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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没有规定,只要申领时没有提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没有专门要求即可。
您好!
1. 可以办理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相应法规上并没有依照总分公司进行判断的标准,主要是以销售额和账务健全程度在判断。
2. 分公司由于是非法人机构,如果属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分支企业,应适用《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有关规定执行,分支机构承担预缴义务入当地国库,总公司汇算清缴。如果不属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则不需要认定相应所得税税种,汇总收入和成本到总公司统一进行核算。
3. 根据第2点的说明,分支机构不作为独立的所得税纳税人(未跨省)
4. 建议根据初期的盈利情况和当地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判断,分公司可以让总公司承受亏损,从而少交所得税,但同时可能因为是分公司的身份,部分地区优惠税收政策返还可能无法享受,建议结合企业经营模式进行考量。
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规定:“三、简化丢失专用发票的处理流程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1、2,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因此你公司需要凭供货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这个问题可能规定不是十分明确,您可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个人观点,应当按照当期合计起来计算,即“加计扣除研发为18万元”,理由有二: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二、(四):企业在计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时,应扣减已按《通知》规定归集计入研发费用,但在当期取得的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以上规定使用了“当期”措辞,而非“项目”之类。
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中,“减:特殊收入部分”并未区分项目。
您的理解是正确的。
从年度申报表格式可以看得出来:
利润总额-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境外应税所得抵减境内亏损=纳税调整后所得
纳税调整后所得-所得减免-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
这里需要补充一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也就是说,此处“亏损”乃是税法口径的亏损,而非会计口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也就是说,在税法看来,只有总公司,没有分公司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概念。
您好!
1. 这种情况由于总公司存在大量的进项留抵,建议在符合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将总公司的角色定位为分公司的分包方,总公司将设备、材料或建筑服务“转售”给分公司并开具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的规定: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建议做好相关内部授权和三方协议,以防范不必要的税收风险。
您好!
如果属于进口货物贸易产生的外汇流入,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企业应当按国际收支申报和贸易外汇收支信息申报规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信息申报,并根据贸易外汇收支流向填写下列申报单证: (三)从境外收款(包括从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境内账户收款)的,填写《涉外收入申报单》。第十六条规定:金融机构为企业办理贸易付汇的退汇结汇或划转时,对于因错误汇出产生的退汇,应当审核原支出申报单证;对于其他原因产生的退汇,应当审核原支出申报单证、原进口合同。根据上述条款,企业至少需要准备填写《涉外收入申报单》、原支出申报单证和进口合同。
如果企业存在《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四章 企业报告和登记管理的一些特殊情况,请对照具体情形进行相应资料的准备和报告程序。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三、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的问题
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如您所述,如果您交的是一月至六月房产税,而一月已经卖了,则应纳税款计算截止一月末,后面五个月已交税额可以据实申请退税。
您须明白一点,如何开票、开票编码、货物名称,与买方是谁并无关系。
具体适用编码,您可查阅一下《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因为您只提及“车辆”,并未提及具体车型,所以无法帮您直接查找。
您好!
不需要调整。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一、对季节性建筑工人可以考虑采取承包人设立个体工商户为企业提供劳务的方式解决。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劳动合同法第68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建议贵公司200名是临时工可以考虑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用工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