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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相关文件没有明确。这里有两种观点: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四条相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统称应税销售行为。
也就是说,增值税征税范围限于“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如上所述,虽然收取费用,但并未因此向支付方“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自然并非增值税征收范围。
二、此属于销售折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如上所述,销售方(分保方)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发票,冲减销售收入及销项税额;购买方(总保方)依法冲减采购成本及进项税额(即:进项税额转出)。
建议您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八、关于取消建筑服务简易计税项目备案
提供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不再实行备案制。以下证明材料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改为自行留存备查:
(一)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二)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至于其他行业,原本没有明确备案要求。具体情况建议您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如果涉及所得税调整还要
借:以前年度所以调整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根据上述分录调整上年会计报表期末数,本期报表期初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调报表“未分配利润”栏次
甲公司营业执照上没有该经营项目,也是可以开租金发票的。税法原则上要求只要选择正确税目税率申报纳税就可以,并不一定要求有经营范围。如果偶尔发生不用进行营业执照的变更增项,如果经常发生的业务,建议先做工商增项,在做税务变更。
您好,铂略官网专题课有相关的增值税视频课,详见:https://www.bolue.cn/products/list/1
关于普通发票开具,如何进行处理,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层面没有统一规定,我们可以参照2016年47号公告关于专票开具有误时的处理,如果符合作废条件的,可以直接作废,如果不符合作废条件(比如你说对方不能退回原发票),就可以做红冲处理,你方需要按原来蓝字发票全部冲红,然后在开一张正确的蓝字发票,并将红字和新蓝紫发票的发票联给到对方。如果对方不能将原发票退回,可以提交证明即可。这点也可以参照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来执行。
另外各省也有自己的普通发票冲红办法,你可以了解一下当地政策。
例如:
河北省:关于印发《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国税发[2007]156号)
第十三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在收回增值税普通发票全部联次或者购买方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的有效证明后,可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将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记账联作为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将蓝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发票联或者有效证明粘贴在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记账联的背面。
广东省:《广东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红字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粤国税函[2003]627号):
一、购货方和销货方均未作账务处理的,销货方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与存根联及其他联次一起粘贴以备核查。
二、购货方未作账务处理,销货方已作账务处理的,销货方必须收回原发票后开具蓝字退货进仓单,方可开具等额的红字发票。同时,必须把红字发票记账联撕下作为冲账凭证,其余联次不得撕下,并把收回的原发票粘贴在红字发票存根联背面以备核查。
三、购货方已作账务处理的,不论销货方是否已作账务处理,销货方须取得购货方出具的有效书面证明,填制蓝字退货进仓单后,方可开具等额的红字发票。
四、购货方的有效书面证明,必须记载与发票和销货清单内容一致的事项,包括原发票联的复印件和银行收款进账单(原已付款的),以及退货的原因并加盖购货方单位印章或财务专用章。
个人认为,这样处理没有太大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5月26日视频会政策问题解答:“现行政策在住宿费的进项税抵扣方面,从未作出过类似的限制性规定,纳税人无论通过私人账户还是对公账户支付住宿费,只要其购买的住宿服务符合现行规定,都可以抵扣进项税。而且,需要补充说明的是,不仅是住宿费,对纳税人购进的其他任何货物、服务,都没有因付款账户不同而对进项税抵扣作出限制性规定。”
从国家税务总局解答来看,“国税发〔1995〕192号”文件中“所支付款项的单位”指的是“向谁支付款项”,而非“由谁支付款项”。即:收款单位、开票单位、销货单位应当是一致的;而由谁来支付款项并无限制。当然,受票单位、付款单位(个人)若不一致,提供能够证明代付合理性的证据(比如公司规章制度,相关原始凭证,转账、报销凭单,合同或者协议等)确也必要,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纠纷或者争议。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因此不是一定要求收回原发票,也可以收回证明,一般情况下,如果对方已经进行账务处理,原发票就已经做了记账凭证了,就不能在退回给开票方了,因此可以写证明。所以开票方不收回原发票,作废重开不应受到处罚,可以依据证明重开。
我觉得这样操作还是有一定的风险,毕竟合同签订主体是个人,建议您和对方重新以个体户名义签订合同,如果涉及款项,走个退款再收款的手续,来达到合同发票资金服务几流都一致。
一、购买电梯
借:原材料
贷:银行存款
二、电梯安装,发生相关费用(人工、餐费)
借:工程施工——成本
贷:原材料
应付职工薪酬
银行存款
三、收到政府补助
借:银行存款
贷:工程施工——成本
如果是真实发生,可以取得合法票据的可以税前扣除,但需要计入职工福利支出,在限额内扣除。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