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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出境属于国际运输服务,应不属于抵扣范围。
我们先来看如下条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九条 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上面条款中,列出了“出租方(对于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这个措辞,也就是说,这种情况是为税务总局认可的(否则当然不能基于不合法前提出具文件)。而物业费与上述“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显然一个道理。
也就是说,只要属实,分别开票并非不可。
您好,按对您问题的理解,由于柴油的运输损耗,您给对方开的发票金额应该是大于对方支付给你的金额吧,若是这种情况,相应的差额应开具红字发票给对方,同时在您公司的账面冲应收账款和销售收入。
开出发票的金额一定要与最终收到的款项是一致的,在以后的操作中您也可依据这一原则去对发票开具作判断。
你好,规范的作法是要与员工签订租赁协议,并由员工去税务局代开发票,公司凭代开的发票作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由于员工的这一部分报销所得其实是员工提供租赁服务而取得的收入,也应征收个人所得税(按工资薪所得或财产租赁所得)。
车辆保险费的发票抬头只能开个人,因此不论是否签订协议者是不能在税前扣除的。
以下两个做法可以供参考:
现实操作中,与每位员工签订协议的公司较少,且员工去税务局开发票在操作上也有难度。
一般使用较多的方法是测算下员工的燃油费或过路费,不通过实报实销,而是公司每月发给员工一定的交通补贴,并由公司替员工做好个税的代扣代缴。既符合规范工作量也较少。
另一个稍微可以降低风险的做法是只有燃油费发票做实报实销,可以规避掉一部分个税风险。但并不能做到完全合规。
你好,若是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增值税只能在分公司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在筹备期间的房租、办公用品、固定资产等进项税也只能在分公司抵扣。若发票已经开具,现在立马认证的话,会造成增值税留抵,但目前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期限是自开票之日起365天,您可以评估下公司实际开始经营的时间, 在发票到期前且公司开始有销售收入并产生了增值税纳税义务的期间将发票进行认证。若发票未开具,也可与相应的供应商协商,适当将发票开具的时间延后。
您好,没说明对方是一起合伙方还是被投资的公司?
你好,目前农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是10%,如果对方可以开具10%的发票的话是没有问题的。因为对方作为生产或者销售农机的公司税率是由税务局统一核定的,而不是依据最终使用者的用途去确定相对应的税率。
您好, 可以将与咨询费相关的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即银行水单)等留存备查。
相应的政策规定可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第七条 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您好,可以,所得税法对亏损弥补的追溯期是5年。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的第8行: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中,将去年的亏损金额填入即可。
参考《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
研发支出科目核算企业进行研究与开发无形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可按研究开发项目,分别“费用化支出”、“资本化支出”进行明细核算。
(一)企业自行开发无形资产发生的研发支出,不满足资本化条件的,借记“研发支出”科目(费用化支出),贷记“原材料”、“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期(月)末,应将“研发支出”科目(费用化支出)金额转入“管理费用”科目,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研发支出”科目(费用化支出)。
(二)满足资本化条件的,借记“研发支出”科目(资本化支出),贷记“原材料”、“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研究开发项目达到预定用途形成无形资产的,应“研发支出”科目(资本化支出)余额,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研发支出”科目(资本化支出)。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正在进行无形资产研究开发项目满足资本化条件的支出。
很简单,因为视同销售、计提销项税额,所以可以依法抵扣;而非“因为可以抵扣,而需要视同销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相关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