股东需按照股息红利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注册资本已经减少,优先减少实收资本科目,撤资支付金额大于注册资本减少金额的,差额部分优先冲减实收资本,不足冲减减少未分配利润。
企业所得税的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34号: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属于存量房销售,涉及到以下6个税种(含买受人承担的契税)
1)增值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购买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按照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算不动产所在地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3)土地增值税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
六、关于旧房转让时的扣除计算问题
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一)提供的购房凭据为营改增前取得的营业税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不扣减营业税)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
(二)提供的购房凭据为营改增后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价税合计金额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
(三)提供的购房发票为营改增后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不含增值税金额加上不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之和,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
4)契税(由买受人承担)
即在房屋产权发生转移变动行为时,对纳税人依一定比例的税率课征。契税税率为3—5%。
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该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5)印花税
按照书立合同上金额(如果是价税分离的情况下,可以按照不含税金额的万分之五计税)
6)所得税
按照“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归集处置该项不动产的净损益汇入当期损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第一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一条相关规定:
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增值税税率皆为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