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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计入管理费用。当然,停工期间正常支出,本身也是计入管理费用。
没有这个说法。当然,您可能与以下几个规定混淆了:
一、《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九条 企业对于已经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您好,按税法相关规定,支付人是有代扣代缴相关义务的,虽然代收款人在境内,但您还是应该以境外企业的名义进行备案,代扣相关的税金。代扣的增值税贵公司是可以进项抵扣的,您可以看下,境外企业提供的技术服务是否可以适用税收协定,从而免征所得税。
您好,问题一,未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不能税前扣除,只是所得税调整,且通过年度纳税申报表进行调整,不涉及调账。
问题二,不需要(除非是虚构的业务)。
问题三,2019年纳税调整增加,后来取得发票,可以做专项申报,在五个年度内追补扣除,以前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可以申请退税或用于抵扣以后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问题四同问题三,不是在取得发票年度调减,而是要追补扣除。
问题五,如果该费用属于2019年度,而2019年度未列该费用,则应当做专项申报在2019年追补扣除。
问题六,这个多计入管理费用的摊销费用,是什么原因多计?如果只是税会差异,则无须调账,如果不是税会差异,即会计上也多计摊销费用了,则在企业所得税申报调增后,会计上也同步通过以前年度损益科目进行调整。
依据:
Ø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六、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第三条 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一)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您若符合上述规定,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中小微企业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可以减免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
确定口径包括营业收入、从业人员、资产总额等,各行业标准不一样。您可以对照一个这个文件确定一下。
这个问题没有明确规定,也不可能会专门针对“疫情”、某几笔费用专门出文件。
一、作为职工福利费基本没有问题。但这个有扣除比例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二、另外一个想法,就是作为“劳动保护费用”也属合理。因为疫情隔离,确实有保护员工健康安全的原因在内。
您好,应收款项代表无条件收款权利,其收款权利的有效性只受到时间流逝或者某件必定会发生的事项(如某人过世)的影响。无其他附加条件。如果收款权利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还涉及其他条件的满足,则属于合同资产。问题未提供合同对付款的具体信息,建议对照合同进行确定。
依据:
Ø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
第六章 列 报
第四十一条 企业应当根据本企业履行履约义务与客户付款之间的关系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合同资产或合同负债。企业拥有的、无条件(即,仅取决于时间流逝)向客户收取对价的权利应当作为应收款项单独列示。
合同资产,是指企业已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且该权利取决于时间流逝之外的其他因素。如企业向客户销售两项可明确区分的商品,企业因已交付其中一项商品而有权收取款项,但收取该款项还取决于企业交付另一项商品的,企业应当将该收款权利作为合同资产。您好,没什么问题。但是,售房合同应当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客户签订,且约定客户购买房屋售价就是270万元,佣金协议由客户与贵司签订,且明确佣金由客户支付。否则,会被认为是开发商分解收入,少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
法律之间,要结合来看。
会计准则或者审计准则中,肯定有“根据合法合规凭证”入账的规定。但正如您之所说,可能没有直接提及发票,为什么呢?因为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关于发票相关规定,肯定由税务机关来规定。
这一点,在现实工作中是没有太多争议的。比如会计记账,都知道要发票;审计人员审计,也肯定会审计发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