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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聘医生一周来一次,如果不签订劳动合同属于取得劳务报酬,需要对方开具发票,你公司做劳务费列支。单位小孩如果有任职聘用关系,可以以工资表列支工资,但不缴纳社保就存在社保未交纳的风险了。
请您补充一下,“资金往来”的具体情况如何?因为采购还是资金拆借?
这按什么申报还是先要确定对方和公司是任职受雇关系,还是劳务关系的,任职受雇关系就是按工资薪酬申报,否则按劳务报酬申报。
不能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以上属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范畴,因而不能抵扣。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标准分录
一、支付服务费
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
二、抵减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管理费用
三、“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下面各专栏(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减免税款等)一并计算,这样转入到“未交增值税”的金额自然少了。
那么,如您所问,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下面各专栏计算时,只考虑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等,而不考虑该项减免税款,则在转入“未交增值税”之后再冲,结果一样(不如上面标准分录规范)。就是相当于第二笔分录改成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管理费用
答复:如果是货代提单,可以与或贷公司沟通处理,一般需要做丢失声明、缴纳保证金等;如果是船公司提单,需要跟船公司协商处理,手续相对更加复杂。
您是购入“再生资源”,然后加工还是直接出售呀?
国外母公司需要缴纳增值税和预提所得税,增值税6%,预提所得税10%。
都是需要国内企业代扣代缴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第三条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每年汇算清缴时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交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履行备案手续,同时妥善保管以下资料留存备查:
1.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料;
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
4.年度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说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及对应收入资料;
5.年度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证明材料;
6.当年和前两个会计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及占同期销售收入比例、研发费用管理资料以及研发费用辅助账,研发费用结构明细表(具体格式见《工作指引》附件2);
7.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的原则,我认为可以按照“现代服务”中的“专业技术服务”开具发票。
这个问题可能有些异议,以上属于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1、受让方应该按实际转让价格入账的,折旧年限这样操作
情况一:企业取得尚未提足折旧的旧固定资产:
1、会计上:可以在预计可使用的寿命内计提折旧;
2、税法上:此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
情况二:企业取得已提足折旧的旧固定资产:
1、会计上可以在预计可使用的寿命内计提折旧;
2、税法上按照与会计上一样的折旧期限确定即可。
以下是两种常见的会计上确认折旧年限的方法供您参考:
方法一:按照新取得该项固定资产的预计可使用年限减去该旧固定资产实际已使用的年限。实际已使用年限可参考该旧固定资产原拥有企业的原始入账发票,出厂时间证明等资料。
方法二:按照已使用过固定资产的新旧磨损程度、使用情况以及是否进行改良等因素合理估计新旧程度,然后与新取得该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相乘确定。
2、虽然时医疗免税企业,但转让设备不是免税项目,不能开免税发票,如果满足3%减2%的政策,不能开专票,只能开普票。
3、如果不按公允价格转让,价格过高或者过低,不具有合理性,税局是可以核定征收的,所以您如果低价转让,对于转出方税局会按核定价格征税,但购入方由于不能取得核定价格的对应发票,只能按实际销售价格作为采购成本入账,所得税扣除折旧也只能按低价计提的金额税前扣除。
我们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相关定义: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以上四项,皆为“委托方提供材料”,因此皆属于“劳务——加工劳务”。(注:依照税法定义,设备、场所等信息,与加工之认定无关。)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