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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出租房产涉及以下税种:
1.增值税
(1)基本征税规定
个人出租住房,属于有优惠政策的,增值税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款=含税租金收入÷(1+5%)×1.5%
自然人出租住房外的不动产,增值税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款=含税租金收入÷(1+5%)×5%
(2)免税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2.房产税:出租住房,不分用途,4%;非住房,12%。
3.城镇土地使用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4.印花税:免征印花税。
5.个人所得税:按“财产租赁所得”项目,20%。个人出租住房:10%
有关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税费的扣除次序调整为:(一)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二)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三)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四)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对于前三项需要有效票据支撑。
6.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财税〔2019〕1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对于个人出租房产,各地政策不一,有的地方是按照一个固定税率综合进行征收,所以,您还需要到当地税务机关进行详细咨询当地政策。而且您的房租是年租金还是月租金也会影响计算结果
首先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因为对方作废,你无法进行抵扣。
其次,从责任看对方是违反了发票管理办法关于发票作废的相关规定,在没有取得发票抵扣联和发票联的情况下,对方不满足作废的条件,不能进行发票作废处理。但对方已经进行了作废,您也只能先进行转出。然后和对方协商处理,这个过程需要通过购销双方和各自主管税局进行商议,对方应该重开发票给你,但你没法收回原发票抵扣联和发票联,对方发票作废发票不符合规定如何处理,需要看税务部门怎么处理了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发票及税控系统使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6号) 规定:“一、发票使用问题
……
(二)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含分支机构)可暂延用其自行印制的铁路票据
现在退票费凭证,是使用铁路自制凭证,没有税务监制章
您好!
融资周转率:该公式表述不太清晰,根据周转率的一般定义,建议公式如下:营业收入(总资产)/企业借款平均余额(年初+年末之和除以2),反映融资整体的周转情况。
资金占用率:一般指的是流动资金平均占用额与生产的产值和取得的销售收入之间的比率。通常反映生产单位产值或取得单位销售收入,所平均占用流动资金的数额。其值越小,说明流动资金利用效果越好,相反,其值越大,说明流动资金利用效果越差。流动资金占用率=计算期流动资金平均占用额/商品销售收入×100%
弹性系数是指某个指标增长率与另一个指标增长率的比值,例如营业收入增长4.8%,利润增长4%,那么营业收入相比于利润的弹性系数即为4.8%/4%=1.2,意味着利润增长1%需要营业收入增长1.2%才能拉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你公司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享受,但在适用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时,需要考虑销售不动产的因素,按照上述政策进行判定。
您描述的全资子公司挂牌出售,是不是转让子公司的股权?转让股权是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的,因此也无法开具发票。如果是转让资产,按实际转让资产类别分别适用增值税税率。
可以,开具专票和简易计税或者一般计税没有关系,只要对方是可以接收增值税专票的纳税人,都可以开具专票。
首先明确的是,如果没有真实业务往来,是没法进行资金的划转的。公司的盈利只能是通过股东分红方式转移到个人明细,而且还必须是企业股东名下,同时要代扣代缴个税。如果以借款形式转出,年末不偿还的话,也有被认定为分红的可能,会涉及补交个税。
所以还是应该以真实业务为前提,提高税法遵从度。
您指的是房地产开发公司用商品房抵顶了你们建筑公司的工程款是吗?那么这个时候需要你开具建筑发票给房地产,房地产公司开具房屋销售发票给你们,但是因为是抵顶账款,就不涉及你交房款和房地产公司给你支付建设款了,有双方签订的抵账协议就有可能,并没有要求一定有现金流。对地产来讲减少了应付款也是有经济利益的流入,对你公司来讲减少了应收款也算是支付了房产的对价。
一、对于“一部分所有权归客户”,且“费用由客户承担”,这一部分本公司不必确认资产。
二、对于本公司承担费用部分,则区分两种情况:
(一)如果只是维持原模具之正常使用,则可以作为费用化处理。
(二)如果增加原模具设计使用寿命,或者产生新的用途之类,则应当资本化,增加原模具资产价值。
参考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及其应用指南
“三流合一”,是指资金流、发票流、实物流必须一致。
此业务分录
(一)施工方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固定资产
贷:应收账款
(二)建设方(开发商)
借:开发成本
贷:应付账款
借:应付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分录大致就是这样。施工方开具建筑服务发票,建设方开具销售不动产发票;至于“资金流”,并非一定是“货币资金”,上述抵顶并非“资金流”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