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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安业税率是财税2016 36号文件的明确规定,经过几次税率调整,目前一般纳税人9%,小规模3%,这个不分地区的。
基于“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一、《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的规定,如上所述,既然“定期存款或者保本理财收益”,作为利息收入较为适当。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二十一)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是指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上返还本利的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以及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上的健康保险。
人寿保险,是指以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的人身保险。
养老年金保险,是指以养老保障为目的,以被保险人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并按约定的时间间隔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的人身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保险合同约定给付被保险人生存保险金的年龄不得小于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2.相邻两次给付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一年。
健康保险,是指以因健康原因导致损失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对于具体险种,建议您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如果上述事业单位并不从事经营活动,并非增值税纳税人,则不必向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开具普通发票即可。
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因此,关于提供“税号”,相关政策仅仅要求对象为“企业”。
是按照全部销售计算的,包含专票和普票部分的销售额。合计不超过30万,其中的普票部分免税,专票部分如果不能收回全部栏次就不能免税。合计金额超过30万,专票和普票都要缴税。
一季度开10万专票+25万普票,那么一季度纳税是35*3%,如果开10万专票+15万普票纳税为10*3%,这个理解是正确的
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免税的普票开具发票是税率栏标有征收率的发票,不是税率栏写免税的。
您好!以下建议供参考: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对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有如下规定:第十五条:企业合并形成母子公司关系的,母公司应当设置备查簿,记录企业合并中取得的子公司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等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当以购买日确定的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子公司的财务报表进行调整。第十七条 企业合并形成母子公司关系的,母公司应当编制购买日的合并资产负债表,因企业合并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应当以公允价值列示。母公司的合并成本与取得的子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以按照本准则规定处理的结果列示。从上述条件得知,如被收购公司的资产评估出现增值(意味着资产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一方面需要在合并报表中对子公司的财务报表以及合并资产负债表按照资产评估后的价值进行调整;另一方面应作为母公司在编制个别报表时计算子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所占份额的依据。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去产能和调结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107号
为推进去产能、调结构,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现将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关闭的企业,自停产停业次月起,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享受免税政策的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如果是上述原因停产,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免征政策,除此外没有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一、账务处理正确。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九条: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二、企业所得税也是如此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一、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三、增值税当期足额缴纳正确。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二)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四、附加税费随同增值税缴纳。既然增值税当期全额缴纳,附加税费理应一并计算。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五、房产税规定不是十分清楚。个人认为,应当分年计算缴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
这个问题有所歧义,有的地方认为一次收取租金应当一次缴纳房产税,有的地方认为收到租金时若全额开具(代开)发票则应一次缴纳房产税。以上个人观点,仅供参考;也建议您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上述情形属于“以服务换服务”,属于“销售”行为。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相关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如上所述,本公司提供“线下广告位”,乃是属于“不动产租赁服务”;其取得对价,乃是一项“广告服务”,这属于一项经济利益。打个比方:您上了一天班,老板没给您发工资,但带您出去旅游了;这不能说您是白给老板干了一天啊。
借:销售费用(广告服务)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其他业务收入(不动产租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请详细描述一下,税务局要求您解释什么内容,含餐字普通发票是什么意思?餐费发票吗?
首先进行责任认定,如果确属你公司责任,且你公司没有相关保险赔偿的,计入你公司成本费用,如果不属于你公司责任,人道性质赔偿,应计入营业外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