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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按照上述规定,上述产品视同销售的计税基础首位是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由于出口适用的是零税率(《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上述500美元价款如果是FOB价格,是可以视作不含税价格作为计算视同内销的增值税计税基础的。但如果企业出口商品的价格是包含了运费、保费的CIF价,可以就此与税务机关沟通,按照FOB价格来界定销售价格。
您好!
首先上述支付给国外客户的赔偿款,从增值税的角度视同于销售方给购货方的折让,销售方应作为自身销售收入的抵减项或作为营业外支出,由于境外客户并没有提供任何有偿劳务或服务,本身就不属于增值税与所得税的应税范围,无需对这笔费用代扣代缴增值税或企业所得税。至于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只是对企业收汇管理提供便利,不能以无需办理和提交《备案表》判断不需履行相应代扣税款义务,例如境外方佣金原则就需要履行代扣增值税义务(所得税视情况而定),两者的规范对象不一样。
根据用途计入企业成本费用即可,不需要缴纳消费税。汽油柴油消费税是生产环节征收的,在您购买环节是不征收的。
你说的正确,只能通过更正申报。
根据 财税 2016 36号文件附件一注释
4.金融商品转让。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开放式基金属于理财产品,应该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税目缴纳增值税。
一、明细科目根据费用类别自行设置即可。
二、您需要注意资本化(并入构筑物或者作为长期待摊费用)与费用化的区别。一般来讲,上述“绿化工程”若符合资产定义,并实质性带来新的用途(效果),还是应当资本化处理。
我们先用通俗例子解释一下吧:您1000元买了棵果树,那么您的成本就是1000元。秋天长了一树苹果,您决定卖2000元;赢利1000元,这没问题吧?如果您把苹果摘下来,仍然果树、苹果一起卖2000元;然而,您仍然赢利1000元啊。
个人以为,上述成本应为初始投资成本,即成本不增加、收入也不扣减。
参考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三、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 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
(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
(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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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认为,第二十三、二十四条中说的专项报告并未限定何人出具,可以掌握“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
还有一个佐证逻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七条(四)“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下同),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既然第二十七条及以下条款要求“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则显然并未要求上述第二十三、二十四条;否则此要求列于第二十三条并“下同”才符合语言逻辑。
关于“留存备查资料”,公告第二十二条列举七条,后六项乃是选择项目(属于……的),不符合条件不必准备。第一项“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肯定需要;另外,按照第二十三、二十四条规定,会计处理资料及专项报告也是必须的。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个人提供劳务,如果该个人没有进行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就是按次不超过500元,可以开具收据,企业就可以税前扣除,超过500需要代开发票企业才能税前扣除。另外如果开具劳务发票产生的增值税和附加税公司承担,公司不可以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因为这是属于个人应该承担的税费,不属于企业的支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第二十三条 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 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您所说的其他应收款金额较大,收不回来,按照上述规定如果可以提供相应资料的话,可以作为资产损失处理。但如果不符合上述规定,还需要进行挂账。
企业出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果是购买时已经抵扣进项税的,出售时需要按照适用税率,目前为13%计算增值税。和资产是否计提完折旧没有关系。如果购买时因为当时政策不允许抵扣而且也没有抵扣的,可以在出售时按照3%减按2%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