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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打个通俗比方:假设并无税务局,您取得100万收入,分录显然是
借:银行存款 100万
贷:主营(其他)业务收入 100万
上述政策显然也是直接减免,不必先计提、再结转营业外收入,直接全额确认收入即可。
参考《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2018年):通常情况下,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不涉及资产直接转移的经济资源,不适用政府补助准则。也可佐证也述观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第六章 特别纳税调整”明确规定了关联企业间应当按照独立原则进行税务处理。也就是说,关联企业间无偿提供资金借贷,应当依法进行纳税调整:一方确认利息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当然,另一方依法确认利息费用,进行税前扣除。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可能面临纳税调整,参考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 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新)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一)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
(二)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三)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您好!
根据国税总局第三季度政策解读现场实录中所得税司的回复:对于任职受雇单位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依法均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对于集体享受、不可分割的、未向个人量化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从税务合规的角度,上述住房补贴仅针对部分高管,且属于可量化的现金福利,应当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进行个人所得税的扣缴。
这属于申报错误,到大厅去修改即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六条相关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一、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及“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相关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相关规定,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相关资产负债计税基础不变,不产生企业所得税):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三、契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一、企业改制: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四、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规定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称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本通知所称整体改制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
五、印花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相关规定:
实行公司制改造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成立的新企业(重新办理法人登记的),其新启用的资金帐簿记载的资金或因企业建立资本纽带关系而增加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公司制改造包括国有企业依《公司法》整体改造成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企业通过增资扩股或者转让部分产权,实现他人对企业的参股,将企业改造成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企业以其部分财产和相应债务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企业将债务留在原企业,而以其优质财产与他人组建的新公司。
企业改制中经评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企业其他会计科目记载的资金转为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企业改制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应税合同,改制后需要变更执行主体的,对仅改变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未作变动且改制前已贴花的,不再贴花。
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上述改制涉及实质上股权变更或者资产转移,则应当依法计算缴纳增值税、附加税费、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契税、企业所得税以及个人所得税。
一、作为“大车司机”,如果自己没有车,则到某公司开车,即使时间不固定,可以作为工资处理。
如果自己有车,则并非工资,而属于为运输公司提供交通运输服务。
二、如果作为您说的第二个问题,这样涉嫌违法。按照“三流一致”原则,发票开具方、收款方、劳务提供方必须一致。
三、作为个体户,经营范围皆可自定(除非国家另有禁止规定)。
这个问题麻烦您补充一下:土地到底谁拨给谁,或者说从哪个公司拨到哪个公司?您的土地用途是之前还是之后?您问账务处理是指甲公司、子公司还是其他公司?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因此,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适用免税的规定,代开缴纳的增值税不能退,也不能抵以后税款。
您好,仅仅依据税负率低作出补税决定,属于事实不充分,法律依据不足,因此没有风险。但是,税负率低有更高的被税务检查的几率,需做好解释工作:交易的目的是我司有资质,所以基本平进平出,与对方没有关联关系,也无账外收入。
您好,分两种情况,1.非实报实销,(1)属于公务用车补贴的情况,根据国税发〔1999〕58号,“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这种情况下企业不需要取得员工提供的发票,直接按照工资薪金支出进行处理。(2)属于差旅费津贴性质的,根据国税发〔1994〕89号文,“二(二)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1.独生子女补贴;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3.托儿补助费;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但是差旅费免税有一定的限额,具体要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2.员工出差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用,实报实销的,需要据实取得发票。
因此,如果你企业报销的是员工出差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用,需要据实取得发票。如果是每月定额发放的交通补贴,则不需要取得发票,将该笔交通补贴按照工资薪金支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