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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条的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如果车辆所有权不在公司,但是是以公司的名义对外进行承接客户和运营,的确贵公司就将成为提供上述服务的纳税人和开票人,但这个与以上挂靠车辆是否属于公司资产并没有必然联系,税法无从干涉物权法中资产的归属问题,公司在税法层面所承担的纳税义务人的身份并不意味着天然是资产的合法拥有人,不存在所谓的与挂靠形式冲突的问题。从实践来看,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上的登记车主,一般是作为参照机动车所有权人的依据,除非发生资产过户转让等行为,否则不会认定车辆权属的转移。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财会[2006]3号):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其他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等资产。借款费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开始资本化:
(一)资产支出已经发生,资产支出包括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以支付现金、转移非现金资产或者承担带息债务形式发生的支出;
(二)借款费用已经发生;
(三)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已经开始。
简单举个例子:您贷款5000万,为了自建厂房;1月开工,8月建成。这8个月的利息是可以资本化的。
如上所述,购置土地乃是瞬间活动,不存在“相当长时间的购建”,不能将其利息进行资本化。
税法层面,并不区分正式工、临时工。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一、关于全年一次性奖金、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的政策
(一)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当然,作为依照工资薪金所得的职工,须把握任职或者受雇、非独立劳动、按月正常发放等几个关键点。否则即属于劳务报酬所得,而劳务报酬所得并无“年终奖”一说,应一并纳入发放当月计算。
支付剧本款
借:原材料
贷:银行存款
电影开拍
借:生产成本
贷:原材料
电影拍完
借:库存商品
贷:生产成本
电影销售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注:1、上述分录就是处理原则。您所设置科目若因行业特点与此不同,则转换成性质类似科目即可。2、发票应当及时取得。但即使未取得发票,会计分录也是这样来写。
个税系统上述设置符合常理。
税法、会计准则对于职工薪酬(工资薪金)皆有定义,比如: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规定大致一样,不一一列举。
既然属于“单位员工”,则本单位任何工作,只要双方约定一致,皆属于“本职工作”。事实上,任何员工入职之时不可能将可能面临的所有具体工作约定得非常清楚,通常都有“公司交办”、“领导交办”、“等”、“相关工作”等兜底条款。
因此,作为一名全职员工,在其全职单位领取任何报酬,皆属于工资薪金所得,不存在劳务报酬所得。即使属于临时交付工作,可以奖金、补助等方式支付,但这些皆属于工资薪金范畴。“个税系统并不允许同一人同时存在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是对的。
您好,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劳务报酬收入计税基础为不含增值税的金额。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因此,企业应该根据实际业务开具发票,与中医馆发生业务关系的是个人,其不能给患者开具公司抬头的发票。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四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因此,纳税人取得收入未按时申报缴税,税务机关可以对其进行处罚。
您好,您的问题答案内容较多,官网上提交不了,已让产品顾问发送给您。
请恕我直言,这其实就是“掩耳盗铃”。这样导致的结果,仍然是2015-2016年土地使用税未缴纳,顶多2019年5月(4月)多缴。即使多缴、少缴相抵,滞纳金仍属应尽义务。
非常妥当。
一、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相关规定,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应当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或确认为递延收益。确认为递延收益的,应当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应当分情况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一)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二)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
按照《财政部关于政府补助准则有关问题的解读》:通常情况下,若政府补助补偿的成本费用是营业利润之中的项目,或该补助与日常销售等经营行为密切相关(如增值税即征即退等),则认为该政府补助与日常活动相关。
如上所述,“工资是财政拨款”,可以直接计入其他收益科目。
当然,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二、(五)财政性资金的处理: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
您好!
由于上述退料账务缺失,为确保目前账实一致,建议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如果这些备品备件属于维修领用的一般材料,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标准,按照原材料盘盈处理,冲减相应的管理费用。
如果上述备品备件已达到固定资产的判断标准,那么应该按照固定资产盘盈处理,计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