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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非房产开发企业转让房产涉及增值税及附加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以及企业所得税。其中,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9%,转让2016年4月30日之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适用简易计税方式,税率5%;小规模纳税人税率5%。印花税万分之五,小规模纳税人减半。企业所得税根据适用税率征收,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30%-60%。
企业转让存量房产计算土地增值税根据是否取得旧房评估价格,是否取得购房发票可以分成以下几种情况
一、无购房发票,但能够取得旧房评估价格的房产。 财税字[1995]48号规定:转让旧房的,应按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土地增值税。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未支付地价款或不能提供已支付的地价款凭据的,不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不能取得旧房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房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一)提供的购房凭据为营改增前取得的营业税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不扣减营业税)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
(二)提供的购房凭据为营改增后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价税合计金额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
(三)提供的购房发票为营改增后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不含增值税金额加上不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之和,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
三、 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扣除
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营改增后,计算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中“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不包括增值税。 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按照以上扣除因素计算增值率,选择适用的土地增值税税率和扣除率计算土地增值税。 四、旧房评估价格和购房发票都不能取得的房产 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您好,根据目前减税降费相关政策,增值税方面,按月申报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从事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月度销售额合计不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按季申报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从事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季度销售额合计不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所得税方面,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同小规模纳税人比较,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的专用发票可以进行进项抵扣。
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同小规模适用政策一样,不征收企业所得税,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实行查账征收的,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计算;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按照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或者按照其自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经营额乘以应税所得率计算。
企业需要根据实际经营业务及上下游企业情况判断哪种企业类型对自己最有利。
您好!
公司购买理财产品所获得的收益一般在实现时应计入“投资收益”,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据实列报,如果该投资收益不属于国债利息收入、居民企业之间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等免税收入或存在税会差异(如权益法核算)的话,均应当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缴纳企业所得税。
您好!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7条规定,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研究阶段,是指为获取新的科学或技术知识并理解它们而进行的独创性的有计划调查,主要是指为获取相关知识而进行的活动。考虑到研究阶段的探索性及其成果的不确定性,企业无法证明其能够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无形资产的存在,因此,对于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有关支出,应当在发生时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开发阶段,是指在进行商业性生产或使用前,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应用于某项计划或设计,以生产出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装置、产品等,包括生产前或使用前的原型和模型的设计、建造和测试、小试、中试和试生产设施等。考虑到进入开发阶段的研发项目往往形成成果的可能性较大,因此,如果企业能够证明开发支出符合无形资产的定义及相关确认条件,则可将其确认为无形资产。根据上述定义,可根据购入无形资产用于研发的不同阶段,计提相应的摊销(贷方)入账到管理费用或研发支出、以及新形成的无形资产(借方)。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七、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一、适用对象: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二、抵减税额计算
1、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2、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1)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2)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3)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国外独立董事差旅费如果属于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支出可以税前扣除,如参加董事会议,如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不得税前扣除。
二、公司报销国外独立董事差旅费如果属于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涉及按劳务报酬或工资薪金所得(在本企业任职)征收个人所得税。
首先,我们应当区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其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符合下列一项或数项标准的,应当认定为融资租赁:
(一)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二)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买价款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
(三)即使资产的所有权不转移,但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
(四)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
(五)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经营租赁是指除融资租赁以外的其他租赁。
一、若为融资租赁,则承租方确认固定资产,依法计提折旧。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在租赁期开始日,按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金额(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加上初始直接费用),借记本科目或“在建工程”科目,按最低租赁付款额,贷记“长期应付款”科目,按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
二、若为经营租赁,则资产租赁租赁期间产权属于出租方,出租方可以计提折旧。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也可佐证上述观点。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我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相关地方税费的通知
内财税[2019]113号 2019-1-29
各盟市财政局、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盟市税务局、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减税降费决策部署,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授权,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从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我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各级财税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承担起抓落实的主体责任,精心筹划部署,不折不扣地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税费减免政策。要密切跟踪政策执行情况,加强调查研究, 对政策执行中的问题和意见建议,要及时向自治区财政厅和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反馈。
附件:《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19年1月29日
我帮您理解一下原理吧。拿地,付款,交契税,这个您是理解的。
一、如果您拿了一块地,价格2亿元,政府给您拆好了,您直接建设即可,契税计税依据当然是2亿元。这不难理解。事实上,政府拿到上述2亿元,要将其中1亿元给住户;当然,这与您没有关系。
二、那么换种结算方式,政府说,我不要麻烦倒手了,您只把1亿给我吧;另外1亿你直接给住户吧。显然,这还是原先的2亿拿地成本。
三、如果再换种方式,您说,政府那1亿我给现金,住户那1亿我用房子顶吧;这当然可以。显然,这还是原先的2亿拿地成本。
我尽量用了最简单的例子为您讲解;至于文件条款,您可自行搜索一下,道理就是如此。
一、是的。每个协定只会有一种情况,要么是境内受雇协定,要么是境外受雇协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 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十四条 独立个人劳务 一、缔约国一方居民由于专业性劳务或者其他独立性活动取得 的所得,应仅在该缔约国征税。但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在缔 约国另一方征税: (一)在缔约国另一方为从事上述活动设有经常使用的固定基 地。在这种情况下,缔约国另一方可以仅对归属于该固定基地的所 得征税; (二)在有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结束的任何12个月内在缔约国另 一方停留连续或累计达到或超过183天。在这种情况下,缔约国另一 方可以仅对在该缔约国进行活动取得的所得征税。 二、“专业性劳务”一语特别包括独立的科学、文学、艺术、 教育或教学活动,以及医师、律师、工程师、建筑师、牙医师和会 计师的独立活动。 第十五条 受雇所得 一、除适用第十六条、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外,缔约国 一方居民因受雇取得的薪金、工资和其他类似报酬,除在缔约国另 一方从事受雇的活动以外,应仅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在缔约国另 一方从事受雇活动取得的报酬,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17 二、虽有第一款的规定,缔约国一方居民因在缔约国另一方从 事受雇活动取得的报酬,同时具有以下三个条件的,应仅在该缔约 国一方征税: (一)收款人在有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结束的任何12个月内在缔 约国另一方停留连续或累计不超过183天; (二)该项报酬由并非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雇主支付或代表该 雇主支付; (三)该项报酬不是由雇主设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或固 定基地所负担。 三、虽有本条上述规定,在经营国际运输的船舶或飞机上受雇 而取得的报酬,可以在经营该船舶或飞机的企业实际管理机构所在 的缔约国征税。 第十六
您好!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三章对成本计量的要求(采购成本、加工成本以及其他成本):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对于存货的加工成本,包括直接人工以及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制造费用。制造费用,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企业应当根据制造费用的性质,合理地选择制造费用分配方法。在同一生产过程中,同时生产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产品,并且每种产品的加工成本不能直接区分的,其加工成本应当按照合理的方法在各种产品之间进行分配。存货的其他成本,是指除采购成本、加工成本以外的,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由此看来,存货成本的计量原则应该是实际发生在上述存货并使其可以达到可用状态所发生的支出,您提到的优等品和合格品在生产成本上都是一样的,仅是在定价策略上有所不同,意味着在采购、加工环节的成本基本一致,而定价差异不属于其他成本中“归属于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的其他支出”,因此不建议列入优等品的成本里进行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