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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问题一,这不一定,可能会有其他进项,比如,有管理费用对应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等,总会有一些需要抵扣或者分摊抵扣。
问题二,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项目应纳税增值税额超过销售额3%的部分。
问题三,当软件企业取得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时,应做如下会计分录:申请即征即退增值税后,待税务机关审核通过,确定能够获得这笔即征即退的增值税时:
借:其他应收款-即征即退增值税款
贷:其他收益
后续即征即退增值税实际收到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即征即退增值税款
问题四,主表及附表一会有相应的进项税额及销项税额填报,具体填报细节篇幅较大,但并不复杂,不再赘述,可参看http://www.shui5.cn/article/e7/103948.html。
依据:
Ø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
一、 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四、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
(一)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
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17%(现为13%)
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对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不得进行分摊。纳税人应将选定的分摊方式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变更。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五、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对于已经单独计税的“年终奖”,汇缴时允许“反悔”,而纳入综合所得计算。参考安徽、山东、江苏、新疆等部分省级税务局相关答复: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已按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单独计税的,可以在汇算清缴时重新选择是否适用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
那么,如果没有按全年一次性奖金申报,而已经按照月度工资申报(您若讲二者都没有申报,则本身已经属于违法行为),则无法如上反悔。为什么呢?因为如果重新选择并入综合所得,这个最迟可以在汇缴之时,不会逾期。而比如去年12月发了一笔奖金,当时并入月度工资,现在想要按照全年一次性奖金反悔,但问题是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申报期也是截止1月15日(节假日依法顺延),现在已经逾期了。所以说,汇缴无法重新选择“全年一次性奖金”。而且,汇缴的对象本身就是“月度计税综合所得”,不包括全年一次性奖金。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一、依据税法规定,2019年度汇算仅计算并结清本年度综合所得的应退或应补税款,不涉及以前或往后年度,也不涉及财产租赁等分类所得,以及纳税人按规定选择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等所得。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您好,有几个信息,希望能提供。一是该设备的所有权归谁?比如,使用过程中,如果被盗或者损坏,谁担责任?二是使用中间,如果因某种原因,终止合同,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是什么?三是100押金扣完了,剩下应租金如何处理?如果押金没用完,但设备已经报废了,多余的押金,又如何处理?贵司就这个业务是如何税务处理的?
希望能提供上述信息以帮助判断。
这样操作很麻烦的。
在形式上,这儿有两笔业务:
一、股东向银行贷款。此业务与公司无关。
二、公司向股东借款。
(一)公司向股东支付利息,需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股东需要向公司提供发票
(三)需要符合以下税法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
1、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2、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1)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2)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一、这不叫“个税返还”,叫做“个税代扣手续费”。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七条 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
三、根据“税总函〔2020〕43号”文件规定,为进一步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加大援企稳岗力度,纾解企业困难,税务总局经商财政部,决定延长2019年度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税款手续费申报期限,由2020年3月30日延长至5月30日。
四、个税代扣手续费账务处理计入其他收益科目。
根据《关于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有关问题的解读》三、(二)关于代扣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的填列:企业作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收到的扣缴税款手续费,应作为其他与日常活动相关的项目在利润表的“其他收益”项目中填列。
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修订新增项目说明:“其他收益”行项目,反映计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补助等。该项目应根据“其他收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五、目前普遍认为,代扣手续费应当按照经纪代理服务计提、缴纳增值税,这在国家税务总局答疑可以明确。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2017年01月17日答疑,是“按照目前营改增政策相关规定,纳税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应缴纳增值税。”
目前就营改增后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明确征收增值税的地区有深圳国税、内蒙古自治区国税、厦门国税、福建国税、大连国税、安徽国税、 辽宁国税(咨询12366)按照“商务辅助服务—代理经纪服务”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二、关于出租房产免收租金期间房产税问题
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如上所述,既然免租,则由物业公司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
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如果你单位没有实行医疗统筹,报销员工医疗费用,可以凭员工住院发票计入福利费报销并税前按比例计算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8〕155号)的释义为: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 费或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职工报销医药费是否属于这种生活补助应当分别情况处理。第一种情况是企业已为职工办理医疗保险,则职工患疾 病应当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应额度的报销手续,获得一定数额补偿,此笔款项不应由企业报销,如果职工将医保不予报销票据到企业报销支取,应当作为个人 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第二种情况是企业未为职工办理医疗保险,或者虽然办理了医疗保险,但所患为重大疾病,医保报销比例极低,这类情况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给 予一定数额报销,同时附有相应证明真实性的凭证,则可以作为生活困难补助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您好,债权人的会计处理
针对债务豁免,债权人应当将债务豁免后债权的公允价值作为豁免后债权的账面价值,豁免债权账面余额与豁免后债权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进行核算。债权人已经对债权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将该差额冲减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不足以冲减的部分,计入当期损益。债务豁免中涉及或有应收金额的,债权人不应当确认或有资产,不得将其计入豁免后债权的账面价值。
债务人的会计处理
(1)债务人应当将豁免后债务的公允价值作为一项新债务的入账价值。豁免前债务的账面价值与新债务的入账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豁免利得,计入营业外收入。
(2)债务豁免后的债务条款如涉及或有应付金额,且该或有应付金额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预计负债的确认条件时,债务人应当将该或有应付金额确认为预计负债。豁免前债务的账面价值扣减新债务的入账价值和预计负债金额之和后的差额,确认为债务豁免利得,计入营业外收入。
债权人的债务豁免损失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的问题
债务豁免如果推定为一项非公益捐赠或赞助,则不得税前列支。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规定,债务豁免损失税前列支必须满足如下条件: ①发生的损失是客观真实的; ②发生的损失能可靠计量; ③发生的损失已计入当期损益; ④需向主管税务部门的提交损失专项申报资料。 债务豁免发生的损失需要向主管税务部门提交专项申报,并取得后者同意后方可税前列支。 (2)债务人的债务豁免所得是否应作为应税所得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债务人在债务豁免中的利得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其他收入,计入收入总额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5号印发)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一、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二、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债务减免涉及企业所得税。注意事项: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关联与非关联债务减免区别: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1、国家税务总局、铁道部关于铁路货运凭证印花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101号)
铁路货运业务中运费结算凭证载明的承、托运双方,均为货运凭证印花税的纳税人。
代办托运业务的代办方在向铁路运输企业交运货物并取得运费结算凭证时,应当代托运方缴纳印花税。代办方与托运方之间办理的运费结算清单,不缴纳印花税。
二、应纳税凭证和计税依据
铁路货运运费结算凭证为印花税应税凭证,包括:
(一)货票(发站发送货物时使用);
(二)运费杂费收据(到站收取货物运费时使用);
(三)合资、地方铁路货运运费结算凭证(合资铁路公司、地方铁路单独计算核收本单位管内运费时使用)。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三、铁路运输企业受托代征的印花税款信息,可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含分支机构)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可自2015年11月1日起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所开具的铁路货票、运费杂费收据可作为发票清单使用。
根据上述文件,只有承运方和托运方是印花税纳税人,这里承运方应该是铁路,你描述的可承担铁路运输货物公司应该是代办人,代办人应该代办时代为缴纳印花税,如果取得铁路发票没有备注代征印花税,您需要询问一下是否已经代征,也就是你的结算价格是否包含了印花税,如果没有,那么你可以自行申报。
您好,计提时:
借:管理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会经费
实际支付时,由工会进行列支同,与企业无关。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基层工会应对参加“访惠聚”驻村工作和深度扶贫工作的本单位干部职工和家庭进行走访慰问,每人每次一般不超过300元的慰问金或慰问品。
房地产企业预收款时没有达到确认收入条件,当达到确认条件时就应结转收入,这个每年销售额不一样也是正常的。
您第一个问题什么叫高于预收款?是说房款高于预收款吗?是说达到收入确认时要补交房款吗?如果是,高于部分直接计入收入就可以了。
第二个问题:麻烦你详细描述一下过程,是房子卖了以后经济公司回购回来,你们二次出售?那对于你来讲第一次销售如果已经确认了收入,回购就属于你购进房产再销售了,和你商品房第一次销售业务完全不能混同。第一次按照销售确认收入,第二次就是销售购入房产按差价计税了,所以需要你描述具体怎么回购的,过程中发票或者房款怎么流转的,才能准确判别
第三个问题:佣金提成作为你的一项成本支出在税前列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其他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不超过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房地产公司属于文件规定的其他企业。因此,房地产企业支付给境内销售企业的佣金,应按上述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