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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适用何种税率,取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上次税率调整时有明确解读,道理一样)。具体标准可查阅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
一般来讲,如果3月已经用电,只是4月收款,则3月已经实现售电收入,增值税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应当按照原税率开具发票、计算增值税。
能否开具发票,取决于是否计息或者视同计息。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三、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既然明确“无偿借贷、免征增值税”,自然不能开具发票(要开的话,发票金额也是为零)。
二、关联公司之间按照市场公允原则约定利息,自然据实开具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三、若关联公司间未约定利息且不符合上述免税规定或者约定利息不符合市场公允原则,则依税法规定视同销售或者纳税调整,其视同销售金额或者纳税调整后金额,既为税法所认可,自可据此开具发票。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相关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视同销售服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以上部分内容出于个人对于税法理解,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是的,正当如此。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二条、第九条相关规定,重大影响,是指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在确定能否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时,应当考虑投资方和其他方持有的被投资单位当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可执行认股权证等潜在表决权因素。投资方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的,被投资单位为其联营企业。投资方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本准则第十条至第十三条规定,采用权益法核算。
吸收合并操作具体流程及步骤l:
草拟企业合并方案并召开股东大会通过;
l增值税、土地增值减免税、契税备案;
l 被合并企业企业所得税汇算;
l 被合并企业企业所得税清算,进行税务检查;
l 企业所得税-特殊重组税务处理审批备案;
l 依据公司法,公告前通知债权债务人(应收、长投资等往来);
l 工商局办理合并公告;
l 被合并企业办理税务工商注销;
l 合并企业工商变更增资。
由于吸收合并业务较为复杂,需要更多资料支持,如需要请于铂略专家联系。
单就您的描述,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应付账款)
借:其他应付款(应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
您也可将业务情况详细描述一下。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资料,建议:一是企业所得税申请核定征收方式;二是公司引入法人增资,递延分配。
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020号)第二条第(五)项规定,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范围限于发放给具体办税人员的手续费奖励,对扩大范围发放的手续费奖励,仍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第七条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全部或部分事业经费的单位,免缴土地使用税。经费全部白给的事业单位,应缴纳土地使用税。 因此,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全部或部分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科教用地免缴土地使用税。对非自用地、用于经营或经费全部白给的事业单位,应缴纳土地使用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二)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一个月一次”的理解。显然,您上述年度租金一次取得并且开具发票。这就产生两种观点:您这一个月取得了6000元;您这一年每个月取得500元。目前对于房租,增值税、企业所得税都有分摊至月的类似规定,但个人所得税则并没有。
是否分摊至月,直接影响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只能建议您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4]112号
一、对纳税人因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而产生期末留抵税额的,应以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
二、纳税人发生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时,按以下方法进行会计处理:
(一)增值税欠税税额大于期末留抵税额,按期末留抵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
(二)若增值税欠税税额小于期末留抵税额,按增值税欠税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参照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从本质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本质上没有区别,附加税不按欠缴的补税,但目前国家没有明确文件明确,因此,建议同主管税务机关协商后处理。
一、根据财税[2013]37号规定,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 五、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中“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修改为“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上述政策规定““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非必需,因此,贵公司对转让的2008年购入的乘用车(轿车)可以按一般计税适用的税率计税。建议: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计算销项税时换算为不含税价作为计税销售额。
三、、简易计税法是征3免1,开具发票时是按3%开具。
四、计算各类附加税时,按免后的2%的实际缴纳简易计税应纳税额做为计算附加税的依据。
您的问题过于笼统,最好补充具体一些。当然,笼统来讲,据实核算、依法报税,则无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