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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简易计税与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是完全不同、没有必然联系的两个概念。
简易计税方法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 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您好,请确认:附表一总计销售额和税额是否合计数?属于操作问题,如果仍无法解决,请与税务局联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至于红字发票项目,建议还是一一填写齐全较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您好,业务内容理解为先确认赔偿金额,赔偿金额的性质属于销售折让,无论是增值税抑或企业所得税,均应冲减销售方收入,销售方应当按照全部的赔偿金额开具红字发票。随后再以货物抵偿赔偿债务,此时销售方应再确认销售收入,并冲减应付赔偿负债,并开具蓝字发票。由于红字发票和蓝字发票金额一致,且可理解为支付固定价款取得一定数量货物,固定价款发票已经开具,可简化不再开具发票。 不开发票依据赔偿费计算台账入账。保守处理的话,开具等额的蓝字和红字发票。不涉及进项转出,货损部分已经换货了,且不属于非正常损失。
会计处理方面,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和管理会计需要,建议索赔中相当于成本弥补部分计入生产成本,差额部分在生产成本下设二级科目-超额赔偿。
确认赔偿金额,借:应收账款,贷:生产成本-人工(避免由于这块导致的单位人工成本异常),生产成本-超额赔偿。收到货物,借:存货,贷:应收账款。没有赔偿条款的直接依据内部凭证。
您好,您的问题非财税问题,可以为你全面为您介绍管理会计:
1、管理会计的对象
管理会计的对象是以使用价值为基础的价值管理。
从实质上讲,管理会计的对象是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从管理体现经济效益角度看,管理会计的对象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价值运动;
从实践角度看,管理会计的对象是作业管理和价值管理的复合。
2、管理会计的目标
管理会计的最终目标是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具体目标为:1)为管理和决策提供信息 2)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
3、管理会计的职能
预测、决策、规划(预算)、控制、评价
4、管理会计信息的质量特征
相关性、准确性、一贯性、客观性、灵活性、及时性、简明性、成本效益性
5、管理会计的工作程序
1)确认,即将企业的经济活动及其他经济事项作为适当的管理会计业务予以辨认。
2)计量,即以货币或者其他度量单位对以发生或可能发生的经营活动予以数量上的确定。
3)归集,即对企业的经营活动及其他经济事项,按严格、一贯的方法进行记录和分类。
4)分析,对经济事项发生的内外环境及各影响因素之间的内在联系进行评价和确认。
5)编报与解释,以适当的形式反映各信息需求者需要的信息。
6)传递,将相关信息提供给各级管理者或其他信息使用者。
您好,在有地方返还的地方注册开票;多成立公司化整为零享受小微优惠;核定征收。
这个问题的关键不在于“比例”,而在于“租金”。比如说:从价计税余额1000万元,则应纳税额12万元;如此,若租金金额大于100万元,则税负上升(单论房产税),反之则税负降低。
然而,作为母公司、子公司,这里面又涉及租金金额符合市场公允原则,能否为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因此建议您就租金金额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沟通,以准确进行税务处理,同时注意租赁活动涉及其他税费一并考虑。
您好,房产税的计税依据,财税〔2010〕121号规定: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对房产和非房产(如空地、道路)分别核算;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属于费用化的支出予以费用化。或者土地使用权出租,承租人建厂房,则土地价值不计入计税依据。
开始纳税时间问题,根据〔86〕财税地字第008号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事实上,您所提问各项,原本并不存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 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显然,核定征收的前提就是账簿不健全或者未履行税法义务(此乃违法前提,不做预设)。既然核定征收,则意味着账簿不健全;所谓“18年末余额”、“18年项目材料费”等皆不存在。或者说,如果上述项目皆已核算清楚,则不能核定征收。
关于进项税额抵扣,需要掌握两点:
一、一般规则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实际发生业务、用于本公司经营活动且非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及未发生非正常损失等,取得法定扣税凭证,按照规定流程认证(专用发票)、抵扣。
二、关于抵扣凭证的新规定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从上面规定来看,并未将抵扣对象限于“本公司员工”(事实上,对外购买劳务、服务,支付对象当然并非本公司员工),但仍须将上述业务用于本公司经营活动相关证据(比如相关合同或者协议、支付依据、支付单据等)留存备查,以备不时之需。上述观点也是基于个人理解,您也可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您好!
如果是季度申报预缴形成的多交税款,更正后多交部分一般不予在当期退税(会延迟到汇算清缴阶段再行退税)
对多交可形成如下会计分录(形成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借方余额,可挂账到汇算清缴后,转入银行存款或其他):
借:所得税费用(红字)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红字)
(与前期已缴纳的所得税轧差后形成“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借方余额,可挂账到汇算清缴后,转入银行存款或其他应收款)
如果是在汇算清缴阶段形成的多交税款,需要用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所得税费用(多交部分)
借:银行存款或其他应收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以上分录供参考。
您好:
建议分情况进行分析:
1. 国内代订机票的服务公司所提供的“经纪代理服务-代订机票款”如为扣除机票支出后的代理费,服务公司的开票行为无误,不属于《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允许抵扣的“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如上述发票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且未用于个人消费、集体福利或用于免税、简易计税项目,应当予以抵扣。但如果是电子增值税普通发票,则不允许进行扣除。
2. 国内代订机票的服务公司所提供的“经纪代理服务-代订机票款”如包含了机票费用,则服务公司的开票行为存在问题,代订机票款应当作为代收代付款项,不应作为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发票开具不符合经济交易实质,同样存在不能抵扣的问题。
建议向服务公司索取航空公司出具的电子客票行程单(标注有乘客姓名)或电子发票进行“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抵扣,而服务公司所提供的“经纪代理服务-代订机票款”所体现的代理收入则以服务公司开具的专用发票进行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