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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6】162号文件,第一条“对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您的理解是正确的,公司的网购订单是需要缴纳印花税的。如果是行政部门员工用自己的账号购买,然后公司做报销的,那是个人签的网购订单,是一种报销行为,公司没有产生印花税的纳税义务。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一百零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指定扣缴义务人的情形,包括:
(一)预计工程作业或者提供劳务期限不足一个纳税年度,且有证据表明不履行纳税义务的;
(二)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且未委托中国境内的代理人履行纳税义务的;
(三)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或者预缴申报的。
前款规定的扣缴义务人,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指定,并同时告知扣缴义务人所扣税款的计算依据、计算方法、扣缴期限和扣缴方式。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因此,指定扣缴通常是在有证据表明非居民纳税人不履行纳税义务的或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或者预缴申报进行指定扣缴;而源泉扣缴是境内支付方对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等所得直接扣缴所得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9号 第四条 非居民企业因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准确计算并据实申报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采取以下方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一)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于能够正确核算收入或通过合理方法推定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成本费用的非居民企业。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二)按成本费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于能够正确核算成本费用,但不能正确核算收入总额的非居民企业。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总额/(1-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三)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核定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于能够正确核算经费支出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收入总额和成本费用的非居民企业。计算公式:应纳税所得额=经费支出总额/(1-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营业税税率)×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因此,非居民企业因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准确计算并据实申报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采取相应方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指定征收也适用此条款。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不动产出租增值税征收率5%.
政策依据: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九条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第四条 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以上各项,皆可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若年底清理(补偿)未完成,则科目可以保留余额。
参考《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1606 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企业因出售、报废、毁损、对外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原因转出的固定资产价值以及在清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等。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清理完毕的固定资产清理净损失。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派遣人员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9号
非居民企业(以下统称“派遣企业”)派遣人员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如果派遣企业对被派遣人员工作结果承担部分或全部责任和风险,通常考核评估被派遣人员的工作业绩,应视为派遣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提供劳务;如果派遣企业属于税收协定缔约对方企业,且提供劳务的机构、场所具有相对的固定性和持久性,该机构、场所构成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常设机构。
在做出上述判断时,应结合下列因素予以确定:
(一)接收劳务的境内企业(以下统称“接收企业”)向派遣企业支付管理费、服务费性质的款项;
(二)接收企业向派遣企业支付的款项金额超出派遣企业代垫、代付被派遣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及其他费用;
(三)派遣企业并未将接收企业支付的相关费用全部发放给被派遣人员,而是保留了一定数额的款项;
(四)派遣企业负担的被派遣人员的工资、薪金未全额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派遣企业确定被派遣人员的数量、任职资格、薪酬标准及其在中国境内的工作地点。
因此,“香港非居民企业跟境内公司签订了1年的设备维修合同,款项一次性支付,但来境内提供服务的是该非居民企业在境内关联公司的中国雇员”,如果派遣企业对被派遣人员工作结果承担部分或全部责任和风险,通常考核评估被派遣人员的工作业绩,应视为派遣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提供劳务;如果派遣企业属于税收协定缔约对方企业,且提供劳务的机构、场所具有相对的固定性和持久性,该机构、场所构成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常设机构。贵公司依据上述政策判定关联公司是否为常设机构,如果为常设机构应按居民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
相关备查资料:
(一)派遣企业、接收企业和被派遣人员之间的合同协议或约定;(二)派遣企业或接收企业对被派遣人员的管理规定,包括被派遣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内容、工作考核、风险承担等方面的具体规定;(三)接收企业向派遣企业支付款项及相关账务处理情况,被派遣人员个人所得税申报缴纳资料。
买赠行为,税收上是按照主货物和赠送货物的公允价值比例计算各自收入额,会计核算时分别按照销售货物的种类设置明细账就可以,比如主营业务收入——主料、辅料、工具等。成本结转也是按这个类别进行结转就可以。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设有两个以上的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这种情形需要视同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因此你公司这种调拨需要明确是否用于分公司销售,再有是否在一个县市,如果满足上述文件就视同销售,就该开票。
配送费如果是与上述视同销售行为一起发生的,应该作为价外费用按照货物税率征税,
您好!以下建议供参考:
由于“常设机构”是国际税法中税收协定中的概念,所以在国内税法中并没有相关阐释,对于比较常见的“劳务型常设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的通知(国税发〔2010〕75号)规定:(一)第(一)项规定,对于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对方的建筑工地,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或者与其有关的监督管理活动,仅在此类工地、工程或活动持续时间为六个月以上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确定上述活动的起止日期,可以按其所签订的合同从实施合同(包括一切准备活动)开始之日起,至作业(包括试运行作业)全部结束交付使用之日止进行计算。同一企业从事的有商业相关性或连贯性的若干个项目应视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这里所说的“商业相关性或连贯性”,需视具体情况而定,在判断若干个项目是否为关联项目时,应考虑下列因素:(1)这些项目是否被包含在同一个总合同里;(2)如果这些项目分属于不同的合同,这些合同是否与同一人或相关联的人所签订;前一项目的实施是否是后一项目实施的必要条件;(3)这些项目的性质是否相同;(4)这些项目是否由相同的人员实施;等。从上述定义可以得知,是否构成“劳务型常设机构”是需要进行综合判断,判定为常设机构后,上述所有牵涉的项目所发生的收入(对境内方为支付的费用)均应当按照相应的要求缴纳所得税并补缴滞纳金,前期北京税务局也已针对未认定为常设机构而未缴企业所得税的,但经检查属于常设机构的部分非居民企业补缴了相应的所得税与滞纳金。
如果自开发票是到申报时,统一申报纳税。如果代开,是在代开时税务机关就代征税款了。
劳务报酬是个人向公司提供的一项服务或者劳务,如果个人是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的自然人,按照按次的增值税起征点500以下可以开收据,不开发票。如果超过500,需要代开发票。
一、“财税〔2019〕21号”文件第六条明确规定,退役士兵以前年度已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可按本通知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
二、纳税申报时,填写于“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减免税明细表》即可。
三、账务处理方面,可以参考《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二(七)4.减免增值税的账务处理。对于当期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损益类相关科目(其他收益)。
一、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三条: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二、据此,您可作如下处理:
(一)会计作为损失处理;
(二)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申报扣除资产损失。
(三)准备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决算报告或者审计报告)、会计核算资料、专项说明报告,留存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