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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按正常的处理流程:股份无偿转让会按公允价值进行评估,确认股权转让的价格,减掉最初的投资成本及相关税费后,确认股权转让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交个人所得税,税率是20%。若公司这几年是盈利的,那么乙需要交个人所得税。
但由于您的情况比较特殊,甲应实缴的出资额由乙缴纳,这类情形税法里也没有明确规定,您可以和主管税务局沟通下是否可以特殊处理,免于缴纳个人所得税。
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税率9%,适用于一般计税方法;增值税征收率3%,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国际运输服务、航天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参考依据:
“财税〔2016〕36号”文件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若与工程项目直接相关,计入工程施工没有问题。至于明细科目,则视关联程度,可以自行决定。一般来讲,维修费并非直接费用,可以作为间接费用。
是的。
借:研发支出
贷:银行存款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这要看实际业务到底是谁来完成的,如果是总公司签订合同并开票,并进行勘察,而分公司开票给总公司就是一项虚开行为了。如果确实是分公司完成该工作,那么应该总分公司之间进行合同签订,款项结算和发票开具。
必须三个条件同时满足,才可以享受
您好,关于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增值税实施细则只是说货物指有形动产,并没有明确货物的类型。但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里将产品和商品并列作为货物的类型。商品。是指进入流通领域,专门用来交换的产品,是企业销售货物的最重要的类型。产品。是指企业生产的有形成果。
印有公司标识的物品不能进入流通领域,也不是公司的产品,不符合货物定义。故不应视同销售,不征收增值税
您好,2013年5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货物,除属同一货物的多种零部件需要合并报关为同一商品名称的,企业应将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上不同商品名称的相关性及不同计量单位的折算标准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可申报退(免)税以外,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报出口退(免)税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第一计量单位、第二计量单位,及出口企业申报的计量单位,至少有一个应同与其匹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计量单位相符,且商品名称须相符,否则不得申报出口退(免)税,只能视同内销处理。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规定,2013年5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货物,除属同一货物的多种零部件需要合并报关为同一商品名称的,企业应将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上不同商品名称的相关性及不同计量单位的折算标准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可申报退(免)税以外,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报出口退(免)税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第一计量单位、第二计量单位,及出口企业申报的计量单位,至少有一个应同与其匹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计量单位相符,且商品名称须相符,否则不得申报出口退(免)税。因此,出口货物报关单与其匹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计量单位不相符的,不得申报出口退(免)税。
劳务派遣是具有劳务派遣资质的公司才可以从事的业务,如果是其他公司指派人员来你公司,只能是你公司和这个公司之间签订的服务等合同,为了完成合同派驻人员到你公司现场来完成,和劳务派遣的性质是不一样的。劳务派遣人员的差旅费可以税前扣除,而且差旅费补助是不需要缴纳个税的。如果是其他公司派来人员的差旅费按合同约定谁来承担,如果合同约定由你公司承担,也可以在税前扣除。
这需要看你们双方如何签订的服务合同,如果明确差旅费用由你公司负担,您这边是可以在税前列支的。支付的差旅费无需代扣个税。但至于支付的补助,我个人理解不能在你单位列支,也没有列支的依据和凭证,因为该人员不是你公司员工,享受补助也是对方公司应该支付的。