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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保险公司报销”,则非由您公司承担。
垫付
借:其他应收款
贷:银行存款
赔款到账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
关于价格确定,我谈谈个人看法。您须明白一点,增值税税率下调,是针对全社会、全(增值税)链条。至于某个环节想要多享受一点优惠(比如您要求上家降低价格),则取决于市场竞争机制。
事实上,这个问题近期有许多人在问。关键在于大家把“税率下降”作为一个特殊理由看待了。打个比方,降低价格理由很多,这不过是其中之一,并无特别之处。其实最终取决于市场,比如说,如果供不应求,人家涨价您也得买啊;如果供大于求,即使税率没有下调,您也可以找个别的理由要求降低价格。
打个最简单的比方:您再考虑降价之前,先要考虑一下您的上家是否降价才对吧。
首先,我们回忆一下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也有人询问那个加计50%(现在75%)部分怎么账务处理。当然没法入账,因为根本就没发生,只是凭空让企业少缴税而已。
您须明白一点,这个也只是一项税务处理,即“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所谓“进项税额加计10%”,只是计算依据,并非增加进项税额;而是按照这个数字抵减增值税额。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及技术维护费抵减应纳税额一个道理。
参考《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九)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的账务处理。
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企业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注: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相关原则,此属于“与日常销售等经营行为密切相关”,可贷记“其他收益”科目。或者参考对于当期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损益类相关科目也可以。)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小规模纳税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其他收益之类
因为增值税额本来就是从损益(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中剥离出来(价内、价外,只是计算公式不同而已),既然抵减(减免),当然归回原处。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八条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对于上述学历(学位)、职业资格继续教育采取依法定额扣除的方法。对于考试费用,并非税前扣除项目。
二、经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管理会计师不在59项专业技术、81项技能人员职业资格专项附加扣除之列。
您好,应当不会, 这只能说是社保缴纳和工资发放错配,并不是没有交社保,可以如实向税务机关解释,以求得理解。这种情况非常多见。
这主要取决于您的进项发票取得比例。
打个比方:销售额1000万元,简易计税应纳税额30万元。若执行一般计税办法,假设适用税率13%;则销项税额130万元。若取得进项税额发票100万元,则税负相等;若低于100万元,则税负增加;若高于100万元,则税负降低。
另外,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一般来讲,无论什么性质、行业,皆可依照规定流程申领自开或者依法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至于限额,则与经营业务规模大小有关,可由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一、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前提应税行为发生、营业收入确认,并非任意先开)。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对于建筑施工来讲,预收款项并不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而只是增值税预缴义务,此二者不是一个概念。预收款项之时,不应开具发票。此属于开票错误,您应首先冲销此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
二、适用何种税率,取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而待增值税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则依此发生时税率开具发票,计算税额并抵减预缴税额。
三、关于价格确定,我谈谈个人看法。您须明白一点,增值税税率下调,是针对全社会、全(增值税)链条。至于某个环节想要多享受一点优惠(比如您要求上家降低价格),则取决于市场竞争机制。
事实上,这个问题近期有许多人在问。关键在于大家把“税率下降”作为一个特殊理由看待了。打个比方,降低价格理由很多,这不过是其中之一,并无特别之处。其实最终取决于市场,比如说,如果供不应求,人家涨价您也得买啊;如果供大于求,即使税率没有下调,您也可以找个别的理由要求降低价格。
您好,已经收到的20%货款,由于已经开具发票,所以纳税义务已经发生,按照16%缴纳增值税。剩余的80%,由于尚未收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货物发出时,此时已适用新税率,因此该部分应按照13%税率开票并缴纳增值税。两部分价款适用税率不一样并无问题,完全符合税法规定。
一、我先用通俗语言为您解释一下:既然核定征收,您是没有盈亏概念的;反过来讲,如果能计算盈亏,则已不符合核定征收条件了。
二、现在用税法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也就是说,这里的“亏损”,乃是税法口径的亏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六条 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也就是说,核定征收方式下,根本产生不了税法口径的“亏损”,自然不涉及弥补问题了。
会计基本公式: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
您可以称之为“资产”,若称“负债加所有者权益合计”则金额相等。二者乃是借贷相对应。当然,其实称为资产比较妥当。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相关定义,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您好,股东出资义务是根据公司章程来的,公司章程约定应缴的,均应当缴纳,除非公司章程修订减少出资义务。
如何缴纳:1.股东再以现金、非货币性资产等出资;2.公司股东会决议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或资本公积,此时股东不需要再另外投入。税务处理方面,应作为先分配现金,再以现金出资处理,即:对于公司股东,取得股息免税,再增加股权的计税基础;对于个人股东,根据国税发〔1994〕089号规定,股份制企业在分配股息、红利时,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应得的股息、红利(即派发红利),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不包括股本溢价部分),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从您的问题描述看,似乎是想以未分配利润缴纳。
如果修订公司章程的,修订后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工商登记的注册资本。低于的,应按照公司法规定的减资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