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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烦您补充一下,什么叫“后续无法执行”?为什么要“需客户先办红票,我公司开负数发票”?
此非成本,乃是销售费用(包含客户旅游发生旅游费用、饭费),但是取得发票抬头应为本公司。
参考政策: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6601 销售费用科目核算企业销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保险费、包装费、展览费和广告费、商品维修费、预计产品质量保证损失、运输费、装卸费等以及为销售本企业商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含销售网点、售后服务网点等)的职工薪酬、业务费、折旧费等经营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四条: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 财税〔2000〕第91号
第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因此,1.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2.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征收个人所得税税负较低。
一、筹建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关于“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是指企业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或者纳税人取得第一笔收入之日。具体来讲,工业企业开始生产、经营之日具体是指从企业设备开始运作,开始投料制造产品或卖出同第一宗商品之日起,为企业筹建期结束;商贸企业和服务性企业可以正式开业纳客的当天作为筹建期结束;房地产企业筹建期结束日不得迟于首个开工项目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
二、作为法定代表人(不叫“法人”,法人即公司),其工资当然计入管理费用。明细科目有所区别,若属于筹建期,则为“开办费”(管理费用——开办费);若进入经营期,则为“管理人员工资”(管理费用——管理人员工资)。至于是否属于筹建期,您可据实参考上述标准确认一下。
您好,计算个税的方法与企业年终奖发放方式无关。
个税处理:在2021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但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全年一次性奖金不能一部分选择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计个税,一部分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文件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一、关于全年一次性奖金、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的政策
(一)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此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技术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地〔1989〕34号) 二、关于技术咨询合同的征税范围问题
技术咨询合同是当事人就有关项目的分析、论证、评价、预测和调查订立的技术合同。有关项目包括:
1.有关科学技术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软科学研究项目;
2.促进科技进步和管理现代化,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技术项目;
3.其他专业项目。对属于这些内容的合同,均应按照“技术合同”税目的规定计税贴花。
至于一般的法律、法规、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不属于技术咨询,其所立合同不贴印花。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三、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也就是说,您“公司从自然资源局取得土地”,所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这个肯定有),需要缴纳印花税。
此事须当为您略作展开来讲。
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第九条 纳税人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并可以按照规定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本办法所称的生效之日,是指纳税人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由纳税人在办理登记手续时自行选择。
也就是说,您任何时候都可转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比如您当月已经开票,仍可申请登记,然后就要选择何时生效(这是纳税人的选择权利):
一、如果您选择当月1日生效(只能选择1日,本月或者下月,不能月中生效),那您已经按照小规模纳税人所开发票就要收回作废,然后重新按照一般纳税人开具。
二、如果您选择次月1日生效,则本月整月按照小规模纳税人计税、开票,次月整月按照一般纳税人开票、计税。
您好,1.2019年4月1日开始,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试行留抵退税。
2019年6月1日开始,放宽部分先进制造业留抵退税条件。
2. 申请退税条件部分先进制造业: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较,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
其他企业: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较,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3. 退税金额部分先进制造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其他企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PS: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4.退税频率部分先进制造业:2019年7月起任意申报期其他企业:每6个月(或两季度)
5. 即征即退与一般货物分开核算,是否享受该条优惠的条件,不可以。
5. 即征即退与一般货物分开核算,是否享受该条优惠的条件,目前官方没有规定。具体您可以咨询一下当地税局。
您好,出口与自产设备配套的嵌入式软件适用免税。内销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文件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
一、 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目前为13%)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三)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依据《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补充通知》 财税〔2003〕238号“三、计算机软件出口(海关出口商品码9803)实行免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虽然你这个文件较早,但依然有效。在实践中,软件产品的出口通常按免税申报,即不计提销项,对应的进项税转出。
本月冲销上月挂账往来科目即可。
(一)上月预付分录
借:应付账款(实质上即“预付账款”,业务不多时可以混用)
贷:银行存款
(二)本月业务发生分录
借:主营业务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且依法可以抵扣)
贷:应付账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