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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显然这个名称与实际业务不相符,建议还是开成培训费、服务费。
您好,根据企业所得税第十三条、条例第六十八、六十九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不属于小修、不属于改建的装修支出一般要按三年进行摊销。如果装修费用发生在B,而实际使用是C,则该支出没有办法在B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除非装修后出租给C。
您好,企业所得税:公司将在建工程划转给全资子公司可以采用特殊重组,《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规定: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母公司向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母公司获得子公司100%的股权支付。母公司按增加长期股权投资处理,子公司按接受投资处理。母公司获得子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确定。
契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
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的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2016年3月23日):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
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土地增值税:财税〔2018〕57号第四条规定: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划转资产时,母公司获得子公司100%的股权支付,可适用该条款(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外)
您好,财税优惠的洼地,由于一些政策本身可能有些擦边,所以,除非合法的政策,一般不会在政府网上公开,只是招商部门在联系客户时向对方宣传,所以,建议留心一些微信群转发的内容。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即“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第二十条 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前款所指的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包括购买、生产、建造行为或其他交易或者事项。预期在未来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不形成资产。
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是指企业享有某项资源的所有权,或者虽然不享有某项资源的所有权,但该资源能被企业所控制。
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导致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企业的潜力。
综上所述,如果此车由本公司出钱购买,且本公司实质上拥有或者控制(显然如此),其使用、收益归于本公司,则本公司可以确认“固定资产”,后续按照规定计提折旧即可。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九、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个人认为,增值税乃是凭票抵扣;既然票据填开于4月1日之前,自然不应抵扣。当然,“实际出行时间是在4月1日后”,可以要求作废(红冲)原票据,于出行之日重新开具。
一、增值税“销售额”与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不是一个概念。
二、增值税差额征收,只是修改了用以计算增值税的“销售额”。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三、其实,无论会计层面还是所得税方面,收入乃是全额,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等乃是成本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从原理上讲,即使核定征收,道理也是一样。只是成本费用是核定出来,而非据实发生。打个比方:您收入100万,支付差额80万,毛利20万。如果核定征收,假设核定毛利率20%,则毛利也是20万。如果直接按照差额20万(此本是毛利)作为收入,再按照毛利率计算,显然并不合理;这本来是扣除成本费用了的,当然不能再乘以毛利率扣除一次吧。
需要明确的是,此项优惠属于税务处理范畴。因此会计上仍然应当分期计提折旧,如果不这样就会违背会计原则。当然这样会产生税法、会计之差异,而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即第一年需要纳税调减,而之后各年则需要纳税调增。
企业会计处理上是否采取一次性税前扣除方法,不影响企业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企业在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时,不需要会计上也同时采取与税收上相同的折旧方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八、关于税前扣除规定与企业实际会计处理之间的协调问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乃是对于该条款的特殊规定;基于“特殊优于一般”原则,执行本公告。
适用何种税率、据何税率开票,取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原增值税项目)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如上所述,您可根据业务实际情况,确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准确适用税率。
一、个人所得税方面
《国家税务总局个税改革后如何申报88个问题》明确:
(1)按月正常发放工资的,“是否雇员”选择“是”,填写正常工资薪金报表;
(2)不按月发放工资或者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是否雇员”选择“否”,填写劳务报酬报表。
这是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主要区分口径。既然如此,所谓临时工“工资”,其实属于劳务报酬,应当按照“劳务报酬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一、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因此,临时工工资纳入工资薪金支出。
三、入账凭证方面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明确,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属于非经营活动,并非“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因此,发放职工(临时工)工资,使用工资分配表、工资结算单(工资表)、银行单据、个人所得税扣缴情况等入账即可。
四、账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 9 号 ——职工薪酬》应用指南:职工,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也包括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具体而言,职工包括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以及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向企业所提供服务与职工所提供服务类似的人员。因此,临时工工资应当纳入职工薪酬核算,而与正式职工一样。
计提时,按照受益对象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发放时,借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等科目。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也就是说,单位为自己员工提供车辆使用服务,属于“非经营活动”,不用缴纳增值税,原本不能开具发票。至于车辆保养费用,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票面税额自可依法抵扣。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也就是说,航空公司为自己员工提供旅客运输服务,属于“非经营活动”,不用缴纳增值税,原本不能开具发票,自然也没有抵扣的问题了。
当然,如果上述总公司、分公司各自属于独立增值税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相关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税额抵扣乃是理所当然,自不必说):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燃油附加费本在抵扣范围之内,您若依法取得上述票据,自可依法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