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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为进一步做好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切实解决政策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等文件的规定,现就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人员人工费用
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一)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二)工资薪金包括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
(三)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外聘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研发人员的薪资是计入研发费用的。
您好,您的问题描述的不清楚,请补充完整~
不可以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税务总局答疑也明确,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用于办理涉税业务,如计税、退税、抵免等。
您好,您的问题描述的不清楚,请补充完整~
一般应当缴纳房产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虽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规定 “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 。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产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4)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第一条规定,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的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是指按照公有住房管理或纳入县级以上政府廉租住房管理的单位自有住房。一般企业通常并不符合上述要求条件。
一、从财税角度讲,建筑施工企业当然可以把劳务承包给人力资源公司。但是,从建筑法规角度,劳务分包需要考虑分包方资质、合同约定等规定及因素。
二、人力资源公司开的差额发票建筑公司可以视具体情况,依法用来作为差额计税、税前扣除或者增值税抵扣凭证。
固定资产用于抵账,对于转出资产抵债一方,可拆分为两项业务,一是出售固定资产,这环节设计增值税及附加,如果抵账的价值高于净值,还有一部分收益需要合并到公司利润中缴纳所得税。二是还款,即固定资产出售价格用于归还借款,如果资产公允价高于或者低于欠款,相当于产生了债务重组收益或者损失,需要并入所得计算所得税。对于接受资产一方,一方面作为购买资产处理,另一方面要比较资产公允价与应收款之间是否存在差异,如果有差异,作为债务重组收益或者损失处理。
我认为存在风险,您的销售合同是和谁签订的,就应该开票给谁。至于是否公用,怎么对费用进行分摊,是对方需要解决的财务问题,可以进行内部费用的结算,但不适合要您分开比例开票,软件是有数量的,您开票时只销售一套软件,也不能开出多套!
一般的自然人股东利润分配缴纳个税,没有优惠政策。不能递延。
但根据 税收征管法 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另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101号
二、对上市公司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适当延长纳税期限
(一)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上述政策知识对特殊情形适用。
账面提取的盈余公积属于净资产,股权转让时,按照自然人持股比例应由自然人享有,所以在进行股权转让时是要考虑这部分价值的。
其实,“抵债资产”处置,并无不同。取得抵债资产时,相当于购进,对价乃是债权;处置抵债资产时,就是一般销售行为。
销售(处置)时,涉及增值税、附加税费、印花税、企业所得税等,若为不动产,还涉及土地增值税。
一、增值税方面
(一)若取得(抵债)时依法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则此时可以适用简易计税,依照3%征收率减按2%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不动产依照5%差额计算)。
(二)若非上述情形,则依照适用税率(通常13%,不动产9%)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附加税费,按照增值税一定比例计算。
三、印花税,动产万分之三,不动产税率万分之五。
四、企业所得税税率25%.
五、土地增值税,按照增值额比例,税率30%——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