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既然皆为“非住房”,则二者房产税其实一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四条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补充一下,关于“住房”。如果公司持有,自然视为经营用房,税率同上。如果个人持有,若自己居住,则一般不用缴纳房产税;若用于出租,则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规定,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一、甲收取乙利息收入,不能免税。注: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二、甲、乙账务处理皆可。
三、甲收取利息,需要依“贷款服务”开具发票。否则,乙公司无法税前扣除,须依法纳税调增。
四、关于利息收入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关于企业所得税利息收入确认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事实上,如果自己没有物业费发生,而收取所谓“物业费”,其实就是变相收取租金了。如此则应当按照其他业务收入入账,虽然基于“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属于非经营活动”的原则,不用缴纳增值税,但企业所得税、房产税等还是涉及了。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需视划转性质而定。
母公司
借:长期股权投资(视为出资)或者营业外支出(视为捐赠)
贷: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子公司
借: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贷:实收资本、资本公积(视为出资)或者营业外收入(视为捐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 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老师 我们公司去年年底才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之前的企业所得税是核定的 19年1月一个项目完工开票200多万,成本票18年就入账了,18年没有确认此项目收入 19年成本票不多, 利润太高,该怎么办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既然项目2017年已经竣工,且无法提供成本发票,仍然建议核定征收,您可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从增值税分类来看,事实上,所谓“教育科技公司”,如果论及“教育”,则属于“服务——生活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教育服务”;如果论及“科技”,则可能属于“服务——现代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或者信息技术服务”。好在,上述二者增值税税率皆为6%。
印花税方面,通常教育方面的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征收范围,而技术合同则为万分之三。
至于其他税费,比如附加税费(按照增值税一定比例附征)、企业所得税(25%),则与行业没有直接关系;当然,若有税收优惠,则另当别论,而须视情论之。
一般纳税人物业公司,收到物业服务费,应当按照一般计税方法,依6%税率计税、开票;不得采用简易计税方法。
关于“无法取得进项发票”,我解释两点:
一、原本缴纳营业税时,物业费税率5%。营改增后,之所以设定税率6%,而非17%(比如动产租赁)、11%(比如交通运输),自然充分考虑了抵扣情形。就是说,6%相比原先5%,考虑到不会有很多进项,但毕竟有部分(比如办公用品、部分设备、租金之类)。所以设定税率6%。
二、如果购置办公用品、设备之类,有人说,我要不来发票怎么办?事实上,大家心里都明白,您如果只是考虑价格原因,而到没有发票或者不想给您开发票的地方去买,自然“确实无法取得发票”。“天上不会掉馅饼”,销售方也同样聪明;正规市场当然可以开具发票,其中税额当然也会转嫁给买方。这其实只是市场一般原理,无非就是价格高低而已。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十、本通知所称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或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是指以集成电路设计或软件产品开发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四)……软件企业的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您好!
1. 根据目前的总局所发出《深化增值税改革即问即答(之二)》的第三问,明确允许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的对象是“需要是与本单位建立了合法用工关系的雇员”,如果是纳税人为非雇员支付的旅客运输费用,不能纳入抵扣范围。如果用于个人消费或集体福利,也不允许抵扣。
2. 从案例表述来看,总局答疑所表达的“合法用工关系”、“雇员”两个基本概念,是基于形成正式劳动雇佣关系的员工,因为在案例中提到向“客户”、“邀请讲课专家”等存在业务关系的人员所发生的旅客运输服务已明示不得抵扣,因此贵公司在问题中提到的临时雇佣,按照劳务费形式进行报酬发放的,原则上也属于前述列举的“邀请讲课专家”所形成的劳务关系,因此相应的旅客服务运输进项应属于不可抵扣的范围。
3. 根据2019年3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张卫的在线解读:“按次纳税和按期纳税,以是否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作为划分标准。凡办理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为季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都可以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未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除特殊规定外,则执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有关规定,每次销售额未达到500元的免征增值税,达到500元的则需要正常征税。对于经常代开发票的自然人,建议主动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以充分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自然人由于没有办理税务登记,一般适用按次纳税去界定增值税的起征点。
附:《深化增值税改革即问即答(之二)》的第三问原始问答:
三、请问纳税人为非雇员(如客户、邀请讲课专家等存在业务合作关系的人员)支付的旅客运输费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39号公告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里指的是与本单位建立了合法用工关系的雇员,所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费用允许抵扣其进项税额。纳税人如果为非雇员支付的旅客运输费用,不能纳入抵扣范围。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应用于生产经营所需,如属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您好,母公司代子公司付款,一种处理是作为给子公司垫资,未来子公司应偿还,子公司借应付账款,贷其他应付款,根据财税2019 20号文规定,集团内的无偿拆借免视同销售贷款服务增值税,集团成员需经工商集团登记或公示。二种处理是作为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权益投入,母公司借记长期股权投资,子公司贷记资本公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 29号: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下同),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二)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凡作为收入处理的,应按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