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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协商,如协商不成,只能到法院,通过诉讼方式主张自己的权利。
您好!基本户被冻结,不影响正常地开具增值税发票,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与客户约定由您提供的本公司另外的银行账户收付款项。当然,您也可以将发票票面上的开户帐号改为一般户,没有文件规定发票基本信息中的银行账户必须为基本户。
您好,对外支付劳务报酬并不作为社保的工资缴费基数。所以,从社保的角度来说,有一定的可行性。按2018年28号公告的要求,可以以内部凭证而不是以发票作为企业所得税扣除凭证的情形,应当是指增值税按次申报的超征点(300-500),而不是2万元,因此,需要代开发票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这种情况下到税务机关代开劳务发票,会按次计征增值税(3%征收率),不适用10万元以下免税的规定。
您好,两种方法都可以,您可以根据经济业务的实质来进行判断,但应注意经确定后,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也应采用相同的方法,不得随意变更。
根据最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政府补助有两种会计处理方法:总额法和净额法。
总额法是在确认政府补助时,将其全额一次或分次确认为收益,而不是作为相关资产账面价值或者成本费用等的扣减。
净额法是将政府补助确认为对相关资产账面价值或者所补偿成本费用等的扣减。
企业应当根据经济业务的实质,判断某一类政府补助业务应当采用总额法还是净额法进行会计处理,通常情况下,对同类或类似政府补助业务只能选用一种方法,同时,企业对该业务应当一贯地运用该方法,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在附注中说明。企业对某些补助只能采用一种方法,例如,对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即征即退只能采用总额法进行会计处理。
您好,目前关于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的文件可参考以下几个:
第一和第二个是发票的通用管理文件,是不论专用发票或普通票都需按规定执行的。第三到第五是普通发票的具体细节文件,同时还有企业所得税税前管理的文件,您可以看看是否有您想要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4.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另外,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可以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至于物业管理服务,则属于“现代服务——商务辅助服务——企业管理服务——物业管理服务”。当然,现代服务也在上述四项服务之内。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九条 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上面条款中,列出了“出租方(对于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这个措辞,也就是说,这种情况是为税务总局认可的(否则当然不能基于不合法前提出具文件)。而您说的情形与上面处理显然一个道理。
也就是说,只要属实,开票并非不可。一些税务答疑可以佐证,超出经营范围开票,是为税务机关所许可,只要业务属实、票实相符则可依法开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当然,如果主管税务机关认为需要增加经营项目,其实也无不可;不过一个程序而已。(如果只是临时性开票,而非经常性经营此项目,则只是开票系统增项,不必增加登记经营范围。如果属于经常性业务,则需要增加登记经营范围,同时开票系统增加项目。)
一、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房产税属于纯地方级税种,地方人大、政府拥有部分征免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六条: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例如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相关规定:纳税人受市场因素影响发生严重亏损,且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减免。纳税人申请上述困难减免税应当提供减免税申请报告及《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房产权属证书或者其他证明纳税人使用房产的资料、证明纳税人纳税困难的相关资料等,纳税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房产税困难减免税由县税务机关负责核准。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决定把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下放至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省地方税务机关)要根据纳税困难类型、减免税金额大小及本地区管理实际,按照减负提效、放管结合的原则,合理确定省、市、县地方税务机关的审批权限,做到审批严格规范、纳税人办理方便。比如《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文件规定,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减免:
(一)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
(二)依法进入破产程序或者因改制依法进入清算程序,土地闲置不用的;
(三)全面停产、停业(依法被责令停产、停业的除外)连续超过六个月,土地闲置不用的;
(四)因政府建设规划致使土地不能使用的;
(五)承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任务的;
(六)为推动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经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确定为重点扶持企业的;
(七)受市场因素影响发生严重亏损的;
(八)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的。
您当地具体情况,可向主管税务机关了解一下。
一、作为“其他个人”(非个体工商户)来讲,不可能定期到税务机关或者在网上提交报表、办理纳税申报,因此起征点执行每次(日)不超过300-500元(多为500元)。
二、通常执行过程中,允许每日一次。也就是说,您的上述5000元一次收到,则超过了起征点;如果10次(日)以上平均收到,则每次未超过起征点。
三、如果超过起征点,需要代开发票。
参考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但如果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超过上述规定,相关支出仍应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