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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新个人所得税法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
(一)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二)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
(三)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四)取得境外所得;
(五)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
(六)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上述所得除了经营所得无需代扣代缴以外,均要代扣代缴个税,因此您描述的情况,需要代扣个税
根据财税2016 36号文附件2 (十)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房地产老项目,以及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上述文件仅对一般纳税人转让老项目异地预缴情况进行了规定,目前没有其他预缴的规定,所以如果符合上述政策,需要异地预缴增值税,否则不需要。
土地增值税没有异地预缴的规定
一般情况下,股权转让不涉及土地增值税的。但如果是股权转让标的主要资产是土地房产,可能会被认为实质是在进行土地和房产的转让,但目前国家税务局没有相关规定,广西曾经有过一个类似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0]68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请示》(桂地税报[2000]32 号)收悉。
鉴于深圳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和深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共同转让深圳能源(钦州)实业有限公司100 %的股权,且这些以股权形式表现的资产主要是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经研究,对此应按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征税。
所以您应该和当地税务机关进行沟通为好
关联企业的资金往来未必都通过投资活动来填报现金流量表,只有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投资或开办性质的借出款,才作为“支付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填报,否则可以通过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来填报。
您好,首先,未开发票不做收入企业端有错在先,出口退税作为增值税大税种的组成部分,结合各项法规政策考虑税局结论不在不合理范畴内,鉴于企业端已做过完整备案和免抵退税申报并审核通过,建议去所属税局进行现场报告的形式,说明整个事件过程以争取到最好处理结果。
您好,一、直接按销售折让处理,即冲减原记账收入,如果原已经开具出口发票的,需要开具红字发票并按折让后金额重新开具。
收入: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直接在发生时冲减当年的收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如果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则需要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上年度收入,非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直接冲减当年度收入。
退税:按折让后的实际金额申请退税。如果已经申请退税的,外贸企业需要把差额退回,生产企业则按差额冲减原免抵退申报数据(对于冲减当期免抵退数据不足冲减的,对不足冲减的部分应补缴原已经退税的税款)
增值税:少收汇部分需要改为免税销售额申报(外贸企业不需要更改,生产企业需要把该部分的原已经申报的免抵退销售额改为免税销售额)
外汇:因少收货款,如果金额较大影响到外汇总量监测指标时,需要做差额报告
这种操作存在两个问题:
1.对退税会有影响。
按销售折让处理了,那么出口企业实际上是按折让后的金额确认收入的,退税也只能按折让后的金额申报退税;
2.真实性存在问题,出口报关时已经按全额申报了,但是确认收入及增值税销售额申报是按折扣后的金额处理,税局对这个数据可能会存在疑问,需要让客户提供相应的能够证明质量存在问题的质量检测报告及双方的索赔协议等。有的企业想通过改单方式修改原报关单,但这种情况不属于改单范围,一般无法操作。
二、按应收账款损失处理,即全额确认收入,因索赔被扣的部分作为未收回货款处理为应收账款损失。
收入:继续按原出口报关离岸价确认
退税:全额申报退税并对未收回的部分做不能收汇申报(视同收汇),根据国税公告2013 30号附件3的规定,需要与客户签订索赔协议、让客户出具质量检测报告等,出口企业用该资料向税局申报不能收汇即可。
应收账款:扣款部分作为应收账款损失,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国税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的规定做专项申报。
按照13%税率开具发票、计提销项税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经过上述两次调整,原增值税税率17%的货物,目前已经执行13%了。
注:关于您的疑问“17%进、13%销”,其实可以这样为您解释一下:17%进项成立之时,乃是上游确认了17%的销项;您开具了13%销项,而您的下游则只能按照13%进行抵扣。这样看来,其实也无所谓税率倒挂了。
您好!以下方案供参考:
请确认以上外国人员是否是以独立个人提供劳务或是以境外劳务派遣公司名义进行境内活动:1、如果是以境外劳务派遣公司名义,建议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处理:向境外劳务派遣公司依照劳务派遣合同支付外汇,同时履行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以及相应附加义务,后由境外劳务派遣公司向其支付相关工资,某种程度上可以节约该外国人员在国内的应交的个人所得税(适用税收协定,183天以内境外支付可以免税);2、如果是独立个人提供劳务,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 开户单位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一)职工工资、津贴;(二)个人劳务报酬;可以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向其支付现金劳务报酬(外币或人民币,出境时根据管理规定进行兑换);或根据外管局或银行的管理要求提供佐证材料,直接由公司的外币账户支付给境外个人账户。
股权转让是股东之间的业务,而股东涉及印花税(双方)、所得税(转让方个人独资企业,则为个人所得税)。
一、印花税
根据《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立据人应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91)国税发155号文件十、“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如何划定? “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因此,股权转让环节的印花税应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品目征收印花税,计税依据为股权转让协议上标注的转让金额,税率万分之五,由转让双方各自缴纳。
二、个人所得税
根据《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第四条、第九条相关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前款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企业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应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其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因此,上述股权转让业务收入,应当一并作为经营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由纳税人自行申报,不实行代扣代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